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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会计聘用管理规定.docx

1、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会计聘用管理规定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财务代理会计的聘用管理,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等部委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代理会计是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以下简称代理会计)。三、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业务督促、指导各乡镇代理会计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代理会计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代理会计管理四、岗位职责(一)协助村集

2、体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向村集体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村集体、有关部门提供会计资料;(二)指导、监督村集体报账员及时做好业务处理及报账管理工作,督促村集体进行财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三)负责对村集体原始凭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编制财务会计及农经报表,管理会计档案;(四)负责落实乡镇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审核制度,稽核村集体资金使用情况,对村集体备用金实施总量控制,做好备用金领取的审核审批工作,定期与村集体核对资金余额,做到账账、账款相符;(五)负责相关票据的保管、申领、审核、核销等工作,协助村集体做好财务档案、相关资料

3、的保管工作;(六)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向县农业农村局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七)协助所代理的村集体做好财务公开工作;(八)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五、任职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和财经纪律,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二)爱岗敬业,严于律己,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工作责任心;(三)具备农村会计岗位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和工作能力,熟练掌握会计电算化基本技能,会计、财务相关专业毕业或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四)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及其配偶、直系亲

4、属不得担任所属乡镇的代理会计。六、聘任办法各乡镇根据行政村数量配备代理会计的职数:乡镇辖10个村以下的安排1人,辖1119个村的安排2人,辖20个村以上的安排3人(见附件)。各乡镇对原聘用的代理会计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聘用,统一纳入管理。各乡镇应及时根据空缺的职数向县委编办提出招聘申请,批准后由各乡镇自行组织招聘;聘用代理会计由所属乡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聘期5年。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负责拟定聘用合同范本,指导各乡镇与代理会计签订聘用合同。七、劳动报酬代理会计的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及绩效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由所属乡镇统一发放,绩效工资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如下:(一)基本

5、工资:按每人每月2800元,并由所属乡镇负责给予办理医保、社保、公积金等“五险一金”待遇。(二)工龄工资:聘用第二年1月起,按50元/年计发,封顶600元。(三)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绩效工资,按实际上班月数乘以月平均工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义40%水平,经考核后发放(考核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另行制订)。(四)发放办法:代理会计的基本工资、工龄工资按月发放。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在总量额度内每半年考核后发放,经考核为优秀发放100%,经考核为合格发放80%,经考核为基本合格发放60%,经考核为不合格不发放。八、人员管理(一)业务上,代理会计接受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指导和监督。接受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部

6、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适应业务发展新要求。(二)行政上,代理会计接受所属乡镇领导。(三)考核:县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考核制度。每年1月和7月底前组织对代理会计上、下半年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考核。半年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九、解聘代理会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解聘。(一)聘任期间,考核结果一次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二)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或参照行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三)其他原因应解聘的。十、工作移交代理会计的调整或离职,要在乡镇及相关人员的监督下,与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相关资料。交接清单应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分别签字后存档,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代理会计不得离职。罚则十一、代理会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处罚或处分。(一)聘任期间,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予以入账的,首次给予扣发半年的绩效工资,两次及以上的扣发全年的绩效工资;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二)聘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财经制度、乡镇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附则十二、本规定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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