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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x

1、X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为加快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充分发挥专家的智力资源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第三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构件生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建筑材料、造价、投资策划与决策及行业监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施工、造价包括装配式中低层民居领域。

2、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建设指导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研究和制定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二)参与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编制和论证;(三)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论证和认定工作,包括项目设计方案、造价控制、建设过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技术论证和认定,为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提供依据;(四)参与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评审;(五)参与装配式建筑领域中创新科技引进和推

3、广的论证;(六)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提供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七)参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对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指导和检查工作;(八)开展调研,了解、掌握和研究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九)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议事原则:(一)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专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就装配式建筑先进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等展开研讨,为政府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三)对有关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试点城市审核、生产基地审核

4、示范项目审核、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审核、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和地方标准审查等专家论证会议,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四)专家委员会成员适用回避原则,与论证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该项目的论证工作。第八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的产生和任期:(一)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或者专家自荐等方式申报,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后产生,由专家委员会向社会公示;(二)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续聘续任。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装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规、

5、相关技术和标准,在装配式建筑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够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的相关社会活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自愿接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专家的相关管理;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专业能力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区装配式建筑相关课题研究、标准图集编制,并已完成;2 .近5年参与完成了装配式建筑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研究1项以上,并已通过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效益显著。3 .参与完成2项以上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每个项目建筑面

6、积大于5000m2),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4 .中低层民居领域的专家应作为项目主要参与者完成10栋中低层民居建设且累计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m2o第十条专家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一)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委员征集通知;(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通过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递交申请。(三)没有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进行遴选,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四)委员候选人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候选人成为委员,由没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文公布。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向

7、相关部门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二)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义务:(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三)严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维护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四)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三条委员的管理与监督(一)专家委员会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需要对委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积极性、工作完成情况、职业道德、参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等,并将考评结果录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对考评不合格

8、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出委员会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调整出委员会。(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1 .以委员身份已接受参加工作的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且未说明原因或未提前请假的;2 .两次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工作活动的;3 .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4 .其他不良行为。第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委员资格:(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活动的;(二)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不客观公正履行委员职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评审会议的;(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的;(五)委员在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六)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第十五条对调整出专家委员会有异议的专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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