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乙、刖三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逐步取代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在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
2、是主干,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以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关于五大要素。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素是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定。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产业布局、项目选址、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结合需求、资源、效益等因素合理分布。项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
3、和用途、项目构成的基本组成单元等,应实现并发挥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明确绿色、智慧、安全、环保等项目性能应达到的基本水平。项目的关键技术措施要求,主要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生态环保、公共服务、可持续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应支撑或满足项目的功能性能要求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同时,还应结
4、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条件等因素,实施相关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将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各项要求落实到项目的建设和运维中。除配套执行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外,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也可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达到更高质量、更高水平、更高效益。项目采用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现
5、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为准。1 总则12 基本规定23 露天开采31.1 1一般规定31.2 2露天采场与矿山开拓31.3 排土场41.4 防排水系统41.5 供配电及通信系统51.1 6环境保护51.7 节能与减排61.8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64 地下开采74 .1一般规定75 .2开拓与开采76 .3井巷工程87 .4提升系统与带式输送机系统88 .5通风系统99 .6防治水1110 7供排水及消防系统1111 8充填系统1212 9供配电与安全避险系统1213 10环境保护1414 11节能与减排1515 12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155
6、 选矿165.1 1一般规定165.2 2选矿试验165.3 选矿工艺165.4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165.5 供配电及控制系统175.6 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175.7 节能与减排175.8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18185.9综合利用1.0.1为规范冶金矿山工程在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和关闭全过程中保证安全生产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节能、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行和关闭的全过程。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
7、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 0.1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矿产资源规划。3. 0.2冶金矿山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安全可靠,不应对周围民用建筑和公路、铁路和其他设施造成影响,也不应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4. 0.3冶金矿山工程项目设计与建设应依据矿山地质勘探报告。5. 0.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矿山,建设前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查。6. 0.5露天开采矿山应有边坡稳定性勘察、研究报告。7. 0.6冶金矿山排土场应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资料。8. 0.7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工程勘察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要求。
8、9. 0.8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0. 0.9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1. 0.10冶金矿山工程项目建设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2. 0.11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不应开采或者毁坏。13. 0.12矿山企业应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14. 0.13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15. 0.14冶金矿
9、山工程项目关闭前应编制关闭设计,并按照关闭设计施工,关闭后不应对周围安全环境造成不良影响。16. 0.15冶金矿山规模类型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表2.0.17冶金矿山规模类型(万ta)矿山区分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矿石矿岩矿石矿岩矿石矿岩矿石矿岩露天矿山21500600015005006000150050(HOO1500500100500地下矿山,500一500200一20060一60一注:1表中矿山规模系指单个铁矿山的规模;2符合表中“矿石”和“矿岩”两项中任一项即可;3表中数值除标明的大于等于和小于外,上限数值为不包含值,下限数值为包含值。2.0.16固体废弃物、废水等资源利用应遵循减量化、再利
