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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1、关于全面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全面提升城区综合竞争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重新制定本实施意见,原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废止。第二条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认定条件(一)在我区注册设立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2 .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3 .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4 .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服务

2、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企业不低于1000万元);5 .接受地方统计机构法定管理。(二)在本区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区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且既得区级财力不低于100万元的认定为成长型企业。(三)企业不完全具备上款所规定条件,但在申报认定总部企业之前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四)由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或其直系亲属绝对控股的多个独立法人,连续三个年度且每年度合计分成后区级财政总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或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在750万元以上的,可自主选择一法

3、人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五)在我区注册设立的市级及市级以上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第二章扶持政策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励(一)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自认定年度起其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下属企业,按其年度对区级既得财力贡献给予5年奖励,其中前2年奖励比例为100%,后3年奖励比例为60%o成长型企业前五年既得区级财力1005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50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二)总部企业年度分成后地

4、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年度分成后地方级财政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三)计算总部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时,应扣除申请企业、其母公司或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在本区已设立的绝对控股企业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比上一年度环比减少的部分。(四)企业对财政贡献不含该企业在我区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土地费用或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安业务,以及转让不动产等一次性收入所产生的财政收入贡献。合伙企业年度对财政贡献不含个人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五)对我区经济有重大拉动作用或重特大贡献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如建筑业、木业等

5、可以采取“一企一策”。第四条产业链引进奖励(一)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区,对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5年。(二)总部企业对产业链引进的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奖励期5年。第五条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人才奖励(一)申请对象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的专业人才、高层管理者获评市级高层次人才人数达到5人以上含5人,可参照区支持总部经济企业人才发展实施细则(漳龙政办(2018)93

6、号)进行奖励。(二)对未购房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人才,将其纳入“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名单;在区无住房又尚无能力购房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人才,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涉及购房及公共租赁住房部分参考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安得广”惠民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区)实施细则的通知(漳龙政办(2018)76号)和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漳龙政2017)93号)进行申请。(三)积极为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专业人才和高层管理者子女就学提供优质服务。(四)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漳高校开展密切合作,积极培养高素质

7、骨干员工。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涉及产学研的部分可以参照区支持产学研用平台建设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漳龙政办(2019)35号)的条款进行奖励。第三章政策兑现及监督检查第六条监督管理(一)对同一企业符合本实施意见多项奖励条件,同时符合我区已出台的其他政策奖励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认定的区级总部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有奖励优惠政策。(二)申请本实施

8、意见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年度享受的各项财政扶持和奖励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实际区级财力贡献额。(三)本区内现有企业分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除外)、并购、重组、更名等的,不按本意见认定为总部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四)企业经申请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后,须承诺税收关系十年内不迁出我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或抽逃资金空壳运转,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五)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追回已享受的补助和奖励所得。违反本条规定的,列入失信名单,由区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总部企业名单清册和享受优惠政策台账,每2年复核一次,对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不再具备总部职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时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和享受的总部企业政策。(七)有效期内已享受兑现政策的企业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建档跟踪。第四章附则(一)本实施意见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申报兑现。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扶持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和资助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有效期内如国家或省、市出台新政策规定,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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