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党课(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党课党课讲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党课(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党课坚持问题导向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同志们: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3次。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2、分条例相比,结构没变,内容修改完善76条,增加16条。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吸收管党治党的最新成果,释放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延伸的鲜明信号。通过系统学习和研究,我感触颇深,对条例修改背景和充实内容也有了更深地认识。一是修订体现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内容。首先,体现在指导思想的几处完善中,增写了“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其次,在总体要求中,条例第三条增写“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总书记
3、的重要论述。再次,在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条例第四条中,落实了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增写了“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等内容。二是修订体现了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精神。首先,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条例新增一条第五十七条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此款政治纪律中。其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要求,在组织纪律中增加了第八十五条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
4、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再次,体现在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在工作纪律中新增第一百三十条增加“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三是修订突出问题导向,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首先,条例进一步增强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针对性处分规定。增写了“脱离实际,不做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慢作为、假作为,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增加基层工作负担”“贯彻党
5、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其次,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再次,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的处理,增写了处分规定。第四,条例还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在分则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
6、一百四十三条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四是修订坚持与时俱进,与从严管党治党新制度呼应。首先,维护了党纪新规定的严肃性,与相关规定同步更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在条例廉洁纪律修订中就有多处体现。如,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
7、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等。其次,条例从执纪工作发现的问题出发,充实了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了,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在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条款中,增写了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创建示范活动收费的处分规定。再次,条例从服务中心和大局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对违法但未犯罪的党员明确规定了党纪处分要求,并设定兜底条款。条例第三十条增写一款明确
8、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四,条例落实严管和厚爱并重的要求,区分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纪律责任等不同情形。如对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从严重处分。在条例第三十条新增一款,“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本着惩前患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违纪行为
9、条例第十九条专门新增两项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为具体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提供纪律保障,也体现了党纪的严管和厚爱并举。五是修订织密了监督全覆盖,不断提高执纪精准和质效。首先,对党员干部言行全时空管理。时间上,不论工作时间还是非工作时间、在职还是退休(离职),条例进行了充实和完善,都有了组织纪律要求,时刻警示党员无论在职还是不在职,时刻都要严守党纪法规。对象上,所有党
10、员全覆盖。不论党员在国内还是在境外,都要严守党纪。如,条例第九十一条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又如,在完善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廉洁奉公要求中,条例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四十一条、第一百零四十二条中关于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这就意味着相关违纪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所有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是“管全党”“治全党”。其次,线上线下的全覆盖。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条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延伸到教育培训科研等领域。在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中新增对于在荣誉表彰和授予学术称号等
11、工作中弄虚作假、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方面的处分规定,宣示我们党正风肃纪的坚定决心。在网络空间上,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基于对互联网时代信息传播规律的深刻认识,在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新增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提醒党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再次,将党的规矩、党的优良传统制度化,织密纪律制度,在执纪中有规可循。在工作纪律中,条例增加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针对“四风”存在的问题,规定“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从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出发,坚持
12、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新条例的施行,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也必将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讲稿2023年12月,党中央正式颁布了经过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此次修订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把握“两个确立”的重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旨在进一
13、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的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精神,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纪律在全党得到严格执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一、修订条例对于我党具有重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
14、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本次条例修订,及时将我们党近年来在强化正风肃纪方面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转化为纪律规范,释放出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在目标、团结和步调上高度一致。一是促进全党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
15、党更加深刻地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地做到“两个维护”,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共同迈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强调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具体的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持续推进
16、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十年,党中央以铁的手腕推进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状况。然而,也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仍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促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警醒意识、知止意识,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四是总结从严管党治
17、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深入领会条例修订的核心精神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本次修订工作,严格遵循党章总纲领,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坚持系统思维,确保科学立法,不断强化制度的严密性和
18、有效性。全体党员应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髓,准确把握其内在要求和实践指引。(一)严守政治纪律与规矩。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政治纪律至关重要,是最根本、最核心的纪律,必须将其作为首要任务来把握。条例以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及其集中统一领导为核心,深化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立场、言论、行为等方面所应遵循的纪律和规则。首先,我们要坚定地认识到党的纪律建设具备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色,故在总则中补充了“坚持自我革命”,以及“为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要点,并在具体章节中贯穿体现这一原则。其次,我们完善了确保党中央政令通畅的纪律条款,在政治
