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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分类管理的思考与建议.docx

1、前言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监狱监管效能、提升改造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一理念 正被越来越多的监狱管理者、监狱民警、专家学者甚至服刑人员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监狱 分类管理工作较西方兴旺国家起步较晚,虽然得到较快开展,但在经济社会高速开展的大背 景下,还不能很好的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本人长期从事监狱一线管理工作,通过以所在单位为例进行研究、分析,认为监狱罪犯 分类管理存在理论研究不丰富、体制建设不完善、管理方法不科学等问题,并思考、分析、 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建议。希望能为从事监狱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提供参考, 对监狱管理工作的持续、创新开展有所帮助。一、分类管理

2、的概念在我国,对分类管理的概念的界定,大体有以下儿种:1 .许章涧在其所著监狱学中提出:“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一定目的,依据罪犯的 某种相似性对罪犯进行分析、归纳而成的群落。”2 .杨殿升监狱法学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将罪犯分成假设干类型, 监狱针对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实行分别处遇。”3 .翟中东行刑个别化研究认为:“罪犯分类管理,是根据罪犯特点依刑罚执行个别 化的要求而进行的罪犯归类。”综合来看,分类管理是指:为便于监狱更好的到达行刑目的,而.基于罪犯特定属性(如年 龄、性别、生活经历、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犯罪历史、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监管难 度等)的不同,采取的与个体特

3、征相适应的、有差异的、针对性的管理手段。这里包括三个核心要素:一是适应性。罪犯分类管理必须与罪犯各种属性相适应,这就需要对罪犯属性进行正确 认识与评估;二是差异性。基于罪犯属性上的不同,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运用不同的管理手段;三是实效性。所采取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必须是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是:以针对性的管理手段来降低行刑本钱、提升改造效果。二、分类管理的历史开展1.国外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开展历史16世纪荷兰在阿姆斯特丹成立的女子监狱,开创了以性别分押罪犯的先河,一般被看作 是现代意义上最早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期的英国在监狱中引入了 “感化院、矫正院”等机构 作为“轻刑”的执

4、刑机关,被看作是现代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智能化”为理念,实现业务信息互联互通,完善应急指挥处置机制,落实改造全过程留痕, 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警务模式变革,做到指挥调度、统计分析、个别教育等信息的数据为 监管改造工作服务,但是类似这样的改革和研究,往往不是监狱一家可以完成的,需要充分 调动国内各相关学科的科研力量,在认真分析、研究、吸收、消化国外先进理论成果核心内 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尽快研究和制定能够对罪犯危险程度、心理特征、改造方 案进行量化的模型,并进行一定范围的实际应用检验,在不断修订的基础上加以完善。(2)结合实际,重组罪犯分押管理结构在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中,分押是分管、分教

5、的基础,要完善当前监狱以“三分”工作为 核心的罪:犯分类管理体系,首先要完善“分押”,而结合江苏省监狱罪犯分类工作现状和发 展规划,本人认为,“分押”工作需要进行全面的管理结构重组。在结构重组过程中,需要抓住罪犯和监狱两个方面的关键点。罪犯方面,在监狱工作以“确保监管秩序平安稳定”为最低要求的情况卜,只有进一步 细分罪犯类别,才能从有针对性的对危险程度不同的罪犯采取不同看押F段的方面,强化监 管平安、表达改造质量。这种对罪犯细化分类的方法,彳T利于增强监管工作前瞻预见性,便 于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表达了政策的“宽严相济”。在这一方面,本人建议在分押过程中 全面考虑包括罪犯基本特征、改造难度、危

6、险等级在内的具体信息,将罪犯按照性别(男、 女)、年龄(成年、未成年)、国籍(中国、外国)、改造难度(一般、顽劣)、社会职业 经历(职务犯罪、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涉黑等)、特殊特征(政治犯、邪教犯等)等类别加 以区分。监狱方面,要重点考虑监狱自身的戒备等级和押犯情况,设立相应看押级别和看押对象 的特定监狱。可以根据押犯情况,设置新犯监狱、男犯或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病残 犯监狱、刑释人员出监指导中心等;根据监狱戒备等级,设置相应戒备等级的监狱。如此, 有利于进一步节约监狱紧张的监管资源,对监狱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实施分类的管理教育。 比方根据监狱戒备等级配备不同数量的警力;在病残犯监狱配置更多

