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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1、天聿而翊防娴谡s三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纳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

2、管理工作。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本辖区内的相关具体工作。市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制定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其中,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的,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不符合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的为其他排放单位

3、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第二章碳排放配额管理第七条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情况、行业发展阶段和减排潜力、市场调节需要等因素确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研究提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区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九条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发放为主、有偿发放为辅。市生态环境局确定不超过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碳排放

4、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因有偿发放碳排放配额而获得的资金,全额缴入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组织碳排放配额登记、清缴、管理等工作,并组织做好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记录的碳排放配额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依据。第十一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清缴与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本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额,其购买的碳排放配额可以用于清缴。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后仍

5、有结余的,可予以结转,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核证减排量用于清缴其碳排放配额,清缴比例不得超过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o1个单位核证减排量相当于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第十三条重点排放单位解散、关停、迁出本市时,应当清缴与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碳排放配额,并将该年度剩余免费碳排放配额全部上缴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或分立的,应当依据排放设施的归属,制定合理的碳排放配额变更和清缴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市生态环境局,在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完成变更登记。第三章排放报告与核查第十四条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

6、室气体排放,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使用依法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的计量器具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并按照规定将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对所报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负责,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编制年度排放报告。第十五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并结合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年

7、度排放报告,确认重点排放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并将核查结果告知重点排放单位,该结果作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依据。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核。市生态环境局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六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技术审核业务,对其出具的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

8、他弄虚作假行为。同一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市不得同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技术审核业务。第四章交易管理第十七条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和本市核证减排量。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碳排放配额和本市核证减排量等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应当在本市指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交易。第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依据本办法可以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或从事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业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

9、与碳排放权交易。第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碳排放权统一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系统设施和服务,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规范交易活动,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当及时记录交易情况,通过天津市碳排放权登记注册系统进行交割。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依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手续费。第二十条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等信息。当出现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时,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市生

10、态环境局报告,并采取限制交易、临时停市等紧急措施。第五章监管与激励第二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部门对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一)温室气体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与执行、年度排放报告编制与报送等活动;(二)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审核、检验检测等活动;(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交易等活动;(四)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及信息发布等活动;(五)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的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加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价格监测,可以根据需要在碳排放配额调整量范围内通过有偿竞价发

11、放、回购等手段调节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有偿竞价发放、回购可以按相关要求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将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向社会公布。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本市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本市鼓励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按期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融资服务,支持重点排放单位以碳排放配额作为质押标的

12、开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制定碳排放配额质押登记业务规则,并做好质押登记工作。第二十六条市和区有关部门支持按期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本市节能降碳相关扶持政策所支持的项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和三氟化氮。(二)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三)碳排放权,是指温室气体排放单

13、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益。(四)碳排放配额,是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规定时期内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相当于向大气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当量。(五)清缴,是指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生态环境局缴纳碳排放配额的行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等于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上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六)核证减排量,包括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取得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取得的本市核证减排量。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14、202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为规范天津西非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市组织X寸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重新发布实施。(一)修订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答: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7个省市率先开展瞬瞅权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机制激励企业控制和减少脚防攵,为全国碳市场建谢采索积累经验。为指导和规范我市碳市场相关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2013年印发实施管理办法,并分别于2016、2018、2020年进行修订。为持续深化天津碳市场建设

15、结合我市双碳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碳解贩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地方瞬瞅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力口强监督管理,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学习宣倚口贯彻落实瞬瞅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环法规202419号)现有地方砌非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条例规定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先行先试,继续树军好试点作用的要求,我市组织X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二)修订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答:碳聊娘交易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大举措,也哥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降低社会磁版本、推动产业低碳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管理办法的修订对于持续三化我市碳市场

16、建设,能起三J更好的指导规范作用。(三)修订管理办法的过程是什么?答:一方面,对照国家磷非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聊娘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碳达峰碳和中促进条例要求,借域他省市碳市场经3佥做法,对原管理办法逐条修改完善。另一方面,征求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和天津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R专家专题研讨,根据意见建议进彳子周整优化。(四)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包括总则、碳排放配额管理、聊娠告与核查、交易管理、监管与激励、附则,共6章2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与全国碳市场紧密衔接。对照国家暂行条例将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由每年6月30日调整为10

17、月31日,将核证藏非量使用比例由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调整为5%,同全国碳市场像A致。二是完善交易管理内容。在碳排放配额管理中新增征求意见表述,提高各方参与度;明确不超过年度脚防攵配额总量的5%作为调整量,用于碳排放配额调整、有偿发放和市场调节等。三是明晰工作耳靖。明确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起内入本市瞬防贩交易市场的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落实本辖区内的相关具体工作。此外对照国家和我市现行相关文件规定,完善了温室气体、碳排放、碳排放权、脚防攵配额、清缴、核证)成非量等相关含义I辩。(五)管理办法什么时候施行?答:新修订的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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