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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八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docx

1、共八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发言材料发言材料篇一,共八篇“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怀着这样的忠诚和担当,为国家的繁荣和企业的发展奉献一切。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则为我们的忠诚和担当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约束。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的重要法规,它全面涵盖了管理人员可能涉及的各种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分标准。“法令行则国治,法令池则国乱“,严格遵守条例,是维护国有企业稳定运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关键。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忠诚的价值。“一片丹心图报国,两行清泪为思亲”,我们要将对国家和企业的忠诚融入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中,坚决杜绝任何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行为。担当精神

2、同样不可或缺。“黄沙百战穿金甲,不破楼拦终不还“,面对工作中的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推诿逃避。例如,在应对市场变化时,要敢于创新、敢于决策;在处理企业内部矛盾时,要公正公平、果断处置。“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我们不仅要熟知条例的内容,更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履行,用行动诠释忠诚与担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相信在条例的规范下,国有企业必将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我们也将在这个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个人心得体会篇二日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正式公布(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重要论述,

3、从法规层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统一规范,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国有企业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中肩负重要职责,在服务保障国家发展战略、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对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至关重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部署,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

4、条例草案。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作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条例制定坚持依法处分原则,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值得注

5、意的是,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政务处分和处分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二十届中央第一轮、第二轮巡视对共计57家国有企业开展常规巡视。从巡视反馈和近年来查处案件情况看,国企领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着力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比如,条例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

6、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条例充分体现贯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方针方略,纵深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既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划定行为底线,又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严肃追责,强化震慑效应,不断释放全面从严的强烈信号。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是内在统一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

7、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从处分原则、处分适用、处分程序、鼓励担当作为等方面落实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促进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更好激发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比如,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处分适用方而,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

8、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在鼓励担当作为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学习研讨发言材料篇三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齐聚于此,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进行深入学习,这对于我们国有企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顶梁柱,我们身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颁布,犹如一盏明灯,为我们的工作指引了方向,划出了红

9、线。我们先来看看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比如,某国企名称的一位管理人员张某,在负责企业采购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供应商巨额贿赂,在采购过程中故意选择质次价高的产品,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生产效率降低,产品质量下滑,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受损,最终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另一家国企名称的李某,在企业项目招标中,违规操作,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中标机会,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这些案例令人痛心,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绝不是一纸空文,而是高悬在我们头顶的一把利剑。这部条例是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坚固基石。它全面涵盖了从政治纪律到工作纪律,从廉洁

10、纪律到群众纪律等各个方面的规定,为我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它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的有力武器。通过明确的处分措施,对那些企图侵吞、损害国有资产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让心怀不轨者望而却步。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一条例,我向大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第一,深入学习,内化于心。要真正理解条例中的每一项规定,将其铭记在心,时刻警醒自己。第二,严格自律,外化于行。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重大决策,还是细微的管理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行事,杜绝一切违规行为。第三,相互监督,形成合力。我们是一个团队,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维护企业的良好秩序。同事们,国有企业的发展关乎国家繁荣,关乎民生福祉。让我们以国有企业管

11、理人员处分条例为准则,秉持清正廉洁的作风,扎实工作,为国有企业的辉煌明天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研诂交流材料、心得体会篇四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此条例如同春雨般滋润着国企管理的土壤,促使国企管理人员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明镜高悬,照见秋毫”,条例的实施让国企管理人员的每一项行为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勤勉程度,还是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都成为了考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正如道德经所言:“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条例不仅规定了详细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还强调了处分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程序

12、合法。这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在给予处分时,必须遵循集体讨论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种严谨的态度和规范的程序,无疑为国企管理注入了更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条例还鼓励国企管理人员自我监督、相互监督,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正如论语中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国企管理人员应当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向优秀看齐,同时勇于揭露和抵制不正之风。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批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他们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忠诚于党、勤勉为民”的初心和使命,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研讨材料、心得篇五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

13、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有了深刻的领会和诸多感悟,以下是我的心得分享。一、深刻理解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对推动经济增长、保障社会稳定、促进民生改善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搭建了坚实的法律框架和制度支撑。一方面,它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戴上了“紧籁咒“,能够有效遏制违规决策、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不良行为,保障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沿着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轨道前进。比如,过去曾有部分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自律和监督,致使投资项目失败、国有资产受损。条例的落地实施,能够

