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样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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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样本1 特征码 EfjtsEbeJpdZQoSGARry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用说明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 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以下简称标准 条件 、 专用条件 ) 。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 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 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 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 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 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 填写所适用的

2、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 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 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 第 2 页 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GJ-2002-0212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审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 2、 服务类别: 二、本合

3、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 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 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 咨询人支付酬金。 第 3 页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4、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第 4 页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 “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 “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 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第三人”是指除委托

5、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 当事人。 4、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 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 5 页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 主 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 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 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6、。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 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的工作,应视为额外股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 第 6 页 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 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

7、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 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 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 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 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 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 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 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 价咨业

8、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 权利和义务。 第 7 页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 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 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 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 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 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

9、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 济评价; 第 8 页 (B 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 审核; (C 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 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 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 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 供时间。 第九条 委托人

10、应在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 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 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 酬金: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 酬金: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 9 页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 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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