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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docx

1、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切实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施工行业 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实施办法。一、保险定义及保险范围(一)保险定义。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 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水利工程建设 (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项目的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 防服务,对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

2、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 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商业保险。(二)保险范围。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责任包括投保施工企 业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含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等)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 等费用。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二、基本要求(一)项目参保。水利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段为单元由 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投保单位应在工程开工之前完成投保,保 险期限应覆盖整个施工期。对于已开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责险 的应根据剩余工程情况进行投保,保险期限应覆盖剩余施工期。 鼓

3、励各地先试先行,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由项目法人以项目为 单位统一投保模式。(二)保费计取。对于新开工水利工程,安责险费用在水利 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由投保单位与保险机构协 商签订合同后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摊给从业人员个人。项目 法人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保障安责 险费用足额到位。(三)费率确定。在保险基准费率指导下,科学运用差别费 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险 机构应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实际风险情况,建立费率动态调整 机制,保险费率可根据事故记录和等级、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配合隐患排查及整改、是

4、否 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情况确定。三、投保要求投保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承保 资格的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合同,并按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费用。承保机构在收到全额保险费后应 出具相应保险单。保险单应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承包 单位名称、项目工期、保险缴费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保险期限 等信息,并录入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四、承保要求(一)承保机构基本条件承担水利建设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 求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或者严重不良信用 记录;2 .具有足够的偿

5、付能力;3 .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4 .具备提供专业水利施工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5 .具有覆盖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所在地的服务能力;6 .使用的水利建设安责险保险条款已经过金融监督管理机 构审批。(二)承保机构的确定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所有符合 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 机构采取共保体方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不得垄断市场,限制、排斥竞争。为顺利推动水利建设安责险各项工作,提高保 险服务质效,按照便于管理和自愿的原则,凡是符合以上基本条 件的保险机构(共保体)在展业前可自愿与省水利厅就费率优惠、 理赔服务、事故

6、预防服务等事项进行协商,对于协商一致的保险 机构,省水利厅与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省水利厅 每年定期对签约保险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 的业绩和规模、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 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相关结果实施动态调整。五、事故预防与理赔服务(一)事故预防服务制度、流程及标准保险机构应依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 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及水利部、省水利厅制定 的相关事故预防服务指南、规定等标准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 产事故预防服务相关工作。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制 度,规范事故预防流程,完善事故预防服务质

7、量保障体系,选择 经验丰富、服务规范、专业水平较高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事 故预防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应为投保单位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 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资料,确保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可追溯, 服务档案真实完整。(二)事故预防服务形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承保机构根据各地水利工程项目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 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方案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专业技术人 员、聘请外部水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具有水利施工安 全方面经验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多种方式为投保单位提 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开

8、展现场事故预防服务时,相关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进行组织协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事 故隐患监督整改。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违反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生产 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相关水行政部门要监督整 改到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计入信用评价系统。鼓励各保险机构创新事故预防服务形式,联合建立或委托专 业的事故预防服务组织,统一标准、统配力量、统筹费用联合开 展事故预防服务。(三)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内容:1 .为投保单位员工、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2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9、和安全评价;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4 .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6 .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在1个保险年度内,承保机构至少为被保险项目开展1次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至少为被保险项目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 识、评估、安全评价或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具体服务内容、 频次、时间节点等,承保机构应提前与投保单位协商并在协议或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中明确。保险机构的预防服务不免除投保 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 应积极配合,如实告知保险合同中明确的重要事项,并对排查发 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四)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保险机

10、构应将实收保费中不低于15%的部分作为事故预防服 务专项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实行足额提取、集中统筹、政府 监督、专款专用。(五)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开展安责险保险业务的 县(市、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理赔服务团队接 到报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灾和 事故处理等工作。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 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 赔付根据已有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相应的赔偿金额;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投保单位发出不予赔偿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同一投保单位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赔偿应当实行

11、同一标准, 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六、承保服务评估省水利厅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险机构的事故预 防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预防费用的提 取、使用情况;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的实施情况;服务机构及服务 人员的专业能力;投保单位的满意度;投诉处理及理赔服务情况 等。七、信息平台建设省水利厅建立全省统一的“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并 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将自身业务系统与安责险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对接,实时进行数据交换。投保单位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投保信息、 企业信息更新,政策培训学习、隐患排查、事故预防服务的线上 反馈等工作。八、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水利厅安