7、医疗资源;在刑释人员 出监指导中心着力配备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力量等等。(3)进步完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这里,我结合个人经验,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拓宽分级处遇的范围利内容。当前 我国监狱罪犯分级处遇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亲情 通话时间和次数、亲情会见的时间和次 数、狱内消费的品种和额度等等,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拓宽至狱内活动范围、娱乐健 身工程和时间、书刊借阅的种类和数量、职业技能以及就业培训等等。在适当的时间和条件 下,可以考虑恢复已经在局部监狱实行过的亲情聚餐、特优会见等制度。二是要要拉大各处 遇级别之间的差距。以江苏省L监狱罪犯分级处遇中的“亲情 ”为例,L监狱罪犯亲情 通话时间统一设置为

8、5分钟,一级严管罪犯不允许通话,二级严管罪犯每月有2次通话 机会,普通管理级为3次,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均为4次。在日常实际监管工作中,由于各 监区一般只设有一部 ,对于监区200余名罪犯而言,每月几乎只有1至2次通话机会, 这使得从二级严管到一级宽管罪犯之间在这一处遇领域几乎没有区别。因而,只有进一步拉 大罪犯各级处遇之间的差距,才能进一步激发其改造热情,促进其积极求改、努力向上气氛 的提升。三是要在分级处遇中提高罪犯在监区、监狱间的流动性。对根据罪犯服刑期间表现, 定期对罪犯服刑环境进行调整,比方将符合条件的、表现良好的罪犯根据情况调整戒备等级 更低的监狱服刑,相反对现实表现极差的罪犯调整至

9、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在同一监狱内,对 拥有特定技能且表现良好的罪犯,调整至后勤功能性监区服刑,对改造态度差的罪犯,调整 至高危监区服刑,等等。3.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罪犯分类管理标准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的推广,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标准。当前我国学界对这一问题的 研究中,一个统一的观点是: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法、 步骤进行,坚持科学系、防止随意性、强化规范性、注重系统性、强调多面性、讲求实用性。 本人仅从实际工作经验出发,提出以下儿点建议:(1)提高犯罪原因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这里所指的“罪犯犯罪原因”,并不是单单指造成罪犯本次犯罪行为的直接动因,这只 是浅层原

10、因,还包括深层的、其身上存在的、导致其产生犯罪思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格和 心理缺陷。通过科学手段分析罪犯犯罪动因,并将其应用到罪犯分类管理之中,可以防止传 统粗放式管理中常见的“不管罪犯是否存在某一犯罪原因,都要投入监狱资源在这一方面开 展教育活动”的、毫无针对性的资源浪费行为。对罪犯犯罪原因进行采集、分析,可以辅助监狱工作者将过去的“全面改造”变为“因 需改造”,能够在节约行刑资源的基础上,使得罪犯最需要的方面得到最有效地改造,这种 看似“不全面”的改造,取得的效果恰恰是“最全面”的。当然,这种做法的基础是关于罪犯犯罪原因的调查分析结论,必须是科学的、规范的、 系统的,这就需要有一整套配套理

11、论、设施、设备、人才做保证。无论我国监狱当前是否具 备这样的硬件、软件资源,坚持将罪犯犯罪原因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虑,这一方向是必须得 到推广和坚持的。(2)将罪犯改造主观意愿列为分类管理的标准之一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关于监狱管理工作的研究中,几乎都会涉及一个相同的基 本问题,B|J:罪犯的犯罪思想是否可以矫正?在西方,监狱对罪犯“矫正无效”的理论,甚 至已经占了主流。因此,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任何矫正行为都 不可能到达预期的效果。但是罪犯不是特殊人类,他们只是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种变延,从人 的本质上讲,并不存在天生的罪犯,也不存在因一次犯罪就终身陷入泥潭而无法自拔的

12、罪犯。 作为父母,我们在子女的教育问题上,都明白一个浅显的道理.:孩子学习成绩的好坏,不单 单取决于家长催促、老师教育,更重要的是孩子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简单的讲,就是孩 子能不能学好,首先取决于他想不想学。同样的,在罪犯改造这个问题上,罪犯能不能改造 好,也要看他是不是愿意接受改造,有没有改造的主动性,能不能保持改造的积极性。当然, 并不否认有的罪犯确实受犯罪思想侵蚀较大,因种种原因不愿意接受改造,因而改造难度极 大,甚至可以认定为“其本身就不能被矫治或改造“,可是也有很多罪犯是愿意接受改造的, 对于这样的罪犯,我们要合理的帮助他矫治恶习。因此在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中,要明确 将罪犯改造的

