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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doc

1、惠州市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权利,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工作,依法依纪、科学规范,实事求是、及时有效,结合实际、分层通报的原则。 第二章 通报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市、县(区)两级党委委员和候补委员,市、县(区)两级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党代表直至全体党员、

2、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 第三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3、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人民武装、统一战线及群团工作的重要事项; 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5、党组织会议形成的重大决定、决议事项; 6、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整改落实情况,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

3、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干部人事管理范围内的公开招聘、录用干部以及调整、任免干部的情况; 4、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进展情况; 2、行政区划和组织机构调整情况; 3、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点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4、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和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当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通报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的通报内容可通过会议、文件、报告、新闻媒体等方式在不同层次、不

4、同范围内通报。 (一)会议通报。适用于可在党内公开,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传达的情况。 (二)文件通报。适用于党内重要文件、涉及党组织或党员群体的重要情况通报等。 (三)专题通报。适用于涉及党内重大活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针对部分群体、个人或者部门进行专题通报。 (四)媒体通报。适用于可向全体党员和社会公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等。 (五)其他通报。适用于可向社会公开的日常性工作或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可采取党务公开栏、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工作应在1个月内通报,紧急、重要情况应及时通报。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涉

5、密内容的通报工作,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第五章 通报程序 第九条 党内重要情况按以下程序进行通报: (一)由承担党务工作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通报的事项,报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党委(党组)书记审定; (二)通报内容原则上由党委(党组)书记最后审定,特殊情况报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承担党务工作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经审核后的通报内容向不同对象公开。对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应采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通报,并及时收集反馈意见。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本制度的落实,对不执行本制度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委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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