12、委会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安 责险工作的统筹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厅安委 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安责险相关指 导工作。厅安委办负责安责险实施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 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 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安责险日常工作。(二)扎实稳妥推进。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 辖区内水利建设安责险工作的组织落实。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 理赔、事故预防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督;对辖区内水利施工项目事 故预防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核查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 况;关注辖区内保险机构恶性竞争行为;协调解决有关赔偿纠纷; 及时上报本地区水利建设安责

13、险违约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 况和处罚建议。(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 责险投保和事故预防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未按 规定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对于未按合同 约定和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投保单位反映问题多的保险机 构,及时上报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通报金融 监督管理机构。(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加强水利建设安责险政策宣讲,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 育,引导水利施工企业充分认识推行安责险的重要意义,提升保 险机构及第三方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安责险健康发展。各市、县 水行政部门要将全面实施安责险的

14、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 水利施工企业和水利工程项目施工主体。(五)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 险机构的日常监管,认真收集并逐级向省水利厅上报相关信息。 对于赔付及时、服务周到,投保单位反映好的保险机构,省水利 厅将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于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预防服务、随意 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因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 还价等违反相关规定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保险机构,省水利厅 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通报保险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安全生产领 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等措施。九、附则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河北省水

15、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10月28日印发。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 2017140号),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 9月24日,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冀 应急政法2021122号)正式公布,明确在矿山、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 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依照国家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 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安全生 产法第51条要求:属于国

16、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新增第109条:“高 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12月 14日水利部制定印发了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347号)要求各 地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安责险的落实落地。实施安责险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基层基 础的创新途径和有力抓手。实施安责险可以有效发挥其两项功 能:一是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帮助企业查 找风险和隐

17、患,进行有效管控和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 率。二是经济补偿功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运用大数法则,转移、 分散企业风险,缓解企业因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赔偿压力,有利 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为加快推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发挥 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水利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结合 我省水利实际,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河北省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为9部分,包括26项 内容1 .第1部分保险定义及保险范围。明确了水利建设安责险的 定义、保险范围等内容。2 .第2部分

18、基本要求。明确了水利建设安责险以项目施工标 段为单元由承包的施工企业投保,以及安责险费用的列支,保险 费率的确定等内容。3 .第3部分投保要求。明确了投保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开工 之前与项目所在地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水利 建设安责险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的主要要件等内容。4 .第4部分承保要求。明确了承保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以及 合作承保机构的确定原则和确定程序等内容。5 .第5部分事故预防与理赔服务。明确了事故预防服务制 度、流程及标准、事故预防服务形式、事故预防服务内容、事故 预防服务费用标准、保险理赔服务等内容。6 .第6部分承保服务评估。明确了省水利厅定期组织或委托 第三方机

19、构对保险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以及评估的 主要内容。7 .第7部分信息平台建设。明确了全省统一的“安责险综合 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以及相关要求等内容。8 .第8部分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明确了推进安责险实施的 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宣传引导等各项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9 .第9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三、办法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建议情况1 .水利厅监督处成立水利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专班, 负责水利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起草工作。2 .广泛调研和收集相关资料。先后到水利部和湖南省进行考 察学习,结合监督检查工作与相关施工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同时 大量收集办法)起草的上位法文本,以及相关

20、省、市推行安 责险办法、文件,进行学习研究借鉴。3 .组织办法的修改完善。按照程序将办法初稿发各地各有关 单位征求意见,同时组织省内5家大型保险机构业务负责人员召 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汇总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厅 机关有关处室、省内外施工企业、省内有关保险公司意见,多次 修改本办法,在修改中,吸纳多方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4 .征求意见情况。起草过程中共征求69家单位,共收到意 见建议13条,其中采纳11条,协商同意1条,未采纳1条。分 送厅领导征求意见,吸收采纳意见建议。2024年7月9日经过 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9月29日经厅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10 月28日正式印发。四、主要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的意见3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140 号)4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 指导意见(水监督2023) 347号)5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冀应急政法2021) 122 号)6 .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费提取使用办法(试 行)冀安委办2019) 55号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应急管理部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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