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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docx

1、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奖励标准,更好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奖补专项资金对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和质量同步提升,根据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自治区关于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313号)规定,对自治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法人企业落实奖补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首次认定的

2、高新技术企业”不包括以下类别:(一)以前年度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二)以前年度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进行名称变更的高新技术企业。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自治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自治区内,并通过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法人企业是指:注册地在自治区外,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有效期内来自治区内设立的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奖补资金在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单户企业最多只可享受一

3、次,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二章奖补标准及方式第六条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分层次给予不同额度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在60%(含)80%的,最高奖补10万元;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在80%(含)100%(含)的,最高奖补20万元;(二)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2亿元的,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在60%(含)80%的,最高奖补30万元;其高新技术

4、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在80%(含)100%(含)的,最高奖补40万元;(三)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奖补50万元。认定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比重,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结论中的数据为准。第七条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到自治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整体迁移工作全部完成并正常开展科研和生产活动后,应按程序向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备案。通过备案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且有效期不变。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自治区重新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视同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奖补。第八条区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来宁设立的法

5、人企业,经自治区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视同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奖补。第九条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联合下达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通知。第三章使用及监管第十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第十一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分析总结奖补资金执行情况。第十二条相关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审核、分配和下拨工作中,存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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