10、用、资源化的原则。3露天开采3.1 一般规定1. 1.1露天矿山应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3. 1.2露天矿山应采用机械方式进行开采。4. 1.3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洪、排洪设施。5. 1.4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6. 1.5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6.1. 6露天矿边界应设置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3.2 露天采场与矿山开拓3. 2.1露天开采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爆破时,台阶高度不应大于铲装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2爆破时,台阶
11、高度不应大于铲装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3.2.2多台阶并段时并段数量不应超过3个,且不应影响边坡稳定性及下部作业安全。3.2.3露天采场应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清扫平台宽度应满足设备要求且不应小于8m。3. 2.4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运输不应小于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应小于50m。2铁路运输时不应小于2列车的长度。3.2.5上、下台阶同时作业时,上部台阶的铲装设备应超前下部台阶铲装设备;超前距离不应小于铲装设备最大工作半径的3倍,且不应小于50m。3.2.6靠帮边坡应进行安全监测。对高度20Om以上边坡应进行在线监测。3.2.7边坡高
12、度100u以上露天开采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较大的矿山,应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工作。3.2.8铁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装卸有害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作业区范围内的线段,应设在平道上。2矿山铁路应设置避让线、安全线和故障车辆停车线。3铁路平交道口应设自动道口信号装置并设专人看守。4铁路线路终端应设安全车档与警示标志。3.2.9道路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汽车卸矿地点应设挡车设施,挡车设施的高度不应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2运输道路的高陡路基路段,或者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远离山体一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1/2的护栏、挡车墙及醒目的警示标志。3道路与铁路交叉的
13、道口交角不应小于45。,交叉道口应设置警示牌。4夜间装卸车地点,应设置照明装置。3.2.10带式输送机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Lom,无行人通行另一侧不应小于0.6m;无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两侧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Onl的人行道;多条带式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输送机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LOm的人行道。2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应大于15,向下不应大于12。3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带式输送机通廊、平洞或斜井的行人侧应设安全出口或人员躲避室。4输送带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0。C时,应采用耐寒型输送带;平碉或斜井内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
14、阻燃型输送带。5带式输送机应设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3.3 排土场3. 3.1排土场堆置高度大于120m的沟谷型排土场应在底部设置挡石坝。4. 3.2排土场设计应规定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参数。5. 3.3排土卸载平台边缘,应设置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1/2的挡车设施,挡车设施顶宽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1/4,底宽不应小于轮胎直径的3/4o6. 3.4排土场应设置截洪和排水设施。7. 3.5沟谷型排土场应在沟底排弃大块岩石或设置排渗盲沟,并应形成渗流通道。8. 3.6排土场边坡堆置高度超过150m,应进行在线监测。9. 3
15、7排土机应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3.4 防排水系统3.4.1凹陷露天坑应设机械排水设施。3.4.2机械排水设施应设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及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3.4.3露天矿排水管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管路埋设时,非冰冻地区管顶埋深不应小于O.5m。2管路坡度大于15。时,管道下面应设挡墩支承。3.5供配电及通信系统3. 5.1有一级负荷的矿山企业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4. 5.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2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
16、证一级负荷的供电。3.5.3采矿场采用双回路供电时,单一回路供电能力应均能供全负荷;采用三回路供电时,任一回路的供电能力不应小于全部负荷的50%o3.5.4固定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架设在爆破作业区。3.5.5采矿场和排土场的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应大于220Vo3.5.6矿山变配电所、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网络中心和矿山救护值班室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3.5.7矿山主接地极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场的主接地极不应少于2组。2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后,在架空接地线上任一点测得的对地电阻不应大于4Q。3移动设备与架空接地线之间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Q。3.6环境保护3.6. 1露天矿山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
