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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10篇).docx

1、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2篇二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6篇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9篇四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11篇五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13篇六、大学已出租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18篇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处理管理办法19篇八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21篇九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24篇十大学驻校服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28篇一、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加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教学物资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2、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关于物资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本办法。2、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设备、器材。各级各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教育;加强对教学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与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3、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丢失损坏的,均应陪偿。处理理赔事件要根据具体情节、物资性质、当事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责令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理赔。4、各单位设备

3、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每学期末整理简要书面记录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关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5、凡占用教学、科研经费购置,产权属于学校,不论在什么单位使用,不论来自何渠道,用何种经费购置(包括接受捐赠),已纳入教学系统单位使用和管理的物资,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理赔的界定与处理原则6、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者,属于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予以理赔(1)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按规定要进行管理和使用;(2)不熟悉仪器设备、器材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擅自进行仪器设备、器材操作;(3)擅自拆

4、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器材损坏;(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及粗心大意操作;(5)擅自将仪器设备、器材或关键部件挪作他用造成损坏、丢失;(6)由于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以及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造成损坏、丢失或被盗;(7)未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及报废处理的规定程序及权限办理,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8)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7、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理赔:(1)因设备器材本身的卸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极其特殊性所引起

5、的器材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3)经过批准,试用拆卸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而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8、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有关单位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填写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单,并作出处理意见。对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且后果严重的,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9、理赔金额规定(1)丢失理赔: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的丢失,根据损失价值的大小、具体情节、本人一贯表现及事后态度和认识,具体分析

6、区别对待,责令理赔损失价值的全部或部分(不低于损失总价值的20%)。但不按教学物资借用、调拨和报废处理规定的程序及权限造成的损失,责令理赔现价的60%100%;属于照相机、收录机、摄象机、录相机、电视机、电风扇、录象带、计算器、微机、打印(字)机、电源、秒表、文化体育用品等民用性较强的教学物资,一律按原值理赔,当现市场价高于原价者,须按现市场价理赔。(2)损坏理赔;凡因责任事损坏的设备器材,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原有使用性能者,事故责任者应理赔修理费的100%;损失的设备器材经修复后达不到原有性能要降级使用时,事故责任者应理赔修理费的100%及设备器材总价值的30%70%;损坏的设备器材无法修复以

7、致报废者,按整总价值现价的60%100%进行理赔。第三章处理办法10.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表现,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理赔费。11.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损坏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和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学校组织严格的审查,专案进行处理。对某些零星低值器材的损坏、丢失,可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12 .理赔处理权限,可根据仪器、器材、性质及损失大小而定。损失总价在300元以下,由主管院领导审批,报国

8、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损失总价值在300元一3000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总价值在3000元以上,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5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请学校审定。理赔处理可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13 .理赔费可根据确定的理赔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如理赔金额较大,理赔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调查、证明后按仪器设备、器材、管理审批权限,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但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确定理赔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理赔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的,可报请财务处从资中扣缴。14 .理

9、赔费统一入财务帐,只能用于仪器设备维修费及设备经费。15 .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和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16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理赔处理办法(*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均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解释。篇二、大学校园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校园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健康发展,根据网络

10、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校园网络是为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服务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基础性平台。校园网络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局域网互连,并接入因特网,实现全方位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直接服务于全校各单位和广大师生。第二章校园网络建设第三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统筹、规划、实施校园网络基础建设。第四条校园网络的设施,包括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由网信办统筹实施安装、维护、连接、设置等工作。第五条未经网信办许可,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

11、得占用、更换、损毁信息化设施,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第三章校园网络用户管理第六条校园网络用户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实名登记使用校园网络,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使用计算机的安全。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实行统一出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络以外的互联网出口,不得擅自让校外单位或个人接入校园网络或校园网络的子网。第八条因公上网用户应按要求填写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报网信办审批。需要使用外网的,因公上网用户还须到网信办办理实名上网登记。个人用户应填写登记表,应到网信办办理审批手续。各单