19、纪律部分新增了对于忽视党和国家整体利益、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将仅表态不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为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三,为响应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安排,我们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并在分则的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对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脱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耗资巨大而无益于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第四,我们加强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损害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新增了对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理条款。最后,针对执纪监督
20、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增补了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迷信活动的处理处分条款。(二)强化全面管理和持续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需对干部实行常态化管理监督,坚持用严格的标准要求干部、用严格的措施进行干部管理、以及用严格的纪律约束干部,确保干部心存敬畏、言辞审慎、行为规范。条例以严为纲,通篇彰显严肃基调,在总则指导思想中增加“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问题、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表述,在工作原则中突出“长期保持严肃基调、严格措施、严肃氛围”。同时,条例分则部分细化了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以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1、体系的贯通与联动,并着力于全链条、全流程、全覆盖的持续性作用。一是责任贯穿全链条。不仅对党员干部未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行为制定处分规定,还补充了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上任前就存在的问题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或推诿责任。二是管理贯穿全周期。坚持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精神,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第一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早预防、早干预、层序防御,使干部少犯尤其是严重错误。不仅补充针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实施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也完善对离职或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
22、原职务影响为亲友谋私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离岗而降低标准。规范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不当行为的处分规定,促使党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牢记“网络非法律空白地带”。三是对象全覆盖。将违规介入市场经济、司法及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展至全体党员,增强针对性,体现关注“关键少数”与管理“绝大部分”相结合。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自身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行为的管控,完善针对领导干部帮助亲属经营名贵特产提供便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未予以纠正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警自省,树立廉洁自律、公正用权、清廉治家的典范
23、三)培育和激发党员干部的勇气与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策略,以更好地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条例坚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将严格管理监督与鼓励积极担当相融合,针对性地制定纪律规范,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充满活力的政治生态和优良的工作环境。一是鼓励党员、干部勇于斗争、正确履职。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引导党员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在危机困难面前畏缩不前的行为予以处分。着眼于促进党员尽职尽责、规范用权,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予以处分。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深化群众感情、
24、维护群众利益上展现担当。始终维持党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偏袒亲友、明显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适时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使党员在服务“三农”中肩负起责任、亲力亲为。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奉行好人主义、避重就轻的行为予以处分,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有能力者上位、优秀者受奖、平庸者让位、低劣者淘汰。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根据一般违纪、轻微违纪、
25、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提供法规依据以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促使党员正确立身行事、积极展现担当。并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积极干事创业的热情。(四)坚定不移地强化党性、党风、党纪的三位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其中,坚实的党性是根基,良好的党风是体现,严格的党纪则是保障。坚强的党性、高尚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构成了我们党的显著特质。条例秉承明确指向、树立规范、整肃风气、增强免疫力的原则,同步推进磨炼党性、净化党风、严格党纪,不断拓展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确保共产党人的先进
26、性与纯洁性。首先,条例注重从党的辉煌传统中汲取纪律之养分,在总则中新增“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继承红色基因,提升党性修为。其次,针对“四风”问题的隐蔽滋生和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处分规定,补充对违规接待、过度福利发放、未经批准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并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新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最后,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勤俭节约、反对
27、铺张浪费”的重要指示,引导广大党员追求朴素生活,新增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质,以优良的党风引领社会风尚。(五)强化执纪执法的连贯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确保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融合,强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对接与协调。条例将纪律置于前沿,实现规矩、纪律、法律的融会贯通,并衔接纪律、法律、罪行的相互关系,推动党纪和国法中各项惩戒措施的综合运用,确保执纪精准、纪律与法律协同作用。一是对纪法衔接条文进行完善,具体规定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根据情节严重性
28、给予相应处分,对于涉黄涉毒等严重损害党员资格、破坏党的形象的行为者,应当予以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和政务处分的相互对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党组织之外担任职务的党员,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建议相关组织撤销其相应职务;对依法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党员,应根据条例予以撤销党内职务或更严重的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补充和完善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的计算规则等内容,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互补、互促、互保,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的有效实施。三、严格实施条例,以铁的纪律推动党的自我革新党中央在发布条例之时,已向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
29、组)明确传达了落实执行的刚性要求。各级党组织及全体党员需将新修订条例的学习与贯彻视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入理解其修订的重大意义,全面精准把握其实质内容,并严守党的纪律。首先,在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时,要领会条例的核心精神。我们党必须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二十大所规划的宏伟蓝图,这需要我们不断进行自我革新,并以党的自身变革引领社会的转型。在学习条例的过程中,党员们应深刻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完善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立足“国之大者”,积极将个人、工作和职责融入其中,深化对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方向的理解,增强自律意识,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激发奋斗的动力,为新时代的征
30、程贡献新力量。其次,强化党纪教育,自觉遵守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将纪律观念内化为自我追求。党员领导干部需深刻认识到,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之策,从思想上筑牢根基,传承和弘扬党的光荣传统与优良作风,将增强党性、恪守纪律、磨炼作风转化为日常习惯。各级党组织应常态化开展纪律教育,强化条例的宣传力度,将其纳入必修培训课程,营造学习、知晓、理解、遵守纪律的浓厚氛围,引导众人刻骨铭心地遵循规范。最后,敢于斗争,善于执纪,严明精确执行。各级党组织须时刻把纪律摆在首位,确保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无例外。对于一切违反党纪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坚决查处,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要加强执纪
