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过渡期生活救助(1)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及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及监管等工作。(3)市减灾办会同有关单位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受灾地区救助工作情况。(4)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筹集救灾款物。(5)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评估。2冬春救助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9月下旬启动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
2、难情况调查评估,并核实有关情况。(2)受灾地区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3)根据受灾地区区政府的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3倒损住
3、房恢复重建受灾地区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确保安全。(1)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有关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督查组通过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4)市住房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4保险赔付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期间,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灾害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作用,由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巨灾保险承保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和相关单位为保险理赔提供支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