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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1、四川省养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23)养监减字第724号罪犯黑来古都,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现在四川省养窝监狱七监区服刑。因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川凉中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28年7月25日止。被告人黑来古都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7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情况: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以(2017)川34刑更3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2019年5月31日以(2019)川34刑更11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2021年5月31日以(2021)川34刑更1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9月25日止,该裁定于2021年6月4日送达生效。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在直接生产岗位劳动中,能够服从民警安排,爱护劳动工具,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判处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黑来古都共计获得表扬5个,悔改表现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综上所述,罪犯黑来古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来古都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葬窝监狱2023年4月23日附:罪犯黑来古都减刑材料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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