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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SUS03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高清版.docx

1、TICS 91.180P32T/CSUS 03-2019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tegrated and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of Medical Buildings2019-05-10 发布2019-06-01 实施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前 言根据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城科会字(2017)21 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

2、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 设计;5.部品制造;6.装配施工;7.质量验收。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纺路 5 号 邮政编码:310000)主 编 单 位: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参 编 单 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事业发展中心浙江大学医学院精神卫生中心杭州市丁桥医院英之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衡洁畅(湖北)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美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

3、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尹伯悦 王晓冬 庄善相 项海青 朱 斌孙 静安怡然 王龙飞 詹皓翔 封福良陈 亮王 群温向阳 陈 戎余常勇张 荣郑 良徐 军主要审查人:姜兆黎 张艳峰 姜中天宋燕燕 李 桦王建军刘 勃目录1 总则92 术语103 基本规定124 设计144.1 一般规定144.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154.3 装配式吊顶174.4 装配式地面174.5 收纳部品184.6 装配式卫生间194.7 设备与管线204.8 细部设计215 部品制造225.1 一般规定225.2 生产准备225.3 加工及包装236 装配施工246.1 一般规定246.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施工256.3

4、装配式吊顶施工276.4 装配式地面施工286.5 装配式卫生间施工296.6 设备与管线施工296.7 其它部品施工316.8 成品保护317 质量验收337.1 一般规定337.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工程验收347.3 装配式吊顶工程验收357.4 装配式地面工程验收377.5 装配式卫生间工程验收387.6 交界面及其细部39附录 A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41附录 B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42附录 C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43本标准用词说明44引用标准名录45附:条文说明46Content1 Gneral Provisions92 Terms103 Basic R

5、equirements124. Design144.1 GENERAL REQUIREMENTS144.2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AND WALLS154.3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NGS174.4 PREFABRICATED FLOORS174.5 STORAGE COMPONENTS184.6 PREFABRICATED TOILETS194.7 FACILITIES AND PIPELINES204.8 DETAILED DESIGN215 Component Manufacturing225.1 GENERAL REQUI

6、REMENTS225.2 PRODUCTION ARRANGEMENTS225.3 PROCESSING AND PACKAGING236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246.1 GENERAL REQUIREMENTS246.2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AND WALLS256.3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NGS276.4 THE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FLOORS286.5 THE CONS

7、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TOILETS296.6 THE CONSTRUCTION OF FACILITY AND PIPELINES306.7 THE CONSTRUCTION OF OTHER COMPONENTS316.8 FINISHED PRODUCT PROTECTION327 Quality Acceptance337.1 GENERAL REQUIREMENTS337.2 PREFABRICATED PARTITION AND WALL ENGINEERING ACCEPTANCE347.3 PREFABRICATED SUSPENDED CEILI

8、NG ACCEPTANCE357.4 PREFABRICATED FLOOR ACCEPTANCE377.5 PREFABRICATED TOILET ACCEPTANCE387.6 INTERFACE AND ITS DETAILS39Appendix A: The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Branch Project Division41Appendix B: The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 Inspection Batch Quality Acceptance Record Sheet42Append

9、ix C: The Concealed Work Acceptance Record Sheet43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44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5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61 总则1.0.1 为促进医疗建筑内装修的转型升级,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理念,按照安全、卫生、高效、适用、绿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建筑集成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简称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部品制造、装配施工、质量验收。1.0.3 装配式内装

10、修应以提高工程品质和效率,减少人工和资源消耗、建筑垃圾排放为基本原则,满足标准化设计、工业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要求。1.0.4 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部品制造、装配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 装配式内装修 prefabricated interior decoration采用以干式工法为主的施工,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2.0.2 内装部品 interior decoration components简称部品,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11、2.0.3 模块 module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2.0.4 管线分离 pipe &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建筑主体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2.0.5 装配式隔墙 prefabricated partitions由工厂生产的,采用干式工法装配施工,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用来分隔房间和空间的墙体。2.0.6 装配式吊顶 prefabracted suspended ceilings由工厂预制,装饰模块、功能模块及构配件组成的,采用现场装配, 并满足空间或功能要求的一体化吊顶。2.0.7 装配式地