13、主观意愿作为分类管理的标准之一。将于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起到的是劝导、鼓励、帮助其自我矫治的作用,而不是靠强 制或者强迫。TT悔改思想的罪犯,其改造动力较强,取得的矫正效果也更好;无心悔改的罪 犯,即使强制其接受教育,也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对一个罪犯的改造中,需要监狱投入相 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技术,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行刑资源。在我国监狱系统行刑 资源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将浪费在不愿意参与改造、难以取得改造成果的罪犯身上的资源, 转移到可以有效矫正的罪犯身上,让他们获得充足的矫正资源,促进其回归后更好的融入社 会,正是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应有之义。因此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应当摒弃传统的强

14、制 教育方法,将罪犯接受改造的主动性加以重点考虑,对不同罪犯区别对待。(3)建立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网状分类、网状管理在前文所述中已经屡次提到,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基础是确定罪犯个体的差异性,也即 通过科学的手段形成完善的罪犯评估档案和改造方案,并据此对罪犯进行以分类为主要手段 的分类管理。这里所讲的“网状分类”,是区别于单线分类,即在对罪犯进行分类时,在对 罪犯进行分类评价、认定、分类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一单一属性,而应该多层次、多角度的 对罪犯性格、身心状况、成长历史、社会经历、教育程度、专业技术、家庭状况等进行综合 考虑、调查和诊断,从不同角度对罪犯给予不同的评价和分类。举例来讲,罪犯甲某可能

15、同 时具备:男性、成年、教育程度高、有一定专业技术、家庭情况稳定、社会经历丰富、职务 犯罪、偶犯、社会危险性低、监管难度低等多个属性,这就要求我们在监狱罪犯分类管理过 程中对其进行综合考虑、网状分类。但现实情况是,监狱在新入监罪犯集中教育和评估过程中,虽然为罪犯形成了多角度的 综合评定,但在分配至监区服刑时,往往仅仅考虑某一项或两项条件。比方某一监区在劳动 生产组织过程中,急缺拥有定学历的、有电工专业技能的罪犯,那么监狱相关部门就将完 成了入监教育评估的新犯中,符合这两项条件的罪犯甲某分入该监区。但是该监区所关押的 罪犯中,绝大多数罪犯文化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大、监管难度较高、犯罪类型为涉毒或

16、暴 力。这导致的结果是罪犯甲某虽然符合该监区生产需求,但是在日常管理教育中,监区所开 展针对低学历的文化教育和针对高危险性罪犯的矫正教育,对甲某毫无意义,不仅浪费了监 狱资源,而且降低了罪犯甲某的改造效果。这种情况是在监狱日常工作中很常见的,在现行 监管条件下,似乎是难以调和的,因为对罪犯的分类评估是多面的,但是监区的数量是有限 的,分入某一监区的罪犯不可能在所有分类元素中都完全一致,而乂因为监区监管资源十分 有限,不可能对罪犯的多种分类元素中的不同因素都给予考虑,这势必造成少数罪犯所接受 的教育改造工程与其个人特点有所偏差。这里,木人提出一个新的解决方案,即“网状管理”。这里的网状管理,是区

17、分于现行 的监区单线管理。在对罪犯进行日常管理时,以数个监区为一个组团,对组团中的罪犯进行 筛选,根据其特征,在组团内跨监区形成某一特定属性的“改造单元”。罪犯的日常生活、 起居、劳动仍在某一特定监区,但在进行教育改造时,根据改造单元,跨监区到指定场地接 受教育改造。举例来讲,某监狱A监区至E监区共5个监区形成一个组团,每监区押犯为200 人,组团共有押犯1000人,其中各监区罪犯学历从文盲至大学不等,单个监区难以开设多个 层次的文化教育课程。开展“网状管理”后,在进行文化教育时,组团内的押犯依据学历的 不同,形成跨监区的特定改造单元,由A监区负责扫盲教育,B监区至E监区分别开设小学 段、初中

