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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docx

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市监规(202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4日河北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2、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获得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本办法所称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是指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材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备查的活动。第三条省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便民、高效、完整、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婴幼儿

3、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实施监督检查。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事项的监督管理,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备案实施第六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后30日内,按照要求将备案材料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备案材料上签章,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

4、责。第七条有产品配方注册要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先取得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申请备案前,其产品配方应当经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批准,取得注册证书。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按照国家、省规定,需要进行注册或办理其他手续的,在按规定办理后申请备案。第八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可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办理有关事项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婴幼儿配方食品备案信息登记表;(二)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三)食品原料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四)食品添加剂名称、质量要求、生产商和供应商名称及检验报告复印件等;(五)所有规格

5、产品标签样稿以及开始使用时间段。第九条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制作备案凭证,标注备案登记号。备案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备案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注册证书编号、备案登记号、备案登记日期,以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产品配方、标签等。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登记号的格式为:冀婴配备+4位年号+4位顺序号。第十条已经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其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变更备案材料,并向备

6、案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关文件。变更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将变更情况登载于变更信息中,并将备案材料存档备查。第十一条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发生变化的,其生产企业变更备案使用新标签后,不得继续使用旧标签进行生产。第十二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上市销售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事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第十三条参与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守在备案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在备案或变更完成后8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备案的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标签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目录。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的内容纳入日管控、周排查、月

7、调度的工作机制中,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应当加强对备案内容及涉及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将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信息及时推送基层监管部门。基层监管部门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备案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对其是否符合备案要求依法做出处理。第十七条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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