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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doc

1、通信企业(移动、联通、电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国联通集团安全生产五项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员工监督”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第三条 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

2、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对企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副职对分管工作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员工对本单位(部门)及本岗位负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级分公司和各相关单位。第二章 责任追究对象、内容和形式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包括:相关责任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指: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第六条 追究内容:主要分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员工因工伤亡事故责任和通信机房及生产办公场所火灾事故责任。第七条 追究形式(一)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二)扣减绩效考

3、核分数和扣减绩效工资;(三)降岗;待岗;免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追究形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到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扣减单位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分数的责任追究:(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的;(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的;(三)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签定的;(四)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五)发生因工轻伤责任事故的。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减领导班子绩效13分;间接责任人扣减1个月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扣减2个月

4、绩效工资:(一)发生因工轻伤责任事故3人及以上的;(二)年度内连续发生因工轻伤责任事故的;(三)发生因工重伤致残责任事故的;(四)办公、生产场所和通信机房发生火险事件的。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减领导班子绩效35分;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减1个月绩效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扣减2个月绩效工资;间接责任人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降岗,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一)发生因工重伤致残责任事故3人及以上的;(二)年度内连续发生因工重伤致残责任事故的;(三)支局机房发生责任火灾事故,未造成通信业务中断的;(四)办公、生产场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

5、失20万元以下的。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减领导班子绩效510分;责任县(区)分公司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降岗,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间接责任人降岗,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待岗,扣减9个月绩效工资:(一)支局机房发生责任火灾事故,造成通信业务中断的;(二)县(区)分公司及以上通信机房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未造成通信中断的;(三)办公、生产场所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四)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做出书面检查,给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6、扣减领导班子绩效1015分;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降岗,扣减3个月绩效工资;直接领导责任人免职,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间接责任人免职或待岗,扣减9个月绩效工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的;(二)发生因工责任较大死亡事故的;(三)县(区)分公司及以上通信机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通信中断的;(四)办公、生产场所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第十四条 因工责任交通事故参照本章第九条至第十三条酌情处理。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特大火灾事故另行立案处理。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人员,给予免职或待岗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对调查人、投诉人、检举人

7、打击、报复、陷害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的;(三)销毁、隐匿证据或破坏现场的;(四)瞒报、谎报和拖延报告事故的。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实施第十六条 对安全事故和责任的认定,要遵循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依据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对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第十七条 属第九条所列追究责任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十八条 属火灾事故和死亡事故追究责任的,由市公司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认定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县(区)分公司做出的处理决定须经市公司审核同意。第十九条 火灾和人员死亡事故的处理决定均需正式行文。第二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按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分公司具体实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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