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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docx

1、四川省川中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2018)川中减建字第472号罪犯何国万,男,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参市。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广法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国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国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6月26日交付四川省川中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0日经四川省

2、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3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220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3年12月31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8月26日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1645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止。罪犯何国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监规

3、纪律和监狱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经考核合格;能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在键盘加工劳动中,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同时能搞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该犯在当次考核期内经监狱悔改表现评定办公室评定为:9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见相关执行证明材料;狱内月均消费406.08元,账面余额2737.1元。本考核期内,该犯共获得转换表扬5个。综上所述:罪犯何国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国万减刑八个月。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七月H日附:罪犯何国万减刑材料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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