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制度范本、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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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章程( 2005年2月22日第2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英文名称为PUDONG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简称PR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浦东新区归国留学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团结浦东新区归国留学人员,联系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裔学者,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帮助,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市,为

2、浦东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本会的活动区域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浦东新区人事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浦东新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与任务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信息及经济领域交流合作和服务,引智工作,各种学术讲座、培训、联谊有关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一)宣传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介绍浦东发展现状和未来前景,宣传留学人员在浦东开发建设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二)开展多样性的海内外留学人员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和创业经验交流以及信息沟通,促进行业之间的合作;(三)推动与海外留学人员、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

3、间的联系,促进相互了解和对浦东的了解,开展民间往来,在引智、科教、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浦东的开发开放建设提供建设性的建议,为浦东企事业单位发展开展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解决留学人员的困难和问题。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浦东新区范围内;(二)承认本会的章程;(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四)在海外学习,并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者。(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讲学、研究、实习进修、参加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者。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要

4、求,但在海外学习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者,因本会工作需要,经本会两名理事推荐、理事会批准,可作为会员。第十条 与本会联系密切,并对本会工作开展有较大帮助的海内外留学人员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可作为本会团体会员。第十一条 海外有成就的留学人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一名会员推荐、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

5、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信誉; (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发挥信息和智力优势积极为浦东繁荣作贡献;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主动为本会献计献策;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者取消其会籍。 会员如对理事会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

6、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的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

7、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九)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在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

8、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也可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应到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职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9、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理事会同意,设立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会费的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本会按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

10、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5年2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浦东新区留学人员联谊会200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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