17、下列规定:1不应采用无补尘装置的干式穿孔设备。2地表矿岩粗破站矿仓口卸料时应设置喷雾降尘。3采矿作业使用燃油动力设备时应安装尾气净化装置。3.6.2露天矿山水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产生酸性废水的矿石和岩石堆场,应设置防渗、集水、排水和水处理设施。2露天采坑水应设置储水设施。3.6.3露天矿山固体废物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应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2固体废物应在专用场所堆放,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1.1.4 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1.1.5 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矿山生产建设活动前对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2应按照矿山地质
18、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3.7 节能与减排3. 7.1露天矿山应采取截水、排水等防水和治水措施,应减少地表水流入深凹露天矿的水量。4. 7.2矿山总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高压配电室及车间变电所位置,应靠近负荷中心。5. 7.3现有铁矿露天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不应大于铁矿开采和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5中能耗限额等级的3级。新建或改扩建铁矿露天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不应大于铁矿开采和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5中能耗限额等级的2级。3.8 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3. 8.1露天矿山应在下列主要场所设置安全标志牌。1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2废
19、弃的井巷和洞室的入口、溜井井口。3爆破警戒范围区域。4铁路运输线路终端、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5排土作业区。3.8.2露天矿用设备应配备灭火器。3. 8.3露天矿山施工和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矿边坡开挖、井巷掘进如存在破碎带、老窿、溶洞、断层或强含水层等不良工程地质条件时,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2工程竣工验收应在构成冶金露天矿的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均合格后进行。4地下开采4.1 一般规定4.1.1 每个矿井应设不少于两个相互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距不应小于30m;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Om时,应有安全出口。4.1.2 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
20、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处理采空区。4.1.3 1.3竖井、斜井、平碉、斜坡道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I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4.1.4 1.4矿山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布置在矿体开采的岩石移动范围外。4.1.5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4.1.6地下开采矿山应对地表变形和沉降进行监测。4.2开拓与开采4. 2.1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分析露天边坡稳定性,并应确定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2地下开采时的矿山排水设计应考虑露天坑汇水影响。3应分析泥石流对地下开采的影响
21、4.2.2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确定露天与地下各采区的回采顺序,并应进行相互影响分析。4.2.3开拓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竖井用作人员主要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矿用电梯升降人员。2采用罐笼提升时,井上和井下各阶段的井口应装设安全门,并应在铺设轨道的进车侧线路上安设阻车器。3摇台、稳罐装置与提升机应连锁。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各水平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碉室。5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阻燃型输送带。4. 2.4井下停电时,应停止井下生产作业,并应组织人员撤出。5. 2.5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4.2.6井下专用运
22、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3 井巷工程4. 3.1竖井、平巷、斜井、斜坡道中运行设备和通行人员时,相关间隙应满足设备运行所要求的安全间隙,有行人需求时,应保证人员通行安全。5. 3.2井筒内各作业地点均应设通达井口的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信装置。井底工作面、吊盘、井口和卸硝台均应设视频监视系统,数据储存时间应大于24h。6. 3.3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7. 3.4井筒掘进过程中应预测裸露段涌水量,水量大于20m7h时应先进行治水。井巷穿越强含水层或高压含水断裂破碎带之前
23、应治水后再掘进。8. 3.5废弃井巷和碉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时应留有泄水条件,并应设明显警示标志。4.4 提升系统与带式输送机系统4. 4.1斜井提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有轨道防滑措施。2斜井井底应设置排水排泥设施。3斜井人车应设坚固的顶棚,并应装有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联结并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4斜井提升严禁人员在提升轨道上行走。5斜井升降人员时不应采用人货混合串车提升;斜井人车停运时,应停放在专用存车线路上,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人车坠落或者下滑。4.4.2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带式输送机倾角向上不应大于15,向下不应大于12。
