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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docx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 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 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制了本 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L总则;2.术语;3.责任主体及职 责;4.基本规定;5.办理程序与要求;6.网上归集;7.风险防 范与监督;8.计划与统计;9.档案管理。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 议,请寄送给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北楼5F-11F;邮编:

2、401121) o本标准主编单位: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中国银行总行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崔勇潘伟李晓霞文星 严志华赵燕何茂欧晓华 张化友王彦杰钟韬顾峰 孙志国陈珊玫金妍丽刘国强薛涛马少华陈新平杜鲜梅 杨智娟尹桐赵明慧孙永健 寇娟赵莉宋懿璇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孟卫东李朝兴夏雨郭兰 孙东来谷山王战洪杨明辉 赵鑫明杨威李瑞礼目 次1 总则12 术语23 责任主体及职责54 基本规定 75 办理程序与要求135.1 一般规定

3、135.2 归集专户设立145.3 单位缴存登记145.4 个人账户设立145.5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155.6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155.7 单位缴存登记注销165.8 缴存基数调整165.9 缴存比例调整175.10 汇缴175.11 补缴185.12 个人账户封存 195.13 集中封存195.14 个人账户启封 195.15 同城转移205.16 异地转移205.17 降低比例缴存225.18 缓缴225.19 开具职工缴存证明235.20 开具单位缴存证明235.21 错账调整245.2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246 网上归集267风险防范与监督288 计划与统计308.1 计划308.

4、2 统计309 档案管理31附录A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表格32附录B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主要风险点37附录C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档案归档范围40本标准用词说明43引用标准名录44Contents1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23 Participants and Duties 54 Basic Requirements 75 Procedures and Requirements 135.1 General Requirements 135.2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Collection Account 145.3 Unit

5、s Deposited in the Registration 145.4 The Establishment of Personal Account 145.5 The Information Change of Unit Deposit Registration 155.6 The Information Change of Personal Account 155.7 Units Deposited in Registration Cancellation 165.8 Deposit Base Adjustment 165.9 Deposit Ratio Adjustment 175.1

6、0 Collective Payment and Deposit 175.11 Supplementary Payment and Deposit 185.12 The 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 195.13 The Centralized 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s 195.14 The Deblocking of Personal Account195.15 The Internal Transfer of Housing ProvidentFund 205.16 The External Transfer of Housin

7、g ProvidentFund 205.17 Reduce the Proportion of Deposit 225.18 Deferred Payment and Deposit 225.19 Unit Deposit Certificate Issued 235.20 Active Employee Deposit Certificate Issued235.21 Errors ofAccount Adjustment 245.22 The Deposit of Flexible Employee 246 Collection Online 267 Risk Prevention and

8、 Supervision 288 Planning and Statistics 308.1 Planning308.2 Statistics 309 The Archive Management 31Appendix A HousingProvident Fund Collection BusinessTables 32Appendix B Housing Provident Fund Collection BusinessRisk 37Appendix C ousing Provident FundCollection BusinessArchiving Scope 40Explanati

9、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3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44.o.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1.0.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 原则。1.0.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 银行、单位应严格履行各自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方面的职责。1.0.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管理,提高信息化 管理水平,建立风险防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

10、1.0.6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活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management committee ofhousing provident fund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2.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management center of housingprovident fund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 (地、州、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机构。2.0.3 受委托银行 commissioned bank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

11、国家规定方式确定的,受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商业银行。2.0.4 单位 unit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的统称。2.0.5 职工 employee与单位呼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2.0.6 单位管理户 Unit management 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反映和记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 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管理户。2.0.7 单位登记号 unit registration 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单位管理户的编码。2.0.8 个人账户 personal a

12、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用于记载和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 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的明细账户。2.0.9 个人账号 personal account number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用于识别个人账户的编码。2.0.10 缴存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将单位负担的和代扣代缴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 人员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包括 汇缴、补缴等。2.0.11 归集 collection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业务的总称,包括:单位缴存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转移

13、封存、启 封、汇缴、补缴等。2.0.12 归集专户 specialized collection account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记载和反映住房公 积金缴存资金情况的专用存款账户。2.0.13缴存基数 payment and deposit base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2.0.14 缴存比例 payment and deposit ratio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2.0.15 ,匚缴 collective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 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管

14、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 账户。2.0.16 欠缴 arrears of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0.17 缓缴 deferred payment and deposit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 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2.0.18 补缴 supplementary payment and deposit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2.0.19 封存 blocking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 停缴存状态。2.0.20 启封 deblo

15、cking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2.0.21 集中封存 centralized blocking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且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其个人账户封存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集中管理的行为。2.0.22 集中封存户 management account for centralized blocking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管理集中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而设立 的管理户。2.0.23 转移 transfer由于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调动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 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管理户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0.24 同城转移 internal transfer