12、面 prefabricated floor在楼面(或地面)构造基层上装配施工的楼地面层,起到对建筑地面的保护和装饰作用。2.0.8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采用干作业施工,在现场对工厂化生产的部品和构配件简便、快速安装的施工方法。2.0.9 装配式墙面 prefabricated wall用来装饰已有墙体的墙面,由工厂生产的采用干式工法装配施工, 具有空腔结构可敷设管线的装饰面。2.0.10 装配式卫生间 prefabricated toilets由工厂生产的楼地面、墙面(板)、吊顶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并满足功能要求的卫生间。2.0.11

13、 收纳部品 storage components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功能单元。3 基本规定3.0.1 装配式内装修应与建筑协同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与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3.0.2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以人为本,从应急装置、地面防滑、可接触 部位的防撞以及抗菌洁净等方面进行精细化和人性化设计,满足适老化、安全性、无障碍的需求。3.0.3 装配式内装修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优化部品的尺寸与种类,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化设计。3.0.4 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应结合材料出材率及装饰效果,设定模块的标准尺寸并应满足尺寸协调和通用性的要求。3

14、0.5 装配式内装修的部品选型宜与内装修设计同步进行,部品选型时应明确隔声、防火、防水、抗菌等关键技术参数,并应优先选用可再循环、可重复使用的部品。3.0.6 部品的制造应满足设计精度要求,并设置唯一性、可追溯性的信息标识。3.0.7 装配式内装修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建立信息化协同平台,共享并整理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和验收的建筑全寿命期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控制。3.0.8 装配式内装修所用材料宜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3.0.9 材料与部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

15、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按照方案设计、部品选型和集成设计等阶段进行。4.1.2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消防、医用气体、洁净、辐射防护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一体化设计,并应符合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有关规定。4.1.3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优先采用模块集成技术,选用易维护、易拆换的部品,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4.1.4 装配式内装修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使设计图纸达到施工图深度,并应满足各部品批量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4.1.5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

16、应明确细部的收口构造,合理解决误差调整问题。4.1.6 建筑室内在人体可接触到的阳角部位,宜采用带圆角的部品。4.1.7 部品应具有可靠的防潮措施,且受潮变形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4.2.1 装配式隔墙宜选用带空腔的龙骨类隔墙或轻质条板隔墙。4.2.2 龙骨类隔墙宜采用集成饰面层,饰面层在工厂完成;建筑外墙内装饰面和轻质板条内隔墙宜优先采用装配式墙面。4.2.3 龙骨类装配式墙面基层的龙骨应与已有墙体做可靠连接。4.2.4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面板宜采用金属、玻璃纤维增强石膏(GRG)、硅酸钙板、玻璃等无机环保材料;当应用于有洁净要求的功能区域时, 面板宜采用金属洁净板

17、相邻面板间应采用密拼处理。4.2.5 龙骨类隔墙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技术要求JG/T 48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框架竖龙骨与横龙骨宜采用卡扣式连接;2 龙骨宜在工厂按一定的模数预制,满足竖龙骨与横龙骨连接、龙骨与面板连接、敷设线管等功能需求的孔位;3 龙骨宜采用镀锌钢板一体加工成型;4 龙骨上宜预制成品隔声胶条的槽口;5 竖龙骨宜设调节孔位的水平调节器;6 龙骨与面板应采用挂钩式连接或卡扣式连接,且具备重复拆装的功能;7 当采用金属面板时,宜预制与面板一体成型的挂钩或卡槽;8 单一模块应可单独拆卸;9 隔墙及墙面的阳角部品宜做成圆角,圆角半径不小于 20mm。4

18、2.6 轻质条板隔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技术规程JGJ/T 157 和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等的有关规定。4.2.7 龙骨类隔墙应用于分室墙时,宜采用双空腔结构,有设备嵌入的部位隔声做加强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4.2.8 装配式隔墙相邻模块间凹缝处宜设置满足收纳柜体、置物架等挂装需求的连接构造,并应满足承受设施荷载的受力要求。4.2.9 装配式隔墙上的机电点位宜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对开孔位置精确定位,并在工厂预制饰面板上的机电孔位或有现场能快速、精准、简易安装的施工。4.2.10 分室隔墙上设置的开