18、段、高中段、高自考段文化教育,罪犯根据个人文化程度的不同,在组团内跨监区 形成临时改造单元,接受与之相适应的文化教育。在开展技能教育、思想教育等工程时,同 样根据罪犯不同情况形成该项教育的临时改造单元,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这一方案的 优点是可以对监狱现有资源进行整合,在节约资源的同时提升罪犯改造的针对性和改造效能。 但这一方案也需要相关软、硬件配套建设,比方将某一组团的数个监区安排在同一栋监舍, 加强临时改造单元教育阶段的罪犯监控,在罪犯入监分配时将不宜碰面的同案犯、亲属犯、 对立犯等划分至不同组团,等等。结论对罪犯实行分类管理,是提高监狱监管效能、提升改造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这一理念 正

19、被越来越多的监狱管理者、监狱民警、专家学者甚至服刑人员广泛认可和接受。我国监狱 分类管理工作虽然得到较快开展,但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开展的大背景下,还不能很好的适 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持续推进监管工作改革,专家学者针对监管工作现状提出了诸多 好的理论和建议,局部监狱也试行了 些好举措并取得了 一定的效果。本人依据从事监狱- 线管理工作多年来的经验,提出明确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和理念、以专业化为抓手,完 善罪犯分类管理体系、采取科学、系统、规范的罪犯分类管理手段等建议,其中重组罪犯分 押管理结构、提高犯罪原因在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将罪犯改造主观意愿列为

20、分类管 理的标准之一、建立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网状分类、网状管理等已经开始在江苏省L监狱个 别监区试行,并开始表达出积极效果。本人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从事监狱工作的决策者、管理者、研究者提供参考,对监狱管理 工作的持续、创新开展有所帮助。十七世纪,罗马按犯人的年龄和性别分类,设立了专门的未成年犯监狱,比利时、美国 儿乎在同时期开始依据罪犯性别、年龄、犯罪特征区分关押,促进了监狱分类制度的开展。20世纪后,西方兴旺国家对罪犯的分类评价加入了新兴的人类学、生物学、心理学、社 会学、法学、医学等的研究成果,多层次、多角度的对罪犯性格、身心状况、成长历史、社 会经历、教育程度、专业技术、家庭状况等进行综合考

21、虑、调查和诊断,从而形成罪犯的个 性化评估结论,为分类管理提供依据。1955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的“首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 最低限度标准规那么,这是分类管理第一次出现在国际通行规那么中。从这一时期开始,西方 国家的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呈现细密化、广泛化、规范化、科学化、组织化的开展方向,罪犯 分类管理的理论、方法、体系得到全面创新和开展。可以说,国外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在所经历的儿百年的开展历程中,一步步由简到繁、 由表及里,逐步走入了法制、规范、科学的轨道。2 .中国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历史开展一般认为,我国监狱的分类管理制度萌芽在清朝光绪年间。当时开始在各处通设的“罪 犯习

22、艺所”标志着近代中国徒刑制度的诞生。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落后的司法、刑罚、监管制度成为帝国列强插手我国社会管理、提 升其在华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之一。当时的有识之士提出“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 将监狱提升到关乎国家强弱的战略地位。1910年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监狱法典。虽然该草案仅仅作为 一项草窠公布,并旦在公布后受辛亥革命影响并未实际施行,但其中的现代化监狱建设和分 类管理理念已经得到明确、具体的表达,对后来我国的监狱制度改革与开展具有十分深远的 影响。民国元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在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基础上,将监狱分类 管理制度做了一些改良,明确了要将不同类别的罪犯在分类

23、后分别关押于相应的男子监狱、 女子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监狱等,因实际条件缺乏无法分开关押的,也必须在关押区域内 严格划分界线。这做法虽然又有所进步,但因为其初始的分类标志是粗放的,所以整体上 缺少科学性。新中国成立后,按照1954年版劳动改造条例规定,我国的监狱由普通监狱、劳改队、 少管所、看守所、拘役所等构成。罪犯按性别、年龄、刑期长短分类关押。1989年司法部明确提出的对罪犯试行分押、分管、分教(简称“三分”)的实施意见 明确了 “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级处遇、分类施教”的原那么,自此,全国大局部监狱在之 前分类的基础上,根据罪犯犯罪情况,将其分为暴力型、财产型、淫欲型、其他型,并分别 编

24、队。90年代后,对监狱分类管理的探索与研究从之前的“重视罪犯分类”逐步向“重视罪 犯分级处遇”方向开展。各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结合其入监评估报告,对其进行分 类调整和处遇调整。比方对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给予增加会见次数、实行特优会见、拨打亲 情 、亲情聚餐、出监试工等奖励性处遇,在激励罪犯改造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综上,我国的监狱制度、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方才走上健康、科学、文明 开展的快车道。我国监狱以挽救和改造罪犯为宗旨,因而罪犯分类管理制度必然成为改造罪 犯的重要措施。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监狱分类管理制度开展虽然近年来有了快速开展,但因 为起步晚,且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受制于财力、