12、位涉密计算机一律不得入网。第九条用户申请使用域名的,须报网信办审批。第十条校园网络的IP地址由网信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和设置校园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第十一条用户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密码和IP地址,不得转借或转让。用户申请变更、增加或交还IP地址的,应到网信办办理。校内师生因为工作调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到网信办办理用户注销手续。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为。第四章校园网络运行管理第十三条校园网络设备的连接与使用由网信办统筹安排与调配。第十四条网信办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网络安全部门的要求,制定网络安全具体措

13、施和制度,上报学校审定实施。第十五条需要对校园网络进行升级、改建,或因其它特殊情况(如执行上级指令),经学校批准后,网信办可以临时关闭校园网络。在实施关闭校园网络的措施前,网信办应预先告知相关单位及用户。第五章校园网络用户责任及违规处理第十六条校园网络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添加、修改或者删除;(四)制作、传播计算机

14、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的行为。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个人账号、暂时中止有关单机入网及暂时中止子网连入校园网络等措施,或报学校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学校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实施违规行为给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应承担经济理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学网信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校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三、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

15、办法、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四条学校公务接待实行分级管理、对口接待,需校领导出席的重要接待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协调安排,一般性公务接待由承接部门和学院办理。第五条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对无派出单位公函或学校邀请函的来访人员,原则上学校不予接待。第六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能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第七条接待对象需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可以帮助联系,学校

16、原则上不负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对以学校名义邀请并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人员,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确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应联系协议宾馆。接待对象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房费标准应符合国家差旅住宿费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第九条接待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优先安排在学校食堂或内部接待场所。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因工作需要,确需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其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17、第十条公务接待出行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第十一条接待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等。第十二条接待费一事一结算,应及时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有关公函。凭证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财务处不予报销。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第十三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按规定予以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按照“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接待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

18、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篇四、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间接费用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批准立项的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科研项目。第四条间接费用预算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比例上限编制。第五条由学校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和参

19、与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原则上按照经费占比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协商提出间接费用分配方案,并在科研项目预算中进行说明。第六条间接费用由科研条件支撑费、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三部分组成。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科研条件支撑的成本补偿。科研管理费是指为提升和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开展的组织、协调、交流、项目储备、成果培育、成果转化、发展战略研究、科研基地运营、资料档案保管等工作和人员的支出。绩效支出是指根据对项目组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的激励支出。第七条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25%计提科研条件支撑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按照间

20、接费用的25%计提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使用;按照间接费用的50%核算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使用。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间接费用总额的15%计提科研条件支撑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管理;按照间接费用的25%计提管理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所在二级单位按3:2的比例分配并统筹使用;按照间接费用的60%核算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使用。第八条间接费用总额一经批复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九条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

21、实绩和贡献,统筹安排发放。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批后发放。各单位于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绩效支出汇总情况报科技处备案。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暂停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须整改通过后恢复发放。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终止项目组绩效支出发放,若绩效支出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一)未通过项目年度、中期等阶段检查,未通过项目结题验收。(二)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文件规定的,或发生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本办法经2022年6月30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出台之前的在研科研

22、项目间接费用管理仍按照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号)执行。篇五、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为贯彻及学位委员会关于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和规范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发展,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和大学研究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二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是一种突出应用性并以全日制方式在校就读的全新的培养类型,在设置培养方案时要围

23、绕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提高就业和创业的能力的目标来开展。第三条学校和学院从培养目标、招生方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和学生管理等环节上必须紧密结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点,探索适合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第四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采取以学院为主体的模式。研究生院负责政策制定、入学教育、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的宏观指导和质量监控等;学院具体负责报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课和选修课开设、专业实践、论文工作、就业等管理工作。第五条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

24、保证。各学院应在学校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出台相应措施,建立专业实践基地,确保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对实践基地建设予以一定的支持。第六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指导方式采用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研究生在复试时经师生互选确定校内导师,校外导师在专业实践前选定。有关指导教师职责和工作要求见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二、培养目标及总体要求第七条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5、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第八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2至3年。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学制2年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相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4年。最长修业年限期满,未毕业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九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发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组织各学院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26、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第十条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其专业学位,同时获得硕士毕业证书。三、培养计划及课程教学第十一条校内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和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方向和个人情况,指导研究生做好培养计划的网上制定。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设计)计划。课程学习计划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习的课程、学时、学分等的制定;论文(设计)计划须在开题报告论证之前对论文(设计)主要研究内容和文献阅读与材料准备、论文(设计)开题、专业实践及论文(设计)研究、论文(设计)撰写、论文(设计)答辩环节作出具体安排。培养计划由导师