19、关、插座等装置应错开,开关插座底盒应采用无机材料做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4.3 装配式吊顶4.3.1 装配式吊顶宜采用金属板、金属复合板、玻璃纤维增强石膏(GRG) 板、矿棉板等无机环保材料。4.3.2 装配式吊顶内应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应在楼板(梁)内预留吊顶、桥架、管线等安装所需预埋件,吊顶应设检修口、上人孔。4.3.3 装配式吊顶安装灯具、吊扇等设备时,应进行吊挂力核算。空调送回风口、检修口、设备等的末端设置应与吊顶内龙骨综合协同,必要时应进行吊顶龙骨加强处理。4.3.4 隔帘、输液轨道宜与吊顶龙骨集成,轨道下端面与吊顶齐平,吊顶龙骨与主体

20、结构做可靠连接。4.3.5 装配式吊顶除应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4.4 装配式地面4.4.1 装配式地面应选用集成化部品系统,承载力应满足房间使用要求。4.4.2 在涉水房间的装配式地面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防雷、防菌等性能要求。4.4.3 病房、诊室、洁净区等空间,地面饰面层宜采用PVC地板、橡胶地板等满足洁净要求的材料,且延伸至墙面以上高度不应小于100mm。4.4.4 设置地漏房间的门口处地坪标高应为房间最高点,且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标高10mm15mm,高差应以斜面过渡,并满足无障碍的要求。4.4.5 装配式地面架空模块

21、应有高度调节装置,并应有灵活调整架空层的高度的功能,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存放或使用液体和用水的房间应有防水、泄水措施;2 架空模块的架空高度应根据管径尺寸、敷设路径、设置坡度、管线交叉情况等确定,并应设置检修口或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4.5 收纳部品4.5.1 收纳部品应与墙体、固定家具、洁具等进行尺寸协调,不同部品模块之间可满足互换通用的功能。4.5.2 当收纳部品采用悬挂式时,应满足墙体、部品及连接件满载时的最大承载力。4.5.3 当收纳部品采用挂装式时,应设置防震、防松措施。4.5.4 收纳部品上口宜采用斜面形式,柜体下口宜悬空。4.5.5 当电气及管道等设备被收纳部品遮挡或置于收纳部品

22、内时,收纳部品设计应方便其检修和日常操作的便捷性。4.5.6 当收纳部品兼做房间隔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有关规定。4.5.7 收纳部品中的玻璃应为安全玻璃,玻璃厚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有关规定。4.5.8 有水房间的收纳部品应根据其所在部位考虑防水或防潮、防腐、防霉、防蛀措施。4.5.9 收纳部品所用的材料宜采用金属板,当采用木质类材料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环保标准。4.6 装配式卫生间4.6.1 装配式卫生间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卫生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 11977的有关规定

23、4.6.2 同层排水所在区域的地面和墙面应有防水构造,并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的有关规定。4.6.3 装配式卫生间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 467等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在与给水排水、电气设备设施等预留接口连接处设置检修口;2 应设局部等电位联结或预留局部等电位联结的接地端子;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3 防水底盘与壁板之间以及相邻壁板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渗漏的功能;4 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 50mm;5 卫生间隔间内应设输液吊钩;6 门应设置可从门外开启的应急开关;7 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要求。4.7 设备与

24、管线4.7.1 设备与管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协调各专业进行一体化设计,优化布线方案;2 病房、产房等区域的医疗设备带宜集成设计嵌入墙体,且设备带面板应与墙体齐平,并有可开启的装置;3 诊室等区域的观片灯、叫号机等宜集成设计嵌入墙体,设备带面板应与墙体齐平,且有可开启的装置;4 当诊室、病房或产房等区域墙体上设置银镜时,银镜宜嵌入墙体, 表面与墙体齐平;5 诊室、病房或产房等区域的洗手台盆处,墙面上宜设置防溅水的面板,可选用烤漆玻璃、不锈钢板等易清洁材质;6 放射科室、核医学科室、功能检查科室、检验科室等部门的医疗设备电源应分别设置切断电源的

25、隔离电器,大型医疗设备的电源系统应满足设备对电源压降的要求;7 信息系统宜有管理信息系统、临床信息系统和信息支持与维护系统模块组成。4.7.2 设备与管线宜选用具有标准化接口的装配化集成部品。4.8 细部设计4.8.1 细部构造宜按照可拆装的方式进行设计。4.8.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相邻模块间的凹缝应填充成品密封条。4.8.3 装配式隔断与吊顶、地面及其它墙面宜采用柔性连接。4.8.4 用水空间的装配式隔墙与地面及其他墙面连接处,应有可靠的防水构造措施。4.8.5 门扇底部宜设置成品密封条,门执手表面宜采用抗菌处理。4.8.6 儿科诊室、病房区域门应有防夹措施。5 部品制造5.1 一般规定5.

