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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doc

1、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建制镇和符合国务院规定建制镇标准但尚未建镇的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应税房屋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以后各征税年度、除新建、扩建、部分拆除、毁损等原因变动原值外,不再变动计税基数。 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不实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屋核定。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房屋

2、从竣工验收(包括未验收已使用)时起征税,旧房从调入的次月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的次月起停止征税。 第五条 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一)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二)安置列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前款所列免税单位以及条例所列免税单位的自办工业、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或出租房屋,应当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查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纳税期限: (一)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定于3月、6月、9月、12月)缴纳; (二)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房屋的座落、构造、面积、用途和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据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更住址,转移房屋产权,或者新建、扩建、拆除、毁损房屋使计税基数发生变更的,应当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第九条 房产税向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十条 本施行细则从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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