27、网上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第十二条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应在第一学年内全部完成。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校内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学科需讲师职称的教师担任研究生学位课程主讲教师的,须经学科申请、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公共学位课程的教师需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核、研究生院批准后由学院聘任。鼓励邀请生产实践一线的高水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研究生授课,但须报研究生院审批。其他按照大学关于任课教师的若干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课程应具有鲜明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特色,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课程内容应体现系统性、先进性、前沿性和应用性。任课教师

28、应选择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提倡教师根据专业学位特点编写讲义、教材或多媒体课件,鼓励出版教学用书。第十五条课程教学应采取案例式、交互式和专题讲座式等多种教学方式,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专题讨论等方式,注重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时数为任课教师面授课时数,教师不得随意减少或更改为自学学时。第十六条研究生必须认真参加课程学习,具体按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执行,对违反课程学习纪律者按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处理。四、专业实践及论文开题报告第十七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累计完成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实践结束后,撰写不少于3000字

29、的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填写“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专业实践各阶段的综合表现由导师考核并评价、学院审定、研究生院复核,考核不合格者按肄业处理。第十八条研究生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应尽早开展学位论文(设计)工作。研究生须在校内外导师指导下,系统广泛地查阅文献资料,进行实践调研和资料的收集,选择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作为学位论文(设计)研究课题。开题报告要在有3名以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同行专家参加的专门会议上进行,其中应有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开题报告通过者,可正式进行论文(设计)工作阶段;开题报告未通过者,根据考核小组意见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后,经本人申请,校内外导师同意,允许在3个月

30、内重新按照开题的有关程序进行开题。逾期仍未重新开题或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视为不适宜继续培养,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批准,按规定终止培养,作退学处理。其他要求按照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开题的有关规定(试行)执行。第十九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学分、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开题报告通过即视为中期考核通过。导师需在第四学期初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督促研究生顺利完成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五、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工作第二十条中期考核通过并按规定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即具有申请论文答辩资格。学院管理人员应对申请答辩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总学分、课程成绩以及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等。第二H一条全日制专业

31、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第二十二条学位论文应至少有3名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1名研究生所在学科以外的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导师可列席答辩会议,但不能作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第二十三条其他相关内容参照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32、六、附则第二十四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等按照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篇六、大学已出租门面房管理暂行办法一、承租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和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合法经营;同时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列要求、承诺约定合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区域或占道经营。二、承租人负责承租期间的一切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消防、水、电、火等方面的安全,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三、承租人接受公司对经营范围、卫生、质量、价格、广告、服务等方面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公司管理。四、承租人经营服务标

33、准必须符合行业规范,明码标价,价格不高于学校周边同类项目经营价格,否则公司有权责令整改并作出相应处罚;收费必须刷校园一卡通,不得收取现金,违者按违约处理。五、承租人须保持使用房屋的房屋结构完好,负责维护所使用房屋的水、电表及管线设施;不得在使用房屋周边私搭乱建;不得安装、使用煤气、卡式炉等易燃易爆设施。水、电需要增容的,承租方需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承担费用,不得自行施工。六、承租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按月缴纳水、电等相关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七、承租人须按照“门前三包”原则,负责并保证使用房屋内、外部卫生清洁。八、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政策性收费、办证等费用概由承租人自理。九、承租人须规范用工,聘

34、用的所有劳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属自身行为,与公司无关。十、承租人经营期间不得以南京财经大学与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使用房屋外墙和户外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一旦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将立即终止协议,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篇七、大学本、专科学生学业预警与处理管理办法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加强本、专科学生学习过程管理,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及时进行学业预警及处理,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学业预警与处理是指学

35、校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根据学生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的累计数,所采取的分级预警与处理的学业危机干预制度。第二条学业预警与处理工作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第1周进行。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是指截止到春季学期期末考试后的累计数。第三条学业预警与处理分学业警告、留级和退学三级。(一)学业警告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达到10学分者,学院给予学业警告。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者,学校给予学业警告。(二)留级1 .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达到30学分者,给予留级处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2 .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未达到30学分者,可自愿申请留级到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3 .留级的学