24、2斜井内的带式输送机的一侧应设检修道。3带式输送机斜井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提升容器与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或者斜井壁之间应留有安全间隙。4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带有安全栏杆的跨越桥。5带式输送机应设安全保护和报警装置。4. 4.3竖井提升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应装备2套相互独立的提升系统,或装备1套提升系统并设置梯子间;当矿井的安全出口均为竖井时,至少应在一条竖井中装备梯子间。2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在竖井中运行时应有罐道导向。3提升竖井的井塔或者井架内和竖井井底应设置过卷段,过卷段终端应设置过卷挡梁;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4提
25、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安全门;竖井井口和提升机室应悬挂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允许乘人数、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等布告牌。5主要提升矿、废石的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自动安全门和摇台;采用钢丝绳罐道时,井下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安全门、摇台和稳罐装置应与提升机闭锁。6罐笼提升系统应在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信号装置。7箕斗提升系统应在箕斗装载地点、卸载地点设置信号装置,信号应与提升机启动有闭锁关系。8竖井提升系统应对提升设备、提升容器、提升钢丝绳进行定期检查。4.4.4矿用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机房碉室应无渗水,曳引电动机、控制柜应接地;机房
26、通道应设照明,通道门应向外开,门外应设警示标志。2与电梯井连接的中段马头门铺设轨道时应设阻车器。3电梯井井筒应设梯子间;井筒底部应设排水设施和通达最低服务水平的梯子。4.5通风系统4.5.1井下空气成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的氧气(O?)体积浓度不应低于20%,二氧化碳(Ce)2)不应高于0.5%o2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源含尘量不应大于0.5mgm3o3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4.5.1-1规定。4作业场所空气中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超过表4.5.1-2的规定数值。表4.5.1-1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浓度限值()有害气体名称限值一氧化碳(CO)0.0024
27、氮氧化物(换算成NOD0.00025二氧化硫(S02)0.0005硫化氢(H2S)0.00066氨(NH3)0.004表4.5.1-2作业场所空气中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限值粉尘种类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限值(mg/n?)总粉尘呼吸性粉尘矽尘105010.750800.70.32800.50.2水泥尘1041.5注: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限值是8hd工作时间内接触的平均浓度限值。4.5.2矿井进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工作人员供风量不应少于4n?/(min人)。2碉室型采场排尘风速不应小于O.15ms;巷道型采场和掘进巷道排尘风速不应小于0.25ms;箕斗碉室、装矿皮带道
28、作业地点的排尘风速风速不应小于0.15ms03采用旋回破碎设备的破碎碉室通风量不应小于12i113s;采用颗式破碎机的破碎洞室内有一台破碎机时风量不应小于8r113s,有两台破碎机时不应小于12m3/so4柴油设备运行时供风量不应小于4tfi(minkW)4.5.3井巷内平均风速不应超过表4.5.3的规定。表4.5.3井巷断面平均风速限值井巷名称平均风速限值(ms)专用风井、专用总进风道、专用总回风道20用于回风的物料提升并12提升人员和物料的井筒、用于进风的物料提升井、中段的主要进风道和回风道、修理中的井筒、主要斜坡道、用于进风的物料提升井8运输巷道、输送机斜井、采区进风道6采场44.5.4
29、有人员工作场所的井下气象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人员连续工作场所的湿球温度不应高于27,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及其它防护措施。2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制冷降温及其它防护措施。3湿球温度为2527时,风速不应小于0.5m/s。4湿球温度为2025时,风速不应小于0.25ms5湿球温度低于20C时,风速不应小于0.15m/s。4.5.5地下矿山应有完善的通风系统,并应采用机械通风。4.5.6井下洞室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1未经净化处理达标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2爆破器材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3充电碉室空气中H2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0.5%。4.5.7严寒地区的提升竖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
30、竖井应有保温措施。4.5.8每台主通风机电机均应有备用,并能迅速更换。同一个碉室或风机房内使用多台同型号电机时,备用电机不应少于1台。4.5.9主通风设施应能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台通风机均应满足反风要求。4.5.10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工作场所,应设局部通风设施,并应设防撞措施。4.5.11矿井通风系统矿井总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机站风量、机站风压应每年测定1次。矿井通风系统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反风试验,并应测定主要风路的风量。4.6防治水4.6.1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
31、应采取设防洪堤、截水沟、留设防水矿柱等防范措施。4.6.2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应采取疏放水措施或应留设安全矿(岩)柱。4.6.3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设置防水门。4.6.4水文地质条件为中等或复杂的矿山应配备探放水设备,遇到重大险情时应立即停产撤人。4.6.5裸露型岩溶充水矿区、地面塌陷发育的矿区,应进行降雨观测。4.7供排水及消防系统4.7.1井下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管道敷设应牢固平直,并应延伸到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紧急避险设施、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主要地点及水泵房等主要碉室。2井筒中的供水管道在最低水平连接处应