14、对此类行为起到强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切实守护好国有资产安全。另一方面,条例有助于塑造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营造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信誉和社会认可度,为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秉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的国有企业,才能赢得消费者、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青睐,不断提升市场份额和综合竞争力。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类型以及相应的处分措施和程序,为国有企业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在深入学习过程中,我们必须精准把握这些核心内容和要求,确保依规依纪管理。从违纪行为的界定

15、来看,条例全面覆盖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无论是在战略决策、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还是在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等方面,任何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比如,在财务管理中,严禁虚报账目、挪用公款;在项目招投标中,严禁暗箱操作、权钱交易。在处分种类和程序方面,条例明确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不同程度的处分方式,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明确了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和要求。这种严密的规定,实现了党纪、政纪与国法的有机衔接,织密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网络,确保了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积极探索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实确保条例在国有企业中落地生根、取得实效,需要我们

16、在企业管理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构建科学有效的实施机制。首先,要加大培训教育力度,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在线学习课程、案例研讨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深入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法律意识。例如,可以定期组织“纪律教育月”活动,集中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体系建设,整合审计、监察、法务等内部监督资源,形成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同时,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机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最后,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

17、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严肃问责,使条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四、持续推动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重要契机。我们要以此为切入点,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一方面,要对企业现有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将条例的要求融入到企业的章程、决策程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制度中,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要大力培育企业法治文化和廉洁文化,将法治理念、廉洁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通过文化的浸润和引领,使依法经营、廉洁

18、从业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体员工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国有企业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担当。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标尺,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国有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我也坚信,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必将在法治轨道上阔步前行,为实现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更大贡献。研讨交流材料、学习心得篇六深入学习条例,筑牢廉洁防线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一起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范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

19、要充分理解条例对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条例的实施,为国有企业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助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例如,一些国有企业由于管理不善,导致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条例的出台,能够有效约束管理人员的行为,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二是要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点和关键环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刻领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违

20、规操作、失职渎职。比如,在物资采购、项目招投标等环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三是要切实认识到违反条例的严重后果。违反条例不仅会给个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还会损害企业的形象和声誉,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贪污腐败、违法乱纪而被查处,不仅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我们要引以为戒,时刻保持警醒。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企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熟知熟记,入脑入心。同时,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典型案例,让大家深刻认识到违反条例的危害。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企业内

21、部管理制度,规范决策程序,加强风险防控,从源头上预防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三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贡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要做到有案必查、有责必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同时,要加强对受处分人员的教育和帮扶,使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志们,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行为的准则和底线。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严格遵守,筑牢廉洁防线,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谢谢大家!研讨交流发言材篇七“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正廉洁的管理队伍,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便是这

22、一“源头活水”,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注入了清新与活力。通过深入学习条例,我深切感受到其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性。“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国有企业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只有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才能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条例犹如一把高悬的利剑,时刻警示着我们要坚守纪律底线。“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我们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为眼前的利益所迷惑,始终以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为重。“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无私奉献的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在执行条例的过程中,要勇于担当责任,积极作为,为企业的发展

23、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例如,在项目投资决策中,要充分进行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遵循条例的要求,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在财务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杜绝违规操作。“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努力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篇八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7章5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给予国有企

24、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2,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囹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3、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通.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4、细化国有企业

25、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5.左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减轻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三)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

26、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予处分的情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条例第13条规定了从重给予处分的情形,具体如下:(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四)包

27、庇同案人员;(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处分期的后果,具体如下:(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筝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

28、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三)己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三章为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共9条,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根据条例第17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

29、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三)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

30、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四)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根据条例第19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1、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四)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五)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32、谋取私利;(六)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拒不纠正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根据条例第20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二)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三)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

33、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国:(五)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根据条例第21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三)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四)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

34、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根据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履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监管机构查实并提出处分建议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根据条例第23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子以开除:(一)截

35、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二)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三)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四)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根据条例第24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36、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洗钱或者参与洗钱;(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三)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四)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五)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六)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七)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

37、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八)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九)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十)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二)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

38、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三)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五)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9、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一)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第四章为处分的程序,共12条。第五章为复核、申诉,共8条。第六章为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三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一)任免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中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二)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拒不执行处分决定或者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处理。(三)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特别规定适用、溯及力和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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