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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docx

1、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新型储能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科学有序实施新型储能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按照国家能源局技术示范和改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的新型储能技术和应用场景试点示范工作。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进本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本规则组织实施。第三条本规则所指新型储能项目是指除抽水蓄能外以输出电力为主要形式,并对外提供服务的储能项目。第四条示范项目申报、遴选和跟踪评估应坚持政府引

2、导、企业自愿,多元发展、重点突破,示范带动、规模发展,科学评价、注重成效的原则。第五条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业主单位。确需联合申报的,应说明必要性和具体分工。参与申报的单位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并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第六条申报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商业模式创新性、安全可靠性、应用场景代表性、示范带动性等特点。第七条示范项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发布通知、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审议决策、公示公告、总结推广,共6个环节。(一)发布通知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启动申报工作,明确示范项目申报有关具体要求。(二)组织申报省级能源

3、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初步审核、推荐等工作,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中央企业集团下属单位经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的,应附所属中央企业集团书面支持意见函件。中央企业集团可直接向国家能源局推荐示范项目。(三)专家评审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示范项目评审工作。经资料初审、专家评审会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上报国家能源局。视需要组织企业答辩或实地考察。示范项目评审专家要求具有高级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领域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评审专家要涵盖所评审项目相关专业方向,专家组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项目申报单位(含联合单位)不得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四)审议决策国家能源局根据第三

4、方机构评审意见,结合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文件要求,审核确定示范项目入围名单。(五)公示公告国家能源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示范项目入围名单,公示时长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国家能源局以公告形式发布示范项目清单。(六)总结推广示范期间及示范期满后,国家能源局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示范应用效果评估评价,对示范项目中的先进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技术和商业模式、标准规范、以及各地产生较好成效的政策举措,加大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第八条示范期限原则上为2年。示范项目需在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投产。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国家能源局同意,示范期和投产日期可延长不超过1年。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将示范项目纳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

5、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跟踪监测,并做好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总结。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示范项目管理,协调解决项目面临的问题,完善新型储能项目管理体系和支持政策。第十条申报单位应遵守新型储能项目管理相关制度,按程序取得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等相关手续;扎实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加强系统运行维护,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项目建设运行、标准化等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结合综合监管有关工作安排,加强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监管,会同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示范项目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并将相关结果报送国家能源局。第十二条对上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未按示范内容建设、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存在其他违反示范要求的

6、项目,取消示范项目资格。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通过将示范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库等方式,协调解决示范项目面临的重大问题。支持依托示范项目产生的相关标准、符合首台(套)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按程序评定,优先纳入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清单,优先推荐参加相关科技创新、标准等奖励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十四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围绕项目成本疏导、调度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大示范项目专项政策研究与支持力度,鼓励通过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示范项目。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国家及本地区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并与本地区新型储能发展工作有机结合,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第十五条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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