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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感悟(交流发言)(8篇).docx

1、2024年度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感悟(交流发言)(8篇)第1篇,共8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正本清源,防微杜渐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其对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深远影响。条例不仅是我们行为的准则,更是正本清源、防微杜渐的重要工具。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标准。这让我想起了资治通鉴中的一句话:“夫治国犹如栽树,本根不摇,则枝叶茂荣。”这正体现了条例的重要性,它为我们提供了稳固的本根,让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从而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在条例中,关于廉洁从业的规

2、定尤为引人注目。条例强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这让我想越了古代的清官海瑞,他一生清廉,刚正不阿,被誉为“海青天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有廉洁从业,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才能为企业创造更加公正、公平的发展环境。此外,条例还对违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制度的刚性和权威性。这让我想起了管子中的一句话:“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这意味着法律和制度是我们行为的准绳,任何人都不能逾越。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我们才能防微杜渐,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通过学习条例,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操守,廉洁从业,

3、严于律己。让我们以条例为本,正本清源,防微杜渐,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第2篇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交流发言提纲及心得感悟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在国有企业的发展洪流中,我们作为管理人员,身负重任,犹如引领航向的舵手。今天,我们齐聚一堂,共同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不仅是对法规的尊重,更是对我们自身职责的庄重承诺。谢谢大家!第4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伙伴:大家好!“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首先要修身正己,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贡

4、献自己的力量。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如同高悬的明镜,映照出我们行为的得失。“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历史上的教训历历在目,唐玄宗后期沉迷享乐,任用杨国忠等奸臣,导致安史之乱,唐朝由盛转衰。在现代社会,同样有一些令人痛心的案例。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暗箱操作,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中饱私囊,严重损害了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我们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无畏的勇气,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在工作中,严格按照国有企

5、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要求,规范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沉舟侧畔千机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虽然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但只要我们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克服困难,实现企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让我们以廉洁为本,以纪律为纲,共同书写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谢谢大家!第5篇2024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交流材料、心得体会2024年6月17日上午,市交建投集团进行专题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学习之深入彻底。作为一名国企党支部书记,深知纪律是管企治企的“戒尺”,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感悟。一、加

6、强学习,武装头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颁布后,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当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学习条例的精神内涵和条款规定,搞清楚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将条例作为工作生活的准绳和规范,用以指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养成纪律自觉。二、严于律己,保持定力此次条例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一个总体特征,这就是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调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不断增强自我革命能力。因此,将时刻谨记以严于

7、律己的态度开展今后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二是在人才培养任用上全周期从严,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选人用人管理制度,做到公正、公开、公平。三是做到强化贵任担当,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将企业发展安全贵任落实到每个人身上,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三、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中明确指出,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作为一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

8、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

9、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

10、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

11、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卤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12、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

13、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

14、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陵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

15、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贵任的,任免机关、单

16、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

17、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第8篇关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材料“洛阳亲友如相间,一片泳心在玉壶。”这句古诗所表达的纯粹和清正,恰如我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坚守的初心和底线。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让我对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紧箍咒”,也是“护身符它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的行为准则和纪律要求,宛如一面清晰的镜子,让我们能够审视自己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

18、只有严格遵循条例的规范,我们才能在国有企业的发展道路上不走偏、不迷路。曾有一家国有企业,其管理人员为了追求短期的业绩增长,虚报生产数据,欺骗上级部门和投资者。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该企业不仅遭受了经济损失,还失去了市场信任,陷入了发展困境。这一案例警示我们,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会面临各种压力和诱惑,但只要坚守条例的要求,就能像淘沙炼金一样,去除杂质,留下真正的价值。我们要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滥用职权、泄露企业机密等违规行为。同时,条例也促使我们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道德和素养。“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我们要勤奋工作,善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以实际行动践行条例的精神。“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和贯彻条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不断自我反思,将纪律意识融入到血液中,落实到行动上,为国有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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