25、物力、人力影响,目前仍然处于开展的初级 阶段,对罪犯分类管理制度、方式的新的突破性研究、改革的空间依然巨大。3 .国内外监狱分类管理的不同西方国家分类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性与我国有明显不同。西方国家的监狱、监狱管理方式无论是出现时间还是开展程度,都比我国要早、要深。 就监狱的功能和作用而言,西方兴旺国家在理论层面上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认为 监狱是惩罚恶人的地方,目的是将恶人与社会上的普通人隔离开,使之接受惩罚,重点在“隔 离”;第二阶段认为监狱除了隔离罪犯,更应当开掘社会功能,通过教育,引导罪犯弃恶从 善,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自食其力,为社会开展提供帮助,简单的讲,就是“治病救人”; 第

26、三阶段是当前西方国家的主流观点,即认为没有必要对罪犯进行矫正,任何矫正行为都不 可能到达预期的效果即所谓的“矫正无效”,因而监狱的作用又回到了最初的“隔离”,但 因为人权思想的开展,在原有的“隔离”基础上,还要确保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伤害别人、不 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即三不伤害。而基于“矫正无效”的观点,西方的监狱理念里,认为无法被矫正的罪犯,必须收押进 监狱,而因为过失犯罪或主管并没有犯罪故意的罪犯,那么可以通过社会矫正等方式服刑;收 押进监狱的人,为了使之“三不伤害”,最好的方法就是对其进行分押、分管。这也就是西 方“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理论的落脚点。也就是说,西方“监狱罪犯分类管理”是基于

27、矫 正无效”开展而来。而我国监狱除了关押与隔离罪犯外,还肩负着“治病救人”、改造罪犯的社会功能。特 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将降低监狱罪犯重返社会后的“二次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工 作的“首要标准”,更是表达出对监狱“治病救人”作用的重视。我国的“监狱罪犯分类管 理”,是希望通过减少罪犯间的“交叉感染”,提升改造罪犯使之弃恶从善的效果,防止出 现“罪犯没有改造好,反而在监狱中染上了新的恶习”的情况,也就是说,我国“监狱罪犯 分类管理”是基于“治病救人”开展而来。三、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现状及问题(以江苏省L监狱为例)1 .江苏省L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现状应该说,和全国大多数监狱一样,江苏省L监狱在

28、软硬件建设上已经具备了对罪犯进行 分押的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实施了分押管理,但是现实情况却并不理想。本人对L监狱的 F监区182名在押罪犯情况进行了汇总。从文化程度看,F监区罪犯中,拥有大学及以上文化者11人,高中及同等文化者51人, 初中62人,小学39人,文盲19人,分别占总人数的6%、28%、34%、21%、10%,可见,在 对罪犯进行分押时,并未将文化水平相近者分配至同一-监区服刑。F监区罪犯按14人编为一 个小组居住,共设13个小组,通过随机对其中S小组进行抽样调查,发现14人中,学及以 上文化者1人,高中及同等文化者3人,初中4人,小学3人,文盲3人,可见,在监区层 面,也并未将文

29、化程度相近的罪犯分配在同一小组居住。在汇总的其他工程,如罪名、刑期、 年龄、职业等方面,也未见集中分押的情况。调查范围大学及以上文化高中及同等文化初中文化小学文化文盲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人数比例F监区116%5128%6234%3921%1910%F监区S小组17%321%429%321%321%为了考察江苏省L监狱分类工作实施效果,本人对L监狱F监区182名在押罪犯进行了 问卷调查(局部罪犯局部题目未作答)。调查问卷内容是否人数比例人数比例监区中和你有共同语言的服刑人员是否很多3217. 58%14881.32%所在小组中一半以上的服刑人员和你有共同语言2212. 09%1679

30、1. 76%你对监区现有的技能、文化教育内容是否很感兴趣5128.02%13071.43%你认为提升处遇级别对你的激励作用是否很大3619.78%14479.12%监区现有的改造激励措施对你是否很有效果4424.18%13373. 08%你是否想要换换环境到其他监区服刑12568. 68%5429. 67%你是否适应监区现在安排给你的劳动工程、劳动岗位5329. 12%12970. 88%你认为当前掌握的劳动技能对重返社会后的再就业有否帮助158. 24%16490. 11%你是否认可扫盲班对你的帮助(文盲作答)631. 58%1368. 42%不参加兴趣小组是否因为没有适合的工程(未参加兴趣

