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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docx

1、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通航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内或拟进出该区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籍船舶、中国籍客船、中国籍300总吨及以上的其他船舶;中国籍300总吨以下的其他船舶自愿按照本规定进行船舶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军用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盘锦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四条盘锦海事局船舶报告区域是指以下十一点顺序连线与岸线所围区域:A、4040

2、50.17N,1220858.22E;B、4039,08.48N,1220859.51E;C、4039,07.23N,12206,13.97E;D、40o 34, 38. 02, N,E、40o 32, 53.28 N,F、40o 32, 51.95 N,G、40o 25, 23. 54, N,H、40 25, 06. 96, N,I、40o 36, 00.67 N,J、40 50, 03.27 N,K、40o 52, 36.87 N,121o 59, 05.92 E121o 59, 08.08 E121o 56, 39.91 E121o 56, 46.93 E121o 31, 52. 74

3、 E121o 31, 53. 03, E121o 31, 34.48 E121o 34, 15. 77,f E第二章预报第五条船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应当在船舶抵达报告区域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离开上一港口时),通过口岸物流网()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抵港预报信息。船舶抵港预报内容包括:船名、呼号(如有)、IMo编号(如有)、载重吨、进港航次、出发港、预靠港、预到时间、预离时间、进港吃水、进港载货名称等相关信息。第六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船舶靠泊前24小时,通过口岸物流网()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靠(离)泊、移泊计划。船舶靠泊计划内容包括:预靠(离)时间,拟靠(离)泊位,靠(

4、离)吃水等相关信息。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在引航作业前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应当在船舶引航计划确定时),通过口岸物流网(W)申报系统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舶引航计划。船舶引航计划内容包括:拟引航的船舶,拟派遣引航员,船舶引航区域,引航作业时间等相关信息。第八条船舶抵港预报、船舶靠泊计划或船舶引航计划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通过口岸物流网()或电话(0427-8800323)等方式向盘锦海事局进行变化报告。第三章动态报告第九条船舶进入报告区域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航行意图等信息。第十条报告区域内船舶

5、在进入盘锦港航道前20分钟,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进入航道意图及预靠泊位等信息。第十一条报告区域之外的船舶在进入盘锦港航道前1小时(不足1小时的应当在开航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国籍、呼号(如有)、船位、吃水、船舶尺度、出发港、目的港、载货情况、是否需要引航员、装(卸)计划、航行意图等信息。第十二条船舶抵达泊位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靠泊时间等信息。第十三条船舶离开泊位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计划离泊时间及目的地等信息。笫十四条船舶离开盘锦港航道前,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吃水、船位等信息。第十五条船舶离开

6、报告区域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船名、呼号(如有)、船位等信息。第十六条引航员登离轮时应向盘锦海事局报告登船及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等信息。第十七条船舶在报告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活动涉及的船名、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开始时间和计划结束时间,活动结束后立即报告结束时间:(一)拆检主机、舵机、锚机、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二)试车、试航;(三)锚地并靠或过驳;(四)拖航船舶或船组解系缆;(五)其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作业。第十八条船舶在报告区域发生或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手段向盘锦海事局报告相关异常情况信息:(一)船舶在报告区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二)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三)有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四)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盘锦海事局接收船舶动态报告的专用频道为VHFCHo9频道,呼叫名称为“盘锦海事局”,船舶使用VHF报告时应使用简明、扼要的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相关船舶应当保持VHFCH09频道守听。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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