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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docx

1、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宣统元年(1909年)在保定设立的“直隶补习学堂”,1912年,学堂更名为“直隶甲种工业学校”,是直隶仅有的一所中等工业专门学校。1934年定名为“河北省立保定高级工业职业学校”。几经发展变迁,1982年更名为“河北化工学校”,1994年8月、2000年6月分别被原国家教委、教育部确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职业)学校”,2002年5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升格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2019年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同年成功跻身4所河北省“双高计划”

2、高水平高职学校,药品生产技术专业群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始终秉承“学以进德,工以养技”之理念,沿袭职教之路,形成了传授实业技术、依托行业企业培养人才的鲜明办学特色。学校作为河北省乃至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的重要人才培养基地,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登记注册名称为河北化工医药

3、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河北化院”;英文译名为“HebeiChemical&PharmaceuticalConege”,简称uHEBCPCvo第三条学校注册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88号。网址为http:/www.hebcpc.c11o第四条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4、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七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兼举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八条学校的发展定位是: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第九条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为主,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努力提升学校办学层次。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十条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保障学校办学经费,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第十一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

5、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第十二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一)根据产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业证书。(四)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

6、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六)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可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对内设机构进行设置、变更、撤销或对其职能进行调整。(七)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整教职员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处分。(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服务并促进国家、区域和行业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二)认真履行人才

7、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职能,完善教育质量保障和监控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学生、教职员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六)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和校园良好秩序。(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学校实行中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

8、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

9、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战略和规划,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

10、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十)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坚持科学决策

11、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十七条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第十八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

12、人的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

13、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人才引进、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师资队伍、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等各项工作。(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

1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协调、决策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十)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

15、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需要,与会议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与学术相关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学校学术机构设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提供咨询意见。(二)审

16、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的处理规则,调查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不端行为。(三)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四)评价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教师的学术成就。(五)审议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六)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价的学术事项。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应学科专业的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

17、专业建设、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管理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

18、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规定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

19、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第二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权力,履行工会职责。第二十八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素质等方面的组织与引导作用。第二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

20、治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第三十条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第三十一条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人才、进行合作研究、促进成果转化等。第四章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与交

21、流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订系(部)专业(群)、课程、教材、专兼职师资队伍、及教研科研等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系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生管理、招生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及社会服务等。(四)负责内部机构设置与运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人员的考核与管理,负责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师德、师风、学风建设工作。(六)负责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主要负责讨论决定涉及

22、系部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第三十四条系(部)党总支应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系(部)发展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

23、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第三十五条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章教职员工第三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聘用教职员工,面向全

24、社会公开招聘。第三十八条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教职员工的申诉。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认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六)学校规定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

25、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二)崇尚师德,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育人为本,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育教学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创造教师国(境)内外学术交流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进修培训。第四十三条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

26、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第四十四条学校对在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社会服务和学校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违规的教职员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第四十五条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或教学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帮助。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退休老同志的作用。第六章学生第四十七条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注册学

27、籍的受教育者。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通过勤工助学等途径获得学校资助。(四)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根据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

28、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十条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

29、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第五十一条学校培育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学生养成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敬业乐群、尊敬师长、尊重他人、珍爱生命、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及其他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五十四条学校为学

30、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纪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十六条学校为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第七章学校与社会第五十七条学校主动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

31、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形成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体制机制。第五十八条学校加强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与行业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职工教育培训等方面建立功能互补、资源共享的紧密合作关系,构建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第五十九条组建“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理事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理事会)。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政府机构、密切合作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组成。根据学校章程要求,制定校企合作理事会章程。校企合作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第六十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与境外组织、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活动。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设立

32、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主要职责是通过联络校友、凝聚校友、服务校友,促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第六十二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依规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各类奖助基金,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扩充事业发展资金。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经工作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依法理财,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

33、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将学校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第六十五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开源节流。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是指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第六十七条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第六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34、防止资产流失。第六十九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校园。第七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第九章校训、校风、校徽、校旗、校庆日第七十一条学校的校训:“学以进德工以养技”。第七十二条学校的校风:“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徽:校徽图示:含义为:“滴管、蛇形试管”是化工医药行业的实验器皿,“飞翼”代表自由与梦想,滴管、蛇形试管、飞翼三者组合在一起,象征着学校搏击长空、自由进取的精神,同时又合成为蛇杖。“蛇杖”源于罗马神话,是医药和医药职业的象征,寓意为

35、人类带来健康和长寿。“奖杯”代表着荣誉,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追求卓越的精神及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的杰出贡献。“双手”由河北省首写字母“H”变形而来,寓意劳动创造价值,暗合学校是专业培养职业技术人才的高等职业院校。托举的双手代表着学校对莘莘学子的呵护与关爱,以及学校全体师生团结、友爱、互助的团队精神。向上托举的双手寓意学校及全体师生的美好未来。“芳煌”由双手的整体外形组合而成,是典型的有机化合物结构,体现学校的行业特色。“1909”代表学校成立于1909年。第七十四条校旗分为大型旗帜、普通旗和小型旗三种。校旗颜色分为蓝色底与白色底两种,蓝色旗为主旗,白色旗为副旗,图案包括校名、校徽等元素。第七十五条学校的校庆日:10月18日。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六条章程草案经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经院长签发,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第七十七条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本章程需要修改时,需要由院长提出或学校党委1/3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章程修订程序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第七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第八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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