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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1、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XX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第三条按照土地征收转用与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享比例平衡以及保障农民利益等原则,考虑土地用途、土地等级、交易方式等因素,确定调节金征收比例。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四条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征收。调节金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方、租赁方、作价出资(入股)方、受让(承租)方缴纳;也可以在交易环节由土地有形交易市场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部门代扣代缴。第五条调节金征收范围为XX市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交易行为,以及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与、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3、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第六条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结合XX市实际情况,调节金分别按入市或再转让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环节入市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以及再转让收入扣除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后的净收益。第七条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再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缴纳调节金。(一)以出售方式再转让的,销售价款为再转让收入。(二)以交换方式再转让并存在

4、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转让收入。其中,以除土地或房产以外的实物等非货币形式补偿差价的,其评估价值为相应差价补偿款。(三)以出租方式再转让的,总租金、成交总价款为再转让收入。(四)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转让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转让收入。(五)对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与行为以评估价为再转让收入。第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5、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核定调节金应缴金额,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土地地块位置、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按合同支付价款、调节金后,持缴纳票证由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后按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成交价款、调节金等缴纳凭证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必要条件。第十一条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按合同或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到桦甸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对未按规定缴纳调节金的,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有权采取措施督促其补缴。第十二条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的调节金要及时足额上缴市

6、国库,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节金具体缴库方式按照XX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暂填列一般公共预算收支科目1030717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收入”。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调节金义务时间为签订合同中约定成交价款结算三个工作日内,将调节金通过非税系统缴纳至XX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调节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调节金主要用于辖区内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设、农村环境整治、生态补偿、土地复垦、失地农民保障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助和特困救助等支出。第十六条调节金征收相关

7、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负责,按照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所列条款执行。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管理不善造成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三)挪用、哄抢、私分和破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四)平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五)动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进行抵押、担保的,非法干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使用的;(六)无偿占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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