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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氛围,切实将诚信要求落实到科技计划管理中,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惩戒处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项目参加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第三条惩戒处理范围。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惩戒处理:1 .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主体责任、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配合责任等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

2、撤销的;2 .终止、撤销项目应退还财政资金但未能及时退还的;3 .其他失信行为。第四条实行分类处理,对终止、撤销项目做以下区分:一是区分项目主动提出终止、撤销和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二是区分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主要原因为客观因素还是非客观因素;三是区分项目是否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第五条项目终止、撤销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1 .因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仪器设备等支撑条件由于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以及自然灾害等导致项目终止、撤销;2 .因技术路线、商业模式选择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但已勤勉尽责;3 .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终止、撤销;4 .因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发生重

3、大变故、破产、注销等导致项目终止、撤销;5 .因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退出或合作单位难以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终止、撤销;6 .因财政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终止、撤销;7 .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第六条项目终止、撤销的非客观因素主要包括:1.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2)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3)发现项目难以继续实施不及时报告,故意拖延;(4)与项目参加单位出现分歧,不积极主动协调;(5)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虚假材料,

4、对省科技厅相关意见要求拒不执行落实、或执行落实未达到要求;(6)其他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2 .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对项目配套资金虚假承诺,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2)管理不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予以纠正;(3)拒不配合省科技厅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对相关工作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情节恶劣;(4)其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3 .因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计划项

5、目承担资格;(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3)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4)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等科研行为;(5)其他因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4 .因相关责任主体资金使用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2)管理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3)其他因相关责任主体资金使用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5 .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党政、财经等纪律,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违法

6、行为。第七条对终止、撤销项目负责人的惩戒处理措施主要包括:1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申报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2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申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3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作为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的资格;4 .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八条按分类处理原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戒处理。惩戒处理按以下标准实施:L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对项目负责人免于惩戒、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5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存在应退还未

7、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至少2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如惩戒期内能够退还财政资金,则自退还财政资金之日起,解除惩戒限制。6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1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7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至少2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

8、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总期限至少3年。8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2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9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至少3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总期限至少5年。10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

9、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5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11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和申报科技奖励及科技奖励评审专家资格3年及3年以上直至终身,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和申报科技奖励及科技奖励评审专家资格,总期限至少5年。第九条以下情况可对项目负责人从轻或免于处理:1 .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撤销,项目负责人已履约尽责且不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 .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过程管理,项目能够及时退还财政资金;3 .其他适用于从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况。第十条对于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过程管理,存在严重诚信问题,拒不退还财政资金的,应加重惩戒处理并记入诚信黑名单。第十一条对终止、撤销项目比例较多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终止、撤销项目较多且情节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项目申报数量;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责任单位一定年限申报所有类别项目资格。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保留追索权。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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