32、设支承弯管;管长超过200m时,应在井筒中每隔150m200m设一个承受管道荷载的支承直管。3平巷中供水管道及固定件的位置不应妨碍人员和运输设备的通行。4.7.2井下消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结合井下供水系统设置井下消防管路。2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应能服务井下所有作业地点,水池容积不应小于20Om3。3内燃自行设备通行频繁的主要斜坡道和主要平碉、燃油储存碉室和加油站以及主要中段井底车场和无轨设备维修碉室应设消火栓。4斜坡道或巷道中的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0m。5消火栓栓口动压力应为0.25MPa0.5MPa;供水系统压力过大时应采取减压措施。4.7.3井下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主要排
33、水设备应包括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只设3台水泵时,水泵型号应相同。2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应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应直接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应至少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3水泵房内通道宽度应满足生产、维修及抽出水泵主轴和电机转子的需要。4主水泵房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
34、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4.8充填系统4. 8.1充填材料不应对人体、环境及充填体性能产生有害影响。5. 8.2充填能力应根据井下各采场所需充填量及其作业周期确定,并应留有余量。6. 8.3矿山充填方式和充填体强度应满足采矿生产的要求。7. 8.4充填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充填管不应设在提升井内。2寒冷地区架空管道敷设时,应采取保温防冻措施。4. 8.5充填系统的监测、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1充填系统应设置充填料浆管道的压力监测装置。2充填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自动报警。3各充填工序间应有通信联络。4.8.6充填制备站应配置事故池及事故池泵送系统。4.9供配电与安全避险系统4. 9.1人员提
35、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的措施。5. 9.2主变电所主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矿山一级负荷的两个电源均需经主变压器变压时,应采用2台变压器。2主变压器为2台及以上时,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至少保证一级负荷的供电。4.9.3井下采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压配电,不应超过35kV。2低压配电,不应超过1140V。3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应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应超过36V;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4手持式电气设
36、备电压不应超过127V。5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应超过380V;直流不应超过750V。4.9.4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2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3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4为
37、井下一级负荷供电的35kV及以下除采用钢制杆塔外的地面架空线路不应共杆架设。5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4.9.5井下照明灯具应防水、防潮、防尘;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照明应采取防爆措施。4. 9.6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1井下变电所。2主要排水泵房。3监控室、生产调度室、通信站和网络中心。4提升机房。5通风机房。6副井井口房。7矿山救护值班室。8非消防工作区域继续工作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h;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0.5ho4.9.7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4.9.8井下电气
38、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并应构成井下总接地网。2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3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4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4.9.9以下地点应设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1地面变电所、通风机房、提升机房、空压机房、充填制备站等。2马头门、中段车场、井底车场、装矿点、卸矿点、转载点、粉矿回收水平等。3井下主要水泵房、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调度碉室、破碎站、通风机控制碉室、带式输送机控制洞室、设备维修碉室等主要机电设备洞室。4.9.10有线调度通信系
39、统应采用专用通信电缆;调度电话至调度交换机和安全栅应采用矿用通信电缆直接连接,不应利用大地作回路。井下调度电话不应由井下就地供电,或者经有源中继器接调度交换机。4.9.11地下矿山应设两路专用通信电缆,分别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其中任何一路通信电缆应能满足井下与地表通信需要。4.9.12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并应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支持系统连续工作2h以上。4.10环境保护4. 10.1地下矿山大气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凿岩爆破法掘进时应采取湿式凿岩、爆破喷雾、装岩洒水和净化风流等防尘措施。2矿井排出的污风不应对矿区环境造成污染。3凿岩应
40、采取湿式作业。4带式输送机装载、卸矿和转载处应采取喷雾洒水、密闭等防尘措施。5爆破后应进行通风排尘。6溜井卸矿口应采取喷雾洒水、密闭、抽尘等防尘措施。7井下破碎洞室应采取密闭、喷雾增湿、通风、除尘器等防尘措施。8井下粗破碎站矿仓口卸料时应采取喷雾降尘措施。9主井和副井工业场地、回风井井口位置应远离居民区。当条件受限时,应设在居民区常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10.2地下矿山水污染防治应按本规范3.6.2条的规定执行。4.10.3地下矿山固体废物防治应按本规范3.6.3条的规定执行。4.10.4地下矿山防治噪声应按本规范3.6.4条的规定执行。4.10.5地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应按本规范3.6.
