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在岗履职管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
2、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记分登记、告知、复核和记分处理等。第四条市住建局应当建立完善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项目经理和总监在岗履职记分周期为12个月,项目经理和总监记分管理初始分值为12分。记分开始时间为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时间,记分结束时间为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时间,记分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同步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第六条项目经理有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一)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未履行
3、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二)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 .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2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 .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2 .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3 .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验收的;(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 .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2 .未组织对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3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
4、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4 .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第七条总监有以下未履职行为的,按照不同档次记分。(一)总监有下列行为的,一次记12分: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二)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1 .每月现场履职时间少于所监项目施工时间80%的;2 .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三)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1 .未组织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2 .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3 .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
5、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四)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1 .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2 .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3 .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或平行检验的;4 .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第三章记分实施第八条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其监督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情况实行记分管理。第九条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总监存在未履职行为的,应当场填写西安市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表(附表1、2),由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签字,作为记分依
6、据并留存于工程监督资料。第十条对项目经理、总监作出记分处理前,应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必要时,组织集体研究或报上级住建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下发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附表3)。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或总监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记分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记分事项。项目经理、总监未在场或未到场的,由建设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记分结果视为有效。第四章记分运用第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12个月)内,根据项目经理、总监累计记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含)不满9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7、对项目经理或总监进行警示约谈;市住建局定期组织项目经理、总监参加培训和考核;(二)累计记分达到9分以上(含)不满12分的,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项目经理或总监未履职行为通知所在企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三)累计记分满12分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建议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更换项目经理、总监,并取消该项目当年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评优活动资格。第十三条记分周期届满,项目经理、总监记分6分以下的,记分清零;记分6分以上,但经警示约谈、培训考核合格的,记分清零。项目经理、总监培训不合格的,记分顺延至下个记分周期。项目经理、总监拒不参加警示约谈或培训考核的,按照第十二条(二)规定处理。第五章
8、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项目经理、总监未履职行为进行包庇、纵容造成后果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表1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经理履职行为记分表项目经理:执业证号:工程名称:身份证号:序号记分事由应记分值本次记分备注1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122每月带班生产时间少于本月施工时间80%的63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64未在危大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履职的35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36未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9、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37未组织对新入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作业的18未参加进场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联合验收的19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工艺、设备、材料的110施工现场质量问题、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至U位的1应记分合记分记分时间: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名:建设单位人员签名:监理单位人员签名:监督人员签名:附表2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总监履职行为记分表执业证号:项目总监:工程名称:身份证号:序号记分事由应记分值本次记分备注1未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122每月现场履职时间少于所监项目施
10、工时间80%的63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的64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的35未组织危大工程施工专项巡视检查的36未参加危大工程验收、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未组织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的37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18未根据监理工程的实际,制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取样送检的见证计划,并组织实施的19未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巡查、施工现场旁站和平行检验的110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质量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的1应记分合记分记分时问:总监签名:建设单位人员签名:施工单位人员签名:监督人员签名:附表3西安市
11、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在岗履职行为记分告知单XXX建质记(20)号XXX(项目经理、总监姓名):因你在任项目(施工许可证编号)项目经理(总监)期间,存在以下未履职行为,现依据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你(证书注册编号)作出记分处理,具体如下:序号记分事由记分值123合计你在记分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已被累计记分。如记分值达到西安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我单位将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作进一步处理。签发单位(章)年月日签收人:签收日期:本告知单一式2份,一份由项目经理(总监)留存,一份由监督机构留存。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