26、1.1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应从生产准备、加工、包装等环节进行控制。5.1.2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制造前需明确现场各工种的施工顺序,并应满足部品批量、有序制造加工的要求。5.1.3 部品成品和半成品的生产准备、加工、包装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5.2 生产准备5.2.1 部品制造加工前,宜对工程现场进行信息化三维扫描勘验,并依据现场放线测量结果复核,调整部品制造加工数据。5.2.2 部品制造加工规格应优先选用模数化的标准部品,非标部品应适度归尺并预留配合公差,兼顾规模化生产效率、出材率和部品公差,避免现场二次加工。5.2.3 部品生产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生产条件编

27、制生产工艺方案,对构造复杂的部品进行工艺性试验、打样。5.2.4 部品生产前,宜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深化设计,使建筑信息模型(BIM)达到加工级的深度。5.2.5 生产预案应协调标准部品与非标部品的原材料批次问题,并应保证本生产批量的部品色差在允许范围内。5.2.6 生产预案宜建立所有部品唯一编码,编码信息包括部品编号、规格、材质、饰面、使用位置、生产日期、制造单位等。5.3 加工及包装5.3.1 部品制造加工除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部品宜在工厂定尺加工及完成开孔;2 配套的构件及部品均应为工厂生产的定型产品,并应成套供应, 不宜进行现场二次加

28、工。5.3.2 部品包装时应同批次内置包装部品明细清单、产品说明书、安装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等。5.3.3 部品的包装应根据施工区域分类,并避免运输和搬运时碰撞、挤压冲击、受潮、变形等损坏部品表面及边角。5.3.4 部品包装应考虑使用托盘等形式,便于叉车等装卸工具抓放和工人搬运,包装箱尺寸规格宜满足运输条件。6 装配施工6.1 一般规定6.1.1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做好专业交接,合理安排工序,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成品保护。6.1.2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宜采用信息化模型、放样机器人和可视化交底技术对施工全过程及关键工艺进行指导。6.1.3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前,宜选择有代表性的空间进行样板间

29、试装配, 并根据装配结果及时调整施工工艺、完善施工方案。6.1.4 装配式内装修中的施工工程宜与部品到场的进度协调,根据施工工序的先后有序地安排相应的部品进场,并按施工方案码放做好成品保护。6.1.5 部品的装配不宜采用现场焊接、打磨等方式,装配误差不应影响其它工种的施工,并应符合设计精度要求。6.1.6 装配式隔墙和装配式地面相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地 面的顺序进行;装配式隔墙与装配式吊项的相接部位宜按照先安装隔墙、再安装吊顶的顺序进行。6.1.7 门窗与墙体的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进行连接,连接应牢固, 连接件宜预留,后安装的连接件不应破坏墙体,门窗框材隔体齐平。6.1.8 当卫生

30、间采用整体安装时,宜优先组装整体卫生间,再进行外部的墙体施工。6.1.9 施工过程中应检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下一步施工步骤。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6.1.10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6.1.11 洁净区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591的有关规定。6.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施工6.2.1 轻质条板隔墙的墙板接缝处应进行密封处理,隔墙端部与结构、隔墙板之间、隔墙转接等位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并平整、垂直、位置准确,且应

31、有防止开裂措施。6.2.2 装配式隔墙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隔墙与顶面、地面的连接应可靠,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拆装式隔断墙JG/T 487 抗冲击性能的有关规定;2 面板宜沿竖向铺设,长边接缝应安装在竖向龙骨上;3 当面板有横向分割时,模块间的横缝内宜设龙骨;4 吊顶以上部分隔墙应做隔音封堵,有防火要求的部位应同时满足防火要求;5 龙骨安装时不宜采用焊接,竖龙骨间距不宜超过 1200mm;6 玻璃安装应安全、牢固、不松动,玻璃与框架间宜采用成品密封条密封,玻璃安装位置及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有关规定。6.2.3 龙骨类隔墙及墙面施工工艺及技

