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合规操作、理性投资目 录一 前 言二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三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四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异常交易特别提示一 前 言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2、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
3、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十一)盗码交易行为;(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4、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我司将按最新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您咨询当地营业部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012。二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日内过度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中金所客户单日在某合约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
5、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0手(不含10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3、一组实际控制关
6、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4、因套利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上期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
7、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2、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1、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客户的标准进行限仓。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8、成交的,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3、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4、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大商所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
9、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3、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
10、不计入在内。4、一组实际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5、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郑商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50笔(含本数)以上且每笔撤单量800手(含本数)以上。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备注:1、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
11、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2)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3)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2、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
12、员总数10%以上。(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3、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4、客户一天在多个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按一次认定。5、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三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
13、单。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1、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3、客户在次
14、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3、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
15、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补充说明1、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2、中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
16、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3、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会员通报。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
17、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3、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3、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
18、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补充说明1、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2、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监管要求,适时调整并提前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
19、求客户自行平仓。2、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系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3、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如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3、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
20、当日闭市后对已认定的该组实际控制关系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如客户次日第一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3、交易所于次日对其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补充说明1、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2、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
21、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并报送书面报告。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3、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
22、重点监管名单。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自行平仓的,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0个交易日的纪律处分。3、客户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1个月的纪律处分。1、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通知客户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3、交易所对该组
2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给予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纪律处分。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盗码交易行为1、对于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利用对倒、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的,交易所对影响交割结算价的相关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给予暂停开仓交易不低于 3个月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向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提请立案稽查,并将报告抄送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2、对于发现的涉嫌盗码交易行为,交易所立即电话通知涉及会员停止相关客户账户的出金,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提交相关情况报告请稽查局协助支持,同时将报告抄送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一部。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发生违规持仓行为,如果在次日第一小节前未自行平
24、仓,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并按照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客户警告、通报批评或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等纪律处分。市场异常状况当市场出现异常状况时,为警示和化解风险,交易所可采取下列处理措施:1、要求报告情况;2、发布风险提示函;3、约见会员总经理谈话;4、调整涨跌停板幅度;5、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6、限制出入金;7、暂停开、平仓;8、限期平仓;9、强行平仓。补充说明1、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参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关措施。2、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情节恶劣的,不受次数限制,交易所可直接依
25、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强行平仓等纪律处分。3、交易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及相关法规,调整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四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
26、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
27、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
28、报告。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
29、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十一条 本
30、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开展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
31、交易。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四)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五)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六)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第六条
32、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向会员通报、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
33、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
34、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7月23日起实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第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
35、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客户还应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频繁报撤单行为;(四)大额报撤单行为;(五)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
36、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七条 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经劝阻、制止无效的,期货公司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第八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
37、所可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发出。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第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则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
38、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由交易所另行通知。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期
39、货交割细则(以下简称“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出现异常情况的,有权对有关会员或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第三条 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第五条 异常交易行为情形:(一)自成交行为,是
40、指同一客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二)频繁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频繁撤销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三)大额报撤单行为,是指同一客户多次撤销单笔数量较大定单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应予规范的行为。(四)关联帐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是指被交易所认定为关联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应予规范的行为。(五)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是指客户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 影响交割结算价的行为。 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
41、项或第(四)项应予规范的行为。(六)盗码交易行为,是指客户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行为。属于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第三十四条应予规范的行为。(七)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是指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的行为。 属于交割细则第四条、风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以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市场异常状况,是指因市场原因,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的状况。属于风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应予规范的行为。第七条 会员应当
42、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交易。会员发现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造成第六条状况,经提醒、劝阻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及时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第九条 出现本指引第五条异常交易行为之一或第六条状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会员高管谈话、发出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风控管理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
43、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第十条 交易所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及时与有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会员违反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客户未尽提醒、管理职责或敷衍、阻挠、拒绝交易所依法合规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的失信行为。(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书面决定。(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协助调查或存在拖延、
44、隐瞒和故意遗漏等行为。(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对出现失信行为的会员,交易所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约见会员总经理或法定代表人谈话。(二)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三)向会员发出监管意见函,依据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相应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并提请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扣分。第十三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 2010年11月8日起施行。 异常交易特别提示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