31、小组者作答)11793. 60%54. 00%通过对上表的分析不难看出:在分押角度,由于未能将分押的理念完全落实,罪犯与罪犯之间的共同语言很少,甚至 在同一小组中,也很难找到与自己有共同语言的人,表达出分押工作的失位。从日常管理角度看,监区的处遇级别、改造激励措施、劳动改造工程对提升罪犯改造积 极性、主动性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大局部罪犯想要调整监区、换个环境,表达出日常 分类管理工作落实上的缺乏。在罪犯教育方面,江苏省L监狱开展罪犯教育的主要方式是普遍性教育和个别化教育。 普遍性教育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思想、道德教育,主要包括社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 育和家庭美德教育;二是基础文化教育,

32、监狱在各监区开设扫盲班和小学、初中教育班,同 时监狱积极与地方教育部门协调,鼓励罪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三是专业技能教育,除了围绕监狱主体产业(服装、箱包、电子)对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强化 技能教育外,还根据社会需求和就业情况,组织开展各种实用性强的教育培训班,如烹饪面 点、家政、机电维修等,并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为罪犯考取劳动部门成认的技术等级证书 提供便利。个别化教育主要是通过个别谈话、重点监管等方式,对有需要的罪犯进行布针对 性的单独教育,是普遍化教育之外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但是从前表所展示的数据来看,F 监区所开设的扫盲班由于具有强制性,所有文宣罪犯全部参与,但普遍

33、感到效果一般。而罪 犯兴趣小组,由于分类调查、管理的失位,造成种类少、针对性缺乏,不仅没有引起罪犯的 参与热情,反而形成了罪犯对兴趣小组没兴趣的现状。应该说,江苏省L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集中反映了全国监狱的普遍情况。高度戒备监 狱的投入使用,L监狱在监狱硬件建设的现代化程度上走在了全国最前列,但也使得现阶段 监狱在押犯结构和监狱硬件建设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许多 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中,L监狱自身建设的缺乏是无法回避的现实。要实现罪犯分类 管理工作的高标准、高定位、快开展,必须紧紧抓住硬件、制度两个重要环节,重新审视当 前分类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工作,更新分类管理运行

34、模式,才能从根本上突破数年来限制监狱 监管工作开展的瓶颈,进一步顺应时代要求、人民要求、社会要求,实现监狱开展的主动超 越。2 .江苏省L监狱反映出我国罪犯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1)罪犯分类管理理论研究不丰富罪犯分类管理匚作的基础是正确认识和评估罪犯,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标准对其相关 属性进行判断,将属性相同或类似的罪犯归为一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而在具体工作中, 对罪犯进行分类这样的基础性工作,其理论研究水平、相应的研究成果与实际需要相比,还 有很大差距。罪犯分类管理的关键和基础在于分类标准,没有科学合理的对罪犯进行分类,就不可能 实现有效地分类关押。长期以来,以L监狱为代表的我国监狱,在对罪

35、犯进行分类时,多建 立在感性认识基础上,凭经验办事,甚至凭直观感觉判断,虽然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多,这种 分类方法的效果在缓慢提高,但以主观经验为基础的分类方法,只能是对行为表象的认识, 很难深入,因而所得出的定性评价往往与客观情况存在较大差异。(2)罪犯分类管理体制建设不完善作为一名监狱民警,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刻的体会到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是 制约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这种因管理机制不完善而产生的 种种实际问题中,令我感触最深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权责不明,而正因为权责不明,导致 分类管理在具体的实践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干扰因素。回顾我国各行各业的开展史,不难得出这

36、样一种结论:在我国先行制度下,一个工程或 一项事业要取得成功,上级机构的“高度重视”必不可少,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第一 责任人那么是这种“高度重视”的现实表现。应该说,包括L监狱在内的我国大多数监狱,其 分类管理工作之所以产生主体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重视程度还不够,现 实表现在与分类管理工作相配套的机构或责任人缺失,或虽然有相应的机构,但管理权责不 明。以L监狱为例,在日常管理上,要么是在标准上,不同等级罪犯之间区别并不十清楚显, 要么是虽然在制度标准上设置了明显的区别,但是日常管理中采用了无差异的“一刀切”的 管理模式,不能表达分类在管理实践中的优势。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