16、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 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2.0.25 异地转移 external transfer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 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3责任主体及职责3. 0.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 括下列内容: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4审批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需要决策的其他归集业务事项。3.0.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 下列内容:1编制、

17、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 报告;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4审核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5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缴存情况,负 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6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对账、查询和政策 宣传咨询等服务,并受理投诉和复议申请;7负责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并对受委托 银行归集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及考核;8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 公积金归集事项。3.0.3受委托银行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为:按与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 服务。

18、3. 0.4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应包括下列内容:1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 对账等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 金归集业务相关事宜,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 性负责;2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投诉等 事宜;3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 工作;4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的宣 传和咨询。4基本规定4. 0.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归集业务服务管理,完善归 集业务服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科学设置服务网点,合理配备 服务人员,强化服务监督,建立并使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信息 系统

19、搭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服务平台,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 效率,为缴存单位及职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4. 0.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服务质量、网点分布、风险防控能力、利率水平 等因素通过招标方式确定;2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招标方案,报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4.0.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归集专户,且 在同一受委托银行只能设立一个归集专户。4. 0.4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 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

20、来源、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经济类型及代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 12402的规定,隶属关系及代 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 12404的规 定,行业分类及代码应符合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 T 4754的规定;单位性质、资金来源分类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表Aol和表A.0.2的规定。2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比例、缴 款方式、首次汇缴月、月汇缴总额等信息,并宜包括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 员等。3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 子邮箱等。4.1 .5住房公积金

21、管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 公积金单位管理户,一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户。4.2 .6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 账号,个人账号应采用身份证件号码;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 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2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 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宜包括婚姻状况、手机 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4.0.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单位 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4.0.8住房公积金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

22、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 算组织已灭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4.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 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 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 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 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各地住 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

23、社会 公布,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3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 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4.0.10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具 体缴存比例应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且应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 缴存比例宜一致。4. 0.11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 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

24、例应符合下列 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降低缴存比例具体条件和 期限;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 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批准;3降低缴存比例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 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 缴存比例手续。4.0.1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 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 工住房公

25、积金缴存比例;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 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4.0.13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 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2缴款方式应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 等,宜采用委托银行代扣缴款方式。4.0.14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4.0.15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 金,缓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26、会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单位经济状况、职工收入等因素确定缓缴具体条件和期限;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 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审批;3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4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 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4.0.16住房公积金封存、启封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封存手续;2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 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

27、住房公积金。4.0.17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1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 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 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2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 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 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 存时间应合并计算;3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 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 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28、4. 0. 18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应符合下列规定:1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 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2集中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职工个 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5. 0. 19住房公积金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 计息。2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 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 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3住房公积金利息应采用积数计息法按下列公式计算:A = BX(4. 0.19).SnG式中:A利息,利息四舍五

29、入后保留两位小数;B累计计息积数,累计计息积数为每日余额合计数;C年利率(%) 04.1 .20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本人收入核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范围, 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4.2 .2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 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手段,加强单位 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审核,确保信息变更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4.0.22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 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1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

30、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 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2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 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 账的单位或职工;3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5办理程序与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除本章有特别规定外, 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提供 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5.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 行审核,

31、应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2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3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4申请表册中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 正确;5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信息一致;6本章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5 . 1. 3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业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相关 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与有关部门联网协查可核实相关信 息真实性的,可简化本标准第5. 2节第5. 22节规定的相关申 请资料。6 .1.4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予以办理; 办结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返回业务办理回执或提供业务办 结情况电

32、子查询。审核未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 并退回申请资料。5.2归集专户设立5.2.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在受委托银行办理归集专户设 立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5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委托代办授权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件;6盖有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的印鉴卡片。5.2.2 受委托银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归集专户后,应 反馈开户成功的回执。5.2.3 归集专户开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专户储存、 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要求,审批、使用住房公积金。5.3单位缴存登记5.3.1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33、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3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单 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5.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申 请资料进行审核,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本标准第4. 0.9条 和第4. 0.10条的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5. 3.3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及管理户设立手续,生成单位登记号,并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的有效凭证。5.4 个人账户设立5.4.1 办理个人账户设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5.4.2 住

34、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职工缴存基数符合本标准第4. 0.9条的规 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5.4.3 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 户,生成个人账号,并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5.5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5.5.1 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应包括单位名称、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信息;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5.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信息变更手续。涉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凭证内容变更的,

35、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重新向单位核发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凭证。5.6 个人账户信息变更5.7 6.1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单位或职工应提供下列申请 资料:1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 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前和变更后的相应 信息;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5. 6.2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身份证号码升 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 理。集中封存职工应由本人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办理。5.6.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5.7

