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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多篇汇编.docx

1、关于深入开展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多篇汇编心得体会交流发言材料篇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在研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后,我对此话有了更为深刻的体悟。国有经济乃国民经济之命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国有资产的“看门人”,其行为举止直接关乎企业的兴衰荣辱与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的出台,如同一把“悬顶之剑”,时刻警醒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条例的颁布实施,可谓“有的放矢”。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逐渐迷失自我,陷入了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泥沼。“

2、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些违法违纪行为不仅给国有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声誉,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条例的出台,为打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公生明,廉生威”,研读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的底线。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廉洁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这些规定如同一面镜子,时刻提醒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清正廉洁、两袖清风。同时,条例也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工

3、作纪律提出了严格要求,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敷衍塞责。“在其位,谋其政”,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肩负着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例的实施效果关键在于落实。国有企业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形式,使广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条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遵守条例的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以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准则,时刻警醒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我也相信,在条例的指引下,国有企业一定能够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的贡献。发言材料篇二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进程中,规范管理、廉洁奉公始终是我们不变的追求。今天,我们一同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次重要的自我审视与提升的契机。“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需要有

5、严明的纪律和规范来保障其稳健运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如同一把“戒尺”,时刻衡量着我们的行为,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筑牢防线,为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提供坚实保障。给大家讲几个真实且发人深省的案例。在某国企,有管理人员XX,因私欲膨胀,在企业资产处置过程中,私自与不法商人勾结,压低评估价格,致使国有资产被贱卖,造成巨大损失。他原本有着光明的前途,却因一时的贪念,不仅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还面临着法律的严厉制裁,最终身陷囹圄,家庭破碎,令人唏嘘不已。还有另一家国企的XX,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项目招标中暗箱操作,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

6、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也导致了企业内部人心惶惶,士气低落,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其本人也因此名誉扫地,成为众人唾弃的对象。“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这些惨痛的案例就如同一面面镜子,清晰地映照出违规违纪行为带来的毁灭性后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为了“未雨绸缪”,提前为我们敲响警钟,防止我们在利益的诱惑面前迷失自我,滑向犯罪的深渊。“责有攸归,义不容辞”,我们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我们要以“高风亮节”的品质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一丝不苟”,坚守职业操守。坚决杜绝“假公济私”“中饱私囊”的行为,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

7、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和各种利益诱惑时,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牢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不为私利所动,不为权势所屈。要以条例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同时,我们不仅要自身严格遵守条例,还要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企业氛围。在团队中,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抵制。要加强对下属员工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明白遵守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全员遵守纪律的良好局面。各位同事,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让我们“携手共进“,以条例为准则,秉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精神,为国有企业的繁荣昌盛努力拼搏!相信只要

8、我们齐心协力,严格遵守条例,国有企业必将在新时代的浪潮中破浪前行,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研讨交流材料篇三学条例,守初心践使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国有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深入学习这一条例,我对自身的责任和使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掌舵者和领航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守初心,践行使命。条例的出台,为我们提供了行为准

9、则和规范,使我们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条例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治、组织、廉洁、工作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明察秋毫”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必须“一丝不苟谨小慎微“,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在政治纪律方面,我们要忠心耿耿”,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不能“心怀鬼胎背遒而驰要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确保国有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廉洁纪律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生命线”。我们要“廉洁奉公”“两袖清风”,坚决抵制各种诱惑,不能“

10、见利忘义贪赃枉法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工作纪律要求我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能“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价值观,以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知之非难,行之不易。”学习条例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到实际行动中。我们要将条例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整改。要以条例为镜,时刻警醒自己,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总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工作的指南和准则,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以实际行

11、动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篇四近期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如沐春风,深受教益,也让我对自身工作与责任有了更深层次的思考。“未雨绸缪”,在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进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诞生意义重大。它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管理秩序的“坚固堡垒”,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使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能够行稳致远。回顾过往,个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欲熏心”“中饱私囊”,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公肥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而此条例的出台,恰似“当头棒喝”,为那些有不良企图的人敲响了警钟,