37、分类管理并不是没有相关部门在具体管理,正相反,在监狱日 常具体工作中,涉及到罪犯分类管理的机构、人员相当广泛。以L监狱为例,在省监狱管理 局层面,多个部门和相关人员可以间接领导和指挥L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在L监狱职能科室 层面,涉及罪犯分类管理的包括监狱党委、狱政管理科、刑罚执行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 生科等等,在监区管理层面,各监区基层领导都有权过问罪犯分类管理问题。这种“多头” 管理,使得L监狱的罪犯分类管理工作常常出现“有时多方参与共同指挥、有时无人问津职 责不明”的被动情况。(3)罪犯分类管理方法不科学体制机制的缺乏,必然导致日常管理的失位,这在罪犯分类管理的方法上表达的尤为明显。主要

38、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罪犯分类管理的专业化缺乏。目前L监狱的做法是,罪犯入监后,在入监新犯集训 监区进行入监教育后,由狱政管理科室根据采集的罪犯性别、年龄、罪名、刑期、文化程度、 身心状况等信息将罪犯分配至相应的监区服刑改造。即使是在江苏省某监狱成立的罪犯分类 (分流)中心,也仅仅是对罪犯的信息、心理情况进行简单初步的登记和测试,对罪犯进行 分类分类的最终目标还远远未到达。这其中,相关负责人员缺少这一领域的专业知识是最突 出问题之一。在西方兴旺国家,对罪犯的分类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根据科学、规范、详细 的标准完成的,这些机构和人员甚至可以独立于监狱系统之外。而在我国,不仅尚未设置这 样的专业机构

39、更缺少专业人才和相关标准、操作流程等等。二是实际管理中,罪犯的分类管理不能通过处遇情况得到表现。可以说,对罪犯实行不 同的处遇,是分类管理的最突出表现。虽然我国监狱制度中明确、详细的规定了罪犯的处遇 级别,各监狱也都据此进行了贯彻执行,但在管理中,这种以处遇为抓手的对罪犯的激励作 用却没能得到表达。以L监狱为例,尽管罪犯的处遇级别决定了其在监狱消费、会见、通讯 等方面的不同待遇,但由于不同处遇级别的罪犯在同一监区关押,罪犯与罪犯之间在监管感 受上没TT明显区别,因而这种激励作用并不明显。此外,包括L监狱在内的大多数监狱在对 罪犯处遇进行调整时,往往依据其日常考核、生产劳动表现、改造态度、服刑

40、时间、行政奖 励、剩余刑期等因素,难以涉及其心理、性格、精神因素,因为处遇调整的科学性、合理性、 规范性仍存在缺乏。三是罪犯分类管理的效能不突出。本人对江苏省L监狱F监区182名罪犯情况做了汇总, 二次(及以上)犯罪的罪犯比例超过45%,其中两次(或屡次)犯罪罪名相同的罪犯比例达 到80%以上。这些罪犯在首次服刑期间,一般都能有良好表现,改造态度端正,掌握了一定 的劳动技能,能够通过自身努力争取到减刑、假释等法律奖励。但当对其进行问卷调查时, 其中65%的罪犯认为之前改造过程中,监狱的思想教育形同虚设,未能对其形成正面影响, 更有82%的罪犯认为其之前改造中所学到的文化知识、劳动技能在其回归社

41、会后没有明显帮 助。这种使罪犯带着明显的危险性重返社会,并在受挫后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实,使得监 狱为其所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都打了水漂,也就不必再对改造效能和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 “含金量”进行评价了。四、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思考与建议1.明确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和理念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要将一项工作持续、深入、健康、良好的开展下去,需要在 工作之初,确立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科学的工作理念,二者一个确立了工作的方向,一个规范 着工作的过程。同样,要改革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就必须首先明确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目标和 理念。在我国今年对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研究中,诸多专家、学者甚至一线民警,都或多或 少的涉

42、及到了这一问题,但并未形成系统、一致的观点。本人认为,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目 标、理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降低罪犯重新犯罪率在我国,监狱不单单承当司法执行、罪犯监管的工作责任,更要承当改造罪犯思想、行 为,使之弃恶从善的社会责任。在社会日新月异的今天,衡量一个监狱工作质量的标准,除 了监狱监管平安外,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儿乎成为对监狱评价的“唯一、首要”标准。监狱 工作必须持续增强工作质量,以降低重新犯罪率为核心,凸显监狱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 进社会和谐、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方面的职能和责任。(2)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直接目的是促进罪犯改造效能的提升所谓监狱罪犯监管