36、单位缴存登记注销5.7.1 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 登记号、注销前账存人数、注销前月缴存额、注销原因、个人账 户转移说明;宜包括单位地址、联系人信息;2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明细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 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住房公积金转移去向、手 机号码;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 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 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5.7.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申请资料 进行

37、审核,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2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为零;3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5.7.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 注销手续。5.7.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的,办 理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 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手续。5.8 缴存基数调整5.8.1 办理缴存基数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 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缴存

38、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 信息。5. 8.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手续。5.9 缴存比例调整5.9.1 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比例调整 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相应 信息。5.9.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缴存比例调整的申请资料 进行审核,调整后的缴存比例符合本标准第4.0. 10条规定。5.9.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比例调整 手续。5.10 汇 缴5.10.1 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收款 单位账户信息、缴存年月、缴款方式、本月

39、汇缴人数和金额等 信息。2有汇缴变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包括 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 本月应缴存额增加、本月应缴存额减少、增减变动原因。5.10.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汇缴确认手 续,生成汇缴业务流水号,并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5.10.3 10. 3单位应按汇缴登记的金额和约定方式向归集专户缴款, 并应注明汇缴业务流水号,其中:通过财政统发方式汇款的,财 政部门应提供汇款明细表,包括所汇款项的单位名称、汇缴业务 流水号等;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 约定扣款时间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付款账户信

40、息、汇缴业务流水号、扣款金额等。5.10.4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 入个人账户:5.10.5 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一致的,应计 入个人账户;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与单位当月应汇缴金额不一致的,应 与单位联系确认汇缴金额后计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 或记账到汇缴单位的归集暂存款;3单位归集暂存款余额小于应汇缴金额的,应通知单位办 理补款手续。5.10.6 申请办理委托代扣的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办理:1单位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扣款行签订委托代扣缴 款协议,包括缴存单位信息、付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委 托扣款日期等相关信息;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委托代扣缴

41、款协议,办理单 位委托代扣缴款登记手续。5.11 补 缴5.11.1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职工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补缴起止年月、补缴月数、月 应缴额核定、月已汇缴额、月补缴金额、总补缴金额等信息;宜 包括补缴原因。2涉及多名职工补缴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住 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内容与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一致。5.11.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补缴确认手 续,生成补缴业务流水号,并应告知单位办理缴款手续。5.11.3 单位向归集专户缴款且应符合本标准第5. 10. 3条的 规定。5.11.4 住房公

42、积金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计入个人账 户,且应符合本标准第5. 10. 4条的规定。5.12 个人账户封存5.12.1 办理个人账户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封存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 封存人数、封存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账号,宜 包括封存原因;2个人账户封存的证明材料(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的证明 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12.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封 存手续。5.13 集中封存5.13.1 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封存的单位应提供下列申 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 号、集中封存人数、集中封

43、存年月、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个人账号、转移金额,宜包括集中封存原因;2集中封存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符合集中封存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5.13.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集中 封存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申请集中封存职工无欠缴住房公积金 情况。5.13.3 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 存手续,将申请集中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转出至集中 封存户下进行管理。5.14 个人账户启封5.14.1 办理个人账户启封的单位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启封申请 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启封人数、启封年月、职工姓 名、身份证件号码、

44、个人账号。5.14.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 封手续。5.15 同城转移5.15.1 办理个人账户同城转移的转出单位或转入单位应提供下 列申请资料:1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包括转出单位名称、转出 单位登记号、转入单位名称、转入单位登记号、职工姓名、身份 证件号码、个人账号、转移金额等信息;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关系变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15.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将转移职工个人账 户及住房公积金直接转移至转入单位管理户下。5.16 异地转移5.16.1 转入单位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为转入职 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5

45、16.2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本标准第5. 4. 1条第5. 4. 3条的规定,为转入职工设立个人账户。5. 16. 3职工应向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异地转移申 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职工本人身份证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本标准表A. 0. 3);3其他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5.16.4 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本标准 表 A.0.4);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5其他

46、用以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5.16.5 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 工信息。信息相符的,应予以受理,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申请表上加盖印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经办人。信息不符 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5. 16. 6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职工申请后,应为职工 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本标准表AO5),并应 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5.16.7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联系函后,应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并根据接收到的信息进 行下列审核:1核对职工身份信息;2依据当地政

47、策审核是否符合转出条件。5. 16. 8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为职工生成住 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本标准表A.0.6);审核未通过 的,应将原因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至转入 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职工。6. 16. 9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 转移接续平台,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递至转入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通过下列方式将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已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住房 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划转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与 信息的同步转出;2未连接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的,转移资金通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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