32、术措施应符合表6.2.3的规定:表 6.2.3 龙骨类隔墙及墙面施工工艺及说明序号项目要求及有关说明1放线根据墙体定位图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准确。2墙体内管线、设备定位在墙体内敷设的管线定位应精确。3龙骨安装、调整水平天地龙骨安装就位后再安装竖向龙骨。4填充材料安装填充材料应安装密实。5设备安装调试墙体内的设备安装调试后再安装面板。6面板安装饰面板安装应牢固。6.2.4 装配式墙面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配式墙面专用龙骨间距、骨架安装位置、外形和尺寸等应符合设计要求;2 变形缝处理应满足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完整性要求;3 面板与电气、检修口周围应交接严密、吻合,无缝隙。6.3 装配式吊

33、顶施工6.3.1 装配式吊顶的施工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吊顶工程技术规程JGJ 345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前,水管、线管铺设完毕,灯具、风扇等功能部品位置确定, 空调风管、布线等都已安装验收完毕;电线管在安装空间上方预留出线口,按设计要求穿好线管,并做好标记;安装饰面板前应完成顶面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2 吊杆的间距不得大于1200mm,主龙骨间距不得大于1200mm,离墙固定点不得大于300mm;3 应按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留设检修口、上人孔。6.3.2 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应符合表6.3.2的规定:表 6.3.2 施工工艺及说明序号项目要求及有关说明1放线根据吊顶

34、设计标高在四周墙上弹线,弹线应清晰,位置准确,按吊顶平面图,标出吊杆固定点。其水平允许偏差应不超过部品制造预留公差。2吊顶内管道、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隐蔽工程验收应在顶面内管道和设备的调试及验收后,再进行下道工序。3吊杆龙骨安装根据标高水平线进行吊顶成品构件安装,吊顶与结构顶或承重墙的连接应安全可靠。序号项目要求及有关说明4安装基层模块模块间框架的连接,不宜有缝隙,折弯见光部分不宜有高低差,45拼角准确美观。5基层调平可用红外线或卷尺进行测平,并注意顶棚的挠度控制。6安装面板饰面板安装应精确到位。6.4 装配式地面施工6.4.1 装配式地面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面部品铺装施工前,应对地面找

35、平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部品铺装;2 地面板铺装前应设置楼、地面标高线,控制面层表面平整度;3 地面板铺装完成后应对面层进行清理,如石材、瓷砖、花岗岩等面层铺设完成后,宜选用合适的填缝材料进行填缝,并做成品保护。6.4.2 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应符合表6.4.2的规定:表 6.4.2 施工工艺及说明序号项目要求及有关说明1放线根据标高线放线。2支架安装支架与地面连接。3基层安装基层与支架连接,基层安装前做隐蔽工程验收。4面板安装饰面层安装。6.4.3 架空活动地板宜铺设在水泥类面层(或基层)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空地板所有的金属支架应与基层连接牢固;2 金属支架应避开架空层内机电管线;

36、3 测量放线应按设计要求,结合饰面板排版、设备与管线排布,标注基座纵、横定位线及面层标高控制线。6.5 装配式卫生间施工6.5.1 装配式卫生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所用金属型材、支撑构件应经过表面防腐蚀处理;2 卫生间地面应防滑和便于清洗,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周边无渗漏;3 卫生间的管道、管件及接口应相互匹配,连接方式应安全可靠, 无渗漏;4 卫生间的照明灯、换气扇、烘干器及电源插座等电器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5 卫生间交工前应做闭水实验。6.6 设备与管线施工6.6.1 给排水、暖通和电气管线的施工,应在建筑主体、主管道完成并验收合格以后进行。

37、6.6.2 设备和管线位置的设置,宜满足可拆改的需要,设备与管线宜沿承重结构墙或不拆改的墙体一侧布置,但不应破坏承重墙的保护层。6.6.3 室内给水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给水分水器与用水点之间的管道应一对一连接,中间不宜有接口;2 塑料管道施工所使用的管材、配件宜使用同一品牌产品;3 在架空地板内敷设给水管道时,宜设置管道支(托)架,并与结构体可靠连接。6.6.4 室内排水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内架空地板内排水管道支(托)架及管座(墩)的安装宜按排水坡度排列整齐,支(托)架与管道接触紧密,非金属排水管道采用金属支架时,宜在与管外径接触处设置橡胶垫片;2 架