43、改造效能,指的是投入的监管本钱与所获得的监管效果之间的比例关 系。在监管本钱相同的情况下获得更好的监管改造效果,或投入更低的监管本钱获得相同的 监管效果,都是监管改造效能提升的表现。我认为,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在提高监管改造效能 方面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进一步降低监管本钱。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条件日趋成熟,监狱通过罪犯分类管理 的应用,在科学、全面、系统的罪犯评估体系辅助下,可以适时研究采取多样的监管方式。 比方,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小的罪犯,适当适用财 产刑、管制刑等非监禁刑罚,从而减少监狱押犯人数,节约监狱有限的人财力条件,使得有 限的监管资源流向更需要关注的高

44、危险性罪犯。二是借助科学化手段提升监管效率。监狱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对罪犯各方面信息的采 集应该是丰富和全面的,为r从这些庞大的信息量中提取处所需要的管理数据,需要建设一 套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而这一系统,同样可以应用于监狱日常监管改造。先进的信息 化查询、传输、资源共享和利用手段,可以进一步强化监狱管理的功能,从而有效提高监管 改造质量。(3)监狱罪犯分类管理要通过教育引导的个别化来实现在监狱罪犯分类管理过程中,针对罪犯的个别化管理,是落实分类管理的重要载体。这 需要监狱民警掌握所管理罪犯的全面、科学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采用适宜其个体需 求的教育引导方案。也就是说,要在完成监狱监管

45、工作共性要求的基础上,提升罪犯个体发 展空间,加速其改造过程。(4)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实现可以向社会借力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不断完善,矫正力量不断提升,为罪犯分类管理走向社会提供 了良好的基础支持。这使得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低的轻刑、过失犯,可以推向社会,在 开放的环境中,强制其通过公益服务、无偿劳动等形式实现自我改造。对于不适宜在社会开放式环境中进行教育改造的罪犯,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中,也可以 适当考虑引入社会力量。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在我国局部监狱,引入社会化力量“帮教”的尝试工作一 直在进行。从效果来看,社会力量丰富了教育形式,创新了教育手段,增强了

46、教育成果,应 当给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推广。在这一方面,本人建议,一方面社会帮教队伍要稳定,与符合 条件的社会人士、志愿团体、企事业单位甚至罪犯亲属做好沟通协调,签订帮教协议;另一 方面要丰富社会帮教形式,如讲座、文艺演出、定向帮扶、视频交流等,确保社会帮教的多 元化、多样化。二是提升罪犯教育改造内容和方式的社会化。监狱和监狱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社会部 门联系,充分利用社会丰富的教育资源,利用现代教育手段和形式,根据罪犯文化、技能水 平的不同,鼓励其参加相应层次的社会化职业技能、文化学历考试,并在考前提供相关教育 培训,提高罪犯整体文化素质的同时,不断深化教育改造的社会化。在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方 面

47、更要引入社会化理念,将罪犯劳动技能教育从“为监狱生产经营服务”转变为“为罪犯 刑释后在就业服务”,增强劳动技能教育的社会实用性,从而提高其回归后自食其力的能力。三是将监狱局部保障性工作推向社会。我国监狱法中明确提及,监狱罪犯的医疗保 健要纳入监狱所在地的卫生、防疫计划。在此基础上,本人建议,罪犯的日常医疗卫生保障、 后勤保障中的局部工程、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也可以向社会借力。目前,江苏省L监狱已 经建成监狱“矫正师工作站”,面向全社会聘请20名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资质的矫正师,参与 监狱罪犯矫正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2.完善罪犯分类管理体系(1)推进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理论研究监狱罪犯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对罪犯情况的认识和评估,前提是充分掌握罪犯有价值信 息和现实表现,并辅以以科学的体系、规范的标准、严谨的态度。无论是采集何种信息、如 何分析信息、得出怎样的结论、设计怎样的改造方案、如何进行方案调整,都需要一整套科 学、规范、严谨的系统化解决方案。我国的罪犯分类管理,即便是在罪犯评估、分类这样的 初级阶段,也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需要新的改革与突破,目前,以江苏省为代表的全国很 多省份,正在建设“智能管理大平台”,充分发挥信息的重要作用,以“大数据、高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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