12、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条例是“悬衡知平”的标准。它清晰明确地界定了行为的边界和准则,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精准的指引和规范。每一条规定都犹如“指路明灯”,让我们在管理工作中能够明辨是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任重道远,砥砺前行”,作为国有企业管理队伍的一员,我深知肩负的责任重大。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定将条例“奉为圭臬”,时刻“反躬自省”,不断提升自我修养和职业操守。切实做到“洁身自好”,不为利益诱惑所动,全身心投入到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中。我相信,只要我们秉持对条例的敬畏之心,严格自律、坚守职责,国有企业必将“鲸鹏展翅”,在经济发展的蓝天下自由翱翔,为国

13、家繁荣和人民幸福创造更多的价值。研讨材料篇五今天,我们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旨在明确责任,强化纪律,为推动国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认识条例的必要性(一)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所面临的环境愈发复杂多变,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各种新的挑战和风险层出不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原有的管理规范已难以衰与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条例的颁布实施,恰如“定海神针”,为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筑牢了坚实防线,也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提供了明确准则。条例的制定,高瞻远瞩、未雨绸缪,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它如“明镜高悬”,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刻警醒自身,明确行为边

14、界,防止因一己私欲或一时疏忽而陷入违法乱纪的“泥沼古有“羊续悬鱼”,彰显廉洁自律之典范;今有条例约束,为杜绝贪污腐败、权力滥用等行为亮起“红灯”,避免国有企业成为个别人员中饱私囊的“温床”,从源头上斩断伸向国有资产的“黑手”,确保每一项决策、每一笔资金都能在阳光下运行,为国有资产竖越坚实的“保护盾”。另一方面,条例为国有企业营造了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轻装上阵”。在市场这片“战场”上,国有企业犹如“千帆竞发”,若内部管理混乱、管理人员行为失范,必将如“一盘散沙”,在激烈的竞争中“折戟沉沙而条例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能够“厉兵秣马”,以规范的管理、高效的运营、廉洁的作风在市场中

15、攻城略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深入领会条例的内容与要求,我们需“刨根问底“条分缕析从违纪行为的认定到处分种类与程序,条例均进行了详细规定,犹如一张“恢恢天网”,琉而不漏。无论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还是工作纪律、生活纪律,都“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言,无论身处何种岗位、肩负何种职责,都应“三省吾身”,将条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力与责任。在企业管理实践中,贯彻落实条例需“多管齐下”“有的放矢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春风化雨”般的培训与引导,使条例深入人心,让每一位管理人员都能“心领神会其次,强化监督检查,形成

16、众目睽睽之下无违规的良好氛围,使违规违纪行为无处遁形。最后,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养奸”,真正发挥条例的威慑力与警示作用。“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学习贯彻条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以条例为“指南针”和“紧箍咒”,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添砖加瓦”,为国有资产的守护“站岗放哨”,为实现国有企业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研讨交流材料篇十同志们: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适用范围广泛,细

17、化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实施;在此有几点解读与大家分享。一、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期以来,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处分的程序等作出专门规定。2020年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和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的制度机制;明确由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

18、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为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二、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条例制定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坚持依法处分原则,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相关法律、国家规定,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的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三、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

19、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

20、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四、处分的种类以及与政务处分的区别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政务处分和处分都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本质上都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追究责任,实施对象都是公职人员,主要区别是实施主体不同: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五、条例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

21、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实施的细化。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

22、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六、条例对处分程序的具体规定条例第四章对处分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处分的程序性要求,包括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处分的依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二是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承办部门可以通过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开展调查。三是对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等作出规定。四是对处分决定书

23、的制作、送达,案件调查的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五是对处分期满后处分的解除,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作出明确规定。七、条例体现“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原则条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在严格约束的同时保护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在处分原则方面,规定给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在处分适用方面,将

24、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较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规定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抉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三是在处分程序方面,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贵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四是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八、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要积极营造尊崇法规、遵守法规、捍卫法规的良好氛围,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教育引导管理人员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各级纪检干部要持续提升监督执纪工作质效,争做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精准定性处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踏实做事的干部撑腰鼓劲;要切实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警钟长鸣,深刻吸取赵平案件惨痛教训。拧好“总开关”、绷紧“纪规弦”、守好“责任田”,以更加坚定的政治自觉、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积极的担当作为、更加廉洁的道德操守,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为XX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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