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局部修订条文(2018年捌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 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中其他条文一并实施。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 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 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 符合表5. 1. 1的规定。表5J1民用建筑的分类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住宅 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 筑)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
2、不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 于27m的住宅建 筑(包括设置商 业服务网点的住 宅建筑)续表5 J J名称高层民用建筑单、多层民用建筑一类二类公共 建筑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IOOOnI2的商店、 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 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 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 调度建筑;5 .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 书库除一类高层公 共建筑外的其他 高层公共建筑1 .建筑高度大 于2
3、4m的单层公 共建筑;2 .建筑高度不 大于24m的其他 公共建筑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 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 规定。5.1. 3A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三级。5. 1. 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 限不限。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 照料设施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 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 耐火极限
4、不应低于O . 25h0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3. I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 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 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 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 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层或三层;2
5、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 楼梯;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5. 4 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 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 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 3. IA条的规定;2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 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 2. 2条的规定。5. 4 4B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
6、与医 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r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 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r2 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5.5.8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 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共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部 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 超过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托儿所、幼
7、儿园的 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等外,符合表5. 5. 8规定的公共建筑。表5. 5. 8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人数一、二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三级3层200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四级2层200第二层人数不超过15人5.5.1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 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1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2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3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 建筑;46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5. 5.
8、13A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 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 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 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 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 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 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 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 设置要求。5. 5.
9、15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 少于2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医疗建 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 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Om2。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2且疏散门的 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 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o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 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5.5.17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表5. 5. 17的规定。表5.5. 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25201520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520159十医疗 建筑单、多层353025201510局层病房部分2412一其他部分3015教学 建筑单、多层353025222010高层3015高层旅
11、馆、展览建筑3015.其他建筑单、多层403525222015高层4020注:1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 表的规定增加5m。2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 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 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3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 增加25%。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 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 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12、处。3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表5. 5. 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 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 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IO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 增加25%。5. 5. 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r2 (包括设置 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
13、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 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 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 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 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 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 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 5. 24条 的规定。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 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1.1 .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 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 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14、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 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 的防火隔墙和1.0O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 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7 4A除本规范第6. 7. 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 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 温材料: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 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7.3. 1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 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15、包括设置在 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3 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IO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 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 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 . Ora?,前室的短边不应小 于2 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 范第5 . 5 . 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 第5. 5. 27
16、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 帘。8. 2. 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和仓库;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 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3体积大于5000)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 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 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4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 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
17、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 rr 邛L ;5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IOOOOn?的办公建筑、 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1. 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IOOm的建筑和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 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 水龙。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 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 0m。8. 3. 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邕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 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 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
18、等级的剧场, 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 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 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3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 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4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5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r2的老年人建筑;6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7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场所外),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
19、层且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 游泳场所外)。9. 4.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IOOO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 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Iooom2 的卷烟仓库;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 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 馆,重要的档案
20、馆;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 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 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个的体育馆;7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 筑,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 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9净高大于2. 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
21、库,特 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 房;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 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注: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 报装置或消防广播。10. 1. 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 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IOOnI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22、总建筑面积大于 IOOOOO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 下建筑,不应少于1 Oh;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O. 5h。10.2.7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 监控系统。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 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 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 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4国
23、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10. 3. 2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Ixo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 OTx;对于 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Ix0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 5.0 Ix;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 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1001x0 11.0.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住宿部分,托儿所、幼儿园的 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 二层。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
24、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 rr 巩。11.0. 7民用木结构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 范第5. 5节的规定。当木结构建筑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 2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可设 置1部疏散楼梯。2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不应大于表11. 0. 7-1的规定。表11.Q7T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阿名称位于两个安全出口 之间的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 或尽端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151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56医院和疗养院建筑、教学建筑2512其他民用建筑30153房间内任一点至该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 距离,不应大于表11 . 0. 7-1中有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 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4建筑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的 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 表11.0.7-2的规定计算确定。表 11 Q 7-2疏散走道、安全出口、i楼梯和间疏散门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层 数地上2层地上3层每100人的疏散净宽度0. 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