38、空地板施工前,架空层内排水管道应进行闭水试验。6.6.5 室内采暖系统管道敷设在墙板和地面架空层内时,有阀门部位宜设检修口。6.6.6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卫生间可采用金属软管与排风系统连接;2 空调风管及冷热水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有绝热衬垫,其厚度不宜小于绝热层厚度,宽度宜大于支、吊架支承面的宽度;3 分支器与分支器之间的距离宜大于 1000mm,分支器的转弯处长度宜大于 500mm;4 冷凝水管的坡度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5 设备有提升泵的应做提升管。6.7 其它部品施工6.7.1 其它部品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扶手安装应与主体结构或受力龙骨连接牢固

39、安装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并达到验收标准;2 门框宜采用金属材质并设置固定合页的预埋件;3 玻璃无框拼接时,接缝处应采用成品胶条连接。6.8 成品保护6.8.1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防止污染、破损,主要方法包括:1 贴膜保护;2 木板、木框保护;3 专用套件保护。6.8.2 所有隐蔽工序应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部验收。一般工序经施工单位自检后方可保护,重点工序或部位需业主项目部专业工程师抽检合格,并做好产品清洁后方可进行保护。6.8.3 各专业施工、部品分包单位或班组存在交叉作业而相互影响时, 应加强沟通和协作,合理安排工序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6.

40、8.4 完工后宜对室内的墙、地、顶进行彻底吸尘清洁,并锁门,定期通风换气、排气,不宜用作临时料房或休息室。7 质量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装配式内装修的质量验收,应在内装修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前进行。7.1.2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与其它装修工程同时或分步进行, 其中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部分应符合本章节内容。7.1.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施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工程资料:1 施工设计文件;2 原材料及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检验报告;3 技术复核、施工记录;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6 其它相关资料。7.1.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

41、量验收规范GB 50210,检验批的划分和检查数量应符合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7.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工程验收主 控 项 目7.2.1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所用面板、龙骨、配件、填充材料及嵌缝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7.2.2 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抗菌等特殊要求的功能区域,材料应有相关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性能检测报告。7.2.3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面板之间的连接、隔墙及墙面与顶、地之间连接、转接的位置必须连接牢固,并应平整、垂直、位置正确。检验方法:手扳检查;尺量

42、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2.4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内部走线的线槽必须进行固定,底盒安装必须牢固。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7.2.5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空腔内设备管线的安装及水管试压、预埋件或拉结筋、龙骨安装、填充材料的设置等隐蔽工程项目应进行验收。一 般 项 目7.2.6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6的规定。表 7.2.6.1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龙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测方法1竖龙骨垂直度1.5水平仪和钢卷尺2横龙骨水平度2.0水平仪和钢卷尺3竖龙骨孔位水平度1.0水平仪和钢卷尺表 7.2.6.2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面板安装的

43、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立面垂直度2.0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2表面平整度2.0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3阴阳角方正3.0用直角检测尺检查4接缝直线度2.0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5接缝高低差1.0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6接缝宽度1.0用钢直尺检查7.2.7 装配式隔墙及墙面上的孔洞、槽、盒应位置正确、边缘整齐。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7.3 装配式吊顶工程验收主 控 项 目7.3.1 装配式吊顶装饰模块固定平整,预设可拆卸模块需满足单个功能间有两处以上检验点。检验方法:手扳检查。7.3.2 装配式吊顶装饰模块与功能模块连接牢固,无松动、

44、脱落。检验方法:手扳检查。7.3.3 装配式吊顶龙骨与顶棚连接牢固,无松动、脱落。检验方法:手扳检查。一 般 项 目7.3.4 装配式吊顶标高、尺寸、造型应符合设计要求,挠度不大于2mm; 检验方法:观察;卷尺检查。7.3.5 装配式吊顶工程允许偏差应符合允许偏差表的要求:面角高度偏差(四个角)不大于2mm。检验方法:使用钢卷尺测量。7.3.6 装配式吊顶整体平整性好,顶部平面无明显凹凸感;吊顶整体平面与收边条吻合齐平,接合处无明显空隙。检验方法:目测、感观检验。7.3.7 装配式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7的规定。表 7.3.7 装配式吊顶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序号号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检查数量金属板、金属复合板矿棉板、玻璃纤维增强石膏板1表面平整度2.02.0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各平面四角处2接缝直线度2.03.0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线)用钢直尺检查,各平面抽查 2 处3接缝高低差1.02.0用钢直尺和塞尺检查,同一平面检查不少于 3 处7.4 装配式地面工程验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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