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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doc

1、问题: (1)韩国对中国被劫持地96号民航机、机组人员及其乘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海牙公约的规定? (2)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为什么? (3)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什么? (4)什么是“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该原则有何意义?答:(1)关于被劫持的航空器、机组人员和乘客的保护问题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的降落地国应予保护。海牙公约第九条规定:“当第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行为(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任何此类未遂行为)已经或即将实施时,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

2、制。”“前款所述情况下,航空器或其旅客或机组人员所在的任何缔约国,应对乘客和机组人员尽快继续其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296号民航客机的机组成员和乘客提供了方便,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以说,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2)韩国当局对此案有管辖权。实际上,韩国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本案所劫特的飞机属中国所有,而迫降在韩国境内。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

3、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但是,航空器登记国优先行使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其国内法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国家也可行使刑事管辖权:犯罪的影响及于该国领土;受害者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犯罪行为危害该国安全;犯罪行为违反该国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纵规则;该国为遵守国际多边条约的义务,有必要行使管辖权。东京公约第3条第3款还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韩国无疑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根据海牙公约第四条第一款,下列国家具有管辖权: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

4、空器的登记国;犯罪嫌疑人至降落时仍在航空器内的航空器降落地国;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的承租人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该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除了航空器登记国中国对此案有管辖权外,航空器降落地国韩国、发现并逮捕罪犯的国家即韩国也有管辖权。因此,不管是根据东京公约,还是根据海牙公约,韩国法院的管辖权是肯定的。(3)根据东京公约,在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及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原则上由航空器登记国行使管辖权,这与船舶适用船旗国管辖权相似。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对在本国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行使管辖权,因此,对此案,中国当然具有管辖权。

5、4)海牙公约第八条规定,非法劫持航空器的罪行是可以引渡的罪行,如果缔约国间是以引渡条约作为引渡的条件,而它们又未订有条约时,可以自行决定以本公约为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但公约并未强加缔约国有引渡义务。依据海牙公约上述规定,罪犯所在地国要么引渡犯罪嫌疑人,要么在当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是与普遍管辖相联系并作为拒绝引渡后的一种补救措施而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是根据荷兰法学家、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1625年在其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的“或引渡或处罚”的名言发展而来的。这个原则的最初实践是不同意把罪犯引渡给请求引渡的国家时,被请求国应承诺按照本国

6、法律予以处罚。但是在其由双边条约中的协议向国际刑法通则过渡的过程中,其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时至今日,它已经发展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原则之一。该原则的确立,旨在通过国家间的刑事合作,使每个实施国际犯罪的人,不论逃到世界的哪个地方,都无法逃避应受的刑事制裁。或引渡或起诉原则,在国际刑法公约中的一般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毫无例外地并无不适当延迟地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在学术界,这一原则通常被表述为: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

7、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互惠原则,应当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这一原则,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称的国际犯罪分子的国家,应当将案犯引渡给有权管辖并提出引渡请求的国家;作为一种选择,如果在其领土内发现罪犯的国家不愿将罪犯引渡给请求国,那就应当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将其交给本国有权对其进行起诉的机关,按照本国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作为国际刑事合作中的义务性规定,对被请求国来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即:在其境内发现犯罪人的国家,当他国对该犯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必须在引渡与起诉之间作出选择,要么将该犯罪人引渡给请求国,要么对其进行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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