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一、收费制度1 .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缴纳保教贽和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必要且自愿”的原则。2 .收费标准: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3 .收费时间:每月IoH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和伙食费。4 .长期不能来园的幼儿,家长应及时办理退园手续。二、退费制度1 .幼儿因自身原因缺勤整月的,可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仅收取200元学位费。2 .幼儿连续缺勤5天及以上(节假日除外),可退还相应天数的伙食费,每天8元。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予退费。3 .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4 .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额结算,余额予以退还。一、收费管理基
2、本原则1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乱收费。2 .收费必须开具正式票据。3 .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4 .设立收费公示栏,确保信息透明。5 .每月公布幼儿伙食费收支情况,做好退费工作。二、收费项目1 .规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等。2 .选择性收费:如夏季空调费、冬季取暖费等。三、退费须知1 .交费后律不退,学期末结算转入下学期。2 .连续2个月及以上不来园者,可退40%管理费等费用。3 .连续一周内(节假日除外)不来园,每天退2元生活费。三、优惠须知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
3、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八湖镇中心幼儿园20xx年1月6日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汇编一、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一)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点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受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二)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
4、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三)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工)委按规定登记发放,作为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刷,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党(工)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
5、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党(工)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未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五)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六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1、短期(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2、长期(六个月以上)外出工作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可以在原单位继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二、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党员外出前必须向所
6、在党支部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以及外出后与党组织联系的方式等。三、党组织对外出的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有外出党员的党组织,应在党员外出前对其进行教育,针对外出党员的不同情况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教育内容一般应包括:(I)要求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按照规定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2)要求党员在外出期间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所在单位(地区)党的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条为了保证流动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促进
7、党的组织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村流动党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员因工作需要外出超过两个月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由党支部备案。第三条当党员的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书面方式报告所在党支部,保证党员与党组织的密切联系。第四条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且有固定地点的,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将组织关系编入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第五条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核发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须持证外出。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可以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第六条正式党员三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当建立临时党小组。外出党员
8、和临时党小组负责人应主动经常与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情况。外出党员接到党支部有重要活动通知后,应按时返回。第七条为加强对我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切实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加强教育,由村党支部确定一名同志联系流动党员,按照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教育管理。、学生流动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并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一)受地域限制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或通过其他形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而思想、工作汇报。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与党组
9、织保持联系这,均被视为自行脱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二)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提供流动期间个人在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的证明材料,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三)自报实际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一般应有党员个人按月缴纳,特殊情况可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但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时就业单位或通讯地址变动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三、是严点党的纪律,坚决处置不合格党员。若流动党员无特殊原因不按期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不及时递交转正申请、不发挥党员作用、无视党的组织纪律,党组织要及时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经
10、教育仍不改正者,所住党组织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看过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制度的人还会行: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训练试题及答案2017物业管理师基本制度与政策训练试题及答案1、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收取有关费用A.物业管理企业B.业主C.业主委员会D.最终用户2、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A.努力B.全力C.加强D.协助3、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0。A.擅离职守不负责任B.监守自盗违法犯罪C.侵害公民合法权利D.形成恶势力危
11、害业主4、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0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A业主B.物业使用人C物业管理公司D.业主和物业使用人5、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A.使用人B.业主C使用人直系亲属D.业主直系亲属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OA.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B.经营所得利润的分配C.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拆D.招投标管理活动的批准7、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A.随意租售B.改变用途C.擅自占用D任意损坏8、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
12、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OA.业主委员会B.业主大会C.物业管理企业D.居民委员会9、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O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A.业主B.业主大会c业主委员会D.物业使用人10、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依法办理有关手续。A.业主委员会B.业主C.物业管理企业D.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管理制度房屋管理制度(精选3篇)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一、
13、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2、对水、电、煤气等需
14、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三、安全管理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
15、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耍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我清晰。关于出租房管
16、理条例事项如下,请各门店店长、业务员们注意遵守:1、客户带看出门时,注意关好门窗、水电总开关。2、客户下订金时,须及时跟进房友记录并及时发飞信告知各门店人员,若出现客户反悔不租了,也应及时发飞信告知。3、签订租赁合同时,房东联、客户联不互留电话,业务员姓名电话须写上。店内入档留第一联(白联),入档联必须清晰的录入房东及租户电话,并复印好租户身份证,连同出租信息表、合同一起归档。4、合同到期须提前个星期告知房东与租户(由文员告知业务员,业务员自行跟单)。5、合同期满,若租户续租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对家具家电、水电底度现场再一次检查录入合同内。6、合同期满,退房时应注意检查屋内各设施配套情况,(下
17、水道、马桶、摇控器、机顶盒、线路),水、电底度,及时录入房友做好交接工作。7、合同期未满,租户自行转租,由跟单业务员上门进行屋内设施配套检查,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相应的管理费。8、各门店店长应定期对未出租的有匙房进行水电检查,避免水电被停。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
18、安防控体系建设,全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五)人口与
19、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将不具备居
20、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木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21、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三)转
22、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第卜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货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
23、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24、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第卜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镇人民政府、街
25、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
26、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
27、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卜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第二卜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