41、5条的规定执行。4.11节能与减排4.11.1 矿山厂(场)址选择应按照合理流向,缩短运距,并应充分利用地形。充填站应靠近矿体开采重心布置,应减小充填倍线,采用自流输送;深井矿山充填采取减压措施时,减压后的倍线应满足自流输送。4. 11.2废石场应选择在沟谷或山坡、荒地上。4.11. 3雨量大的地区,应采取堵(填)、截、引等防水和治水措施,应减少地表水流人矿井的水量。4.11.4井下照明应采用适合井下温度、潮湿环境的高效光源。4.11.5现有铁矿地下开采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不应大于铁矿开采和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能耗限额等级的3级。新建或改扩建铁矿地下开采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不应大于铁矿开采和
42、选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335中能耗限额等级的2级。4.12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4.12.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应定期检查,不应出现堵塞,安全出口内的梯子、踏步等设施应能正常使用。4.12.2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生产规模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4.12.3开采深度8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4.12.4新建提升深度超过300米且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竖井提升系统,不应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4.12.5矿山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4.12.6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照明灯具和自救器。进入采掘工作面的每个班组
43、应携带气体检测仪。4.12.7地下矿山应在下列主要场所设置安全标志牌。1天井、溜井、漏斗口等存在人员坠落的地方。2禁止人员通行或接近的井口。3地表塌陷区。4废弃的井巷和洞室的入口。4. 12.8建设项目施工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应配备应急提升、通风设施。5选矿5.1一般规定4.1.1 选矿工艺流程的确定应以试验为依据。4.1.2 选矿产品及指标的确定,应以充分利用国家矿产资源为原则,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依据类似选矿厂实际,确定产品种类、产品质量及回收率。5. 1.3冶金矿山选矿厂厂址不应布置在塌落界限及爆破危险区内。5.1.4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保护区、风景
44、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界区内不应建厂。5.2选矿试验5.2.1新建矿山配套选矿工程项目应进行选矿试验。选矿试验应包括工艺矿物学研究、工艺流程和参数研究、选矿废水处理及回用研究、尾矿综合利用研究、尾矿堆存方法研究等,并应为选矿工程项目提供设计依据。5.2.2矿样采样设计应依据矿体赋存条件、采矿方法、矿山特性和选矿试验。5.3 选矿工艺5. 3.1中细碎及高压辐磨作业前应设置除铁装置。6. 3.2重介质选矿工艺应设置介质回收设施。7. 3.3强磁作业之前,应设置隔粗作业。8. 3.4浮选作业之前,应设置调浆作业。5.4 给排水与消防系统5. 4.1厂区生产新水、消防水的配水管网主干管道应
45、布置成环状,管网分期建设时应按规划要求预留环状管道接口。6. 4.2选矿厂应根据车间属性确定火灾类型和等级,配备消防系统及设施。5.4.3消防用水应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保证。5.5供配电及控制系统5.5.1大、中型选矿厂的电源进线不应少于两回路;任一电源进线回路故障时,其余回路应保证选矿厂全部一、二级用电负荷的电力需求。5.5.2当低压配电电压采用660V时,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5.5.3选矿厂的主要生产设备应按工艺流程分系统集中控制。处于连续物流线上的设备应纳入集中控制系统,该系统应按其相对独立的工艺流程划分。5.5.4集中控制装置应具有集中和就地控制功能,且
46、两种功能应能相互转换。5.5.5急停回路控制应采用硬接线。影响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的信号应接入控制系统。5.5.6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应设置下列信号:1启动预告信号。2状态信号。3主要生产工作站之间的联系信号。4事故信号和紧急停车信号。5.5.7当采用集中控制方式时,控制系统应设置具有模拟显示和集中控制功能的装置。5.6工业卫生与环境保护5.6.1选矿厂处理含有放射性矿物的矿石或使用含有放射性的仪器、仪表等设备时,应使用安全合理的工艺方案,并配套放射防护设施。5.6.2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和设备,应设置抑尘、除尘设施。5.6.3作业场所产生的噪音超过85分贝时,应设置防噪、降噪设施。5.6.4焙烧装置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5.6.5散发可燃粉尘、可燃气体的工作场所应采用阻燃输送带。5.6.6剧毒药剂、强酸、强碱等应单独存放,并应有安全措施。5.6.7有尾矿外排的选矿厂应有尾矿设施。5.7 节能与减排5. 7.1选矿厂不应选用国家或行业已淘汰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