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民政行政确认裁量基准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1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当事人提出申请i登记员审核i信息无误T打证一完成。离婚:当事人提出申请f登记员审核一信息无误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f当事人前往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i打证f完成。结婚为即办,离婚为冷静期届满后即办。结婚:一方为杭州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
2、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3、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1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条例结婚:当事人提出申请f登记员审核f信息无误f打证一完成。离婚:当事人提出申请一登记员审核一信息无误进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一当事人前往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一打证f完成。结婚为即办,离婚为冷静期届满后即办。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
4、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实施后,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居住国是缔约国的华侨及缔约国外方当事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整,免除领事认证,改由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予以认证。离婚:一方为杭州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各2张2寸近期半身单人免冠照片;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中华公民收养子女
5、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一、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
6、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二、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用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用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中华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7、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及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
8、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三、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四、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二)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
9、证明材料。五、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2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中华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
10、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慈善组织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交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由民政部门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对不予认定的发放不予认定慈善组织通知书。社会组织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实现与业务
11、主管单位联合办理,民政部门的办理时限应以业务主管单位网上审核通过,申请人递交材料时起算,承诺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1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2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3 .会议纪要。(社会团体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4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基金会无需提供)5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基金会无需提供)6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直接登记的无需提供)序号事项名称主要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4新建道路命名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个工作日(仅指收到区级办件后市级审核时间)申报单位申请一受理一审核一办结。L新建道路命名审批表;2.地理位置示意图。杭州市民政局办公室2024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