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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本科学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docx

1、XXXX大学本科学生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境(内)外交流项目、校内人才培养创新项目,增强个性化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学生已修读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一)学生参加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或备案的境(内)外交流学期项目所修读的课程:(二)学生参加由本科生院认定的国内高校合作交流项目、校内人才培养创新项目所修读的课程;(三)学生学籍异动(含转专业、休学、保留学籍、留降级等)前所修读的

2、课程;(四)国际本科学生、港澳台侨本科学生所修读的国情类课程。属于(一)U)项情况,学生应在交流学习前,充分了解交流学校或参与项目当学期的课程及学分设置情况,对照个人所在专业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课程学习。第四条未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或本科生院批准,学生自行联系并参加的境(内)外交流项目或自费赴境(内)外大学学习,所修读课程及学分不予置换或认定。第三章基本原则第五条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是两种转换方式,均以学生提交申请时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为转换依据。第六条每门已修读课程只能选择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中的种转换方式。同一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不能应用于培养方案中的多个课组。第七条课程置换是指

3、学生已修读课程与培养方案中未修读课程(不含任选课程)的名称相近、内容相同或相近、难度相当,经审核可将已修读课程所获成绩置换为培养方案内对应课程成绩,并获得该课程学分。第八条同一置换关系中,用于置换的已修读课程总学分应不小于培养方案中被置换课程的总学分。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用一门已修读课程置换培养方案中一门或多门课程:(二)用多门已修读课程置换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第九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已修读课程与培养方案中课程名称、课程内容不相同或不相近,经审核可将已修读课程所获学分认定为任选课组学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参照1学分对应15-20学时。第十条原则上,培养方案中的思政课程、四史课程、国家安全教

4、育课程不参与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国际本科学生、港澳台侨本科学生除外)。第四章申请时间及所需材料第H一条学生须根据每学期各类项目规定的课程置换、学分认定时间,按时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第十二条参加境(内)外交流的学生申请课程置换和学分认定时,还应提供所修读学校出具的课程大纲、正式纸质盖章版成绩单、百分制转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所有已修读课程的转换申请应一次性提交,审核通过后的结果不予更改。第五章成绩记载第十四条转换后的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在境(内)外交流时修读课程的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成绩记载方式相同,可直接申请置换或认定。如不同,应按以下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后再申请置换或认定:

5、一)境(内)外交流修读课程成绩为等级制,如所修读学校提供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转换说明的,按照转换说明进行百分制转换,其中,转换说明为成绩等级区间的,统一取中间值(二)境(内)外交流修读课程成绩为等级制,如所修读学校无等级制与百分制成绩转换说明的,应按照我校百分制与等级制成绩对应关系进行转换。具体如下:百分制成绩95等级制成绩A+/A/A-85B+/B/B-75C+/C/C-65D+/D/D-(三)境(内)外交流修读课程等级序列为其他种类(如VG、G等)的,应按照修读学校成绩转换说明或学院认定的分数予以置换和认定转换。第十六条采取课程置换方式进行转换的,已修读课程成绩按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内

6、的课程名称、性质、学分及转换后的百分制成绩记载在成绩单上,并由培养方案内课程性质决定是否参与绩点(GPA)计算。其成绩认定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如使用一门已修读课程置换方案内一门或多门课程,则以该门已修读课程原始成绩作为方案内课程的成绩。(二)如使用多门已修读课程置换方案内一门课程时,则以多门已修读课程成绩加权计算作为方案内课程成绩,即:E(每门课程成绩*学分)Z课程学分第十七条采取学分认定方式进行转换的,其成绩记载及认定方式为:(一)境(内)外交流的校外课程,学生成绩单中不记载该门课程的名称、学分及成绩,不参与平均分及绩点(GPA)计算。境(内)外交流成绩单(不含平均分、GPA)另行出具。(一)校内课程,学生成绩单中可记载该门课程的名称、学分及成绩,参与平均分计算,不参与绩点(GPA)计算。第十八条已修读课程为重修重考通过的,课程置换或学分认定后成绩仍按60分计入平均分、GPA,必修课标记重修重考字样,选修课则不标记重修重考字样。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科生院每学年公布可进行课程置换及学分认定的校内人才培养创新项目。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级本科生开始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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