31、与执法的衔接,全面从政治和法规层面评估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协同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施策,将严格管理和激励担当相结合,不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持续提高全党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专题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辅导党课同志们: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这三次修订,把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法纪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党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政治决心,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的强烈信号。通过此次全省“组工讲坛”,我集中学习了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刻认识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切实做到以加强自身纪律建设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提高站位,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肯定了这十年来从严治党的成绩,但也明确指出,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铲除腐败滋生土壤任务依然艰巨。这一次修订的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进行的再部署、再
33、动员,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二、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主基调,充实完善党的纪律要求,扎紧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一是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做出了具体指导,确保党员及各级党组织能够正确处理好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
34、二是进一步发挥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条例牢牢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明确要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旗帜鲜明地向全党全社会传达了坚定不移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标看齐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态度。三是进一步促进纪法衔接纪法贯通。条例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上升为执行原则,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纪法协同,精准执纪。除此之外,条例还进一步促进了党纪政务处分匹配,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首犯从重等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
35、严管厚爱相结合机制。条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责任,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五是进一步突出纪律建设的全覆盖。条例对党员行为进一步覆盖到网上网下,要求党员干部网上网下保持一致;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涵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对离职和离退休党员违规违纪的纪律惩处更严密;对受请托人、新任官员的纪律要求更严格。真正做到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死角和空白。三、学以致用,强化自我使命担当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认识
36、到,作为一名党员,必须要遵守党的纪律,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要坚持理论学习,真正把条例牢记于心。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做到原原本本认真学、联系实际深入学,在学习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充分学习条例原文、释义读本等,深入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做到熟知精通,学以致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要强化纪律意识,在工作生活中自觉践行条例。带头讲政治、守规矩,用实际行动将党的纪律严起来。时刻紧绷纪律规矩
37、这根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把严管视为厚爱,自觉做到政治坚定、公道正派、廉洁勤奋、求实创新,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三要树立斗争意识,以实际行动捍卫条例权威。强化责任担当,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时刻牢记党的纪律规定,主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敢作敢为的工作作风,努力为党的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党课讲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与实践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38、进一步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本次党课将围绕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的核心内容、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旨在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一、5次修订情况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反党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
39、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20
40、23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发挥出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二、条例的核心内容新版条例分为十一章,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政治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组织纪律是党的组织原则,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障;廉洁纪律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群众纪律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基石;工作纪律是党的各项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党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的有力保障;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基本规范,是
41、塑造良好形象的必要条件。三、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保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供了明确的纪律遵循和行为准则;其次,条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确保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最后,条例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武器,通过强化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四、部分新增条例的解读【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
42、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解读: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此次条例的修订,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
43、畏首畏尾的现象。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也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两种错误倾向。【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
44、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解读:2018版条例对党纪和国法衔接在第27条至30条、第33条有着详细规定,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治处分,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此次修订的条例,对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再如新增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同时新增了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党员的党纪处分规定,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
45、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些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更好地促进纪法衔接。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解读: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6、这个要求是一以贯之的。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共同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
47、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解读: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将“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写入了党的根本大法。而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变得尤为重要。目前,构建制度环境和评价体系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阻碍。比如,在学术称号评选中还有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增加,更有利于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48、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