36、生原则上只能重修不合格的课程,可根据本人实际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重修考核合格但成绩较低的课程。(三)退学留级2次后累计不合格核心课程学分仍达到30学分者,给予退学处理。第四条学业处理手续办理时限(一)受留级处理的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到学院指定的专业和班级学习。(二)退学处理的学生,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退学。第五条学业预警与处理程序(一)各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生成绩统计和确认工作。在秋季学期开学第1周内完成学业预警与处理的统计工作,填报大学受学业预警与处理学生统计表。(二)学院给予的学业警告决定,由学院党政联席会

37、议批准后执行;学校给予的学业预警与处理决定,由教务处研究决定,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三)受学业预警学生,由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出具学业预警与处理通知单,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班主任通知受学业预警与处理学生及其家长,建立学生学业预警与处理档案,并做好以下工作:1 .做好与学业预警学生的谈话记录。2 .对受学业警告的学生,班主任须约谈学生本人,并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对受留级处理学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原班主任、新班主任共同约谈学生和家长。告知学生和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进行警示教育。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做好学业帮扶工作,促其顺利完成学业。3 .对受退学处理

38、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办公室、班主任约谈退学学生并通知家长,送达退学告知书,督促按期办理退学手续。第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执行,原学籍处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已受退学处理的学生不适用本办法。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篇八、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培养和激励在学博士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积极为我校参加全国100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打下基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此条例。一、评选原则和标准1、评选原则评选遵循“自愿、公正、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每年从参评论文中评选出3篇为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并从中评选

39、12篇参加全国100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2、评选标准(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对该学科的科学研究起到重要作用;(3)、在学期间及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内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创造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体可参考附后的社会评价参考指标。(4)、材料详实,计算准确、推理严密,格式标准、文字表达流畅,图表清晰、准确,反映论文作者学风严谨,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二、评选机构1、成立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简称校评选委员会,下同),设在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处,负责全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40、工作;2、成立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简称院评选委员会,下同),负责本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和推荐工作。三、推荐1、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对象主要为上一年度博士学位获得者,前两年博士学位获得者如实属优秀也可参评。论文全文及其摘要均应使用中文撰写。2、院推荐人数按照上一年度授予博士学位总数20%的比例,向校选评委员会推荐,推荐人数不足1人者,按1人计。3、推荐学科应填写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表和相关材料。四、评选1、初评。各院可以根据本院情况制订评选办法和“优秀博士论文推荐表”、“优秀博士论文评分参考标准”。2、各院在向校评选委员会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时,必须对该论文做出一个客观公正

41、的评价,指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论文工作量大小、选题前沿性等问题。3、研究生院审核汇总并组织召开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会议。4、校评选委员会根据院推荐意见、博士论文评审意见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材料,并经论文作者宣读论文主要内容并进行答辩,由校评选委员会委员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分为3种“特别优秀”、“优秀”、“一般”,获得“优秀”票数超过2/3以上者方可列入学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范围;获得“特别优秀”票数超过2/3以上者方可列入报送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范围。五、争议期为了增加校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证优秀博士论文评选质量,设立为期30天的争议期。在争议期

42、对校评选委员会审定的“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予以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博士学位论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批准争议期结束后,由大学博士论文评选委员会批准“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以一定的方式对论文作者和导师进行表彰。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行为,或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的,经评选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认定,取消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称号并予以公布。七、评选日程安排9月由研究生院发出评选通知;各学科进行论文初评并上报推荐材料;召开校评选委员会进行投票表决,审定本年度优秀博士论文名单和上报国家优秀博士论文名单;争议期;10月,公布本校本年度优秀

43、博士论文名单和上报国家优秀博士论文名单。篇九、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是高等学校开展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的保障。第二条建立稳定、综合的实践教学基地,有助于丰富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不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产学研合作,是促进学校与社会紧密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提高本科实践教学

44、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第四条实践教学基地通常分为校内与校外两种类型,根据我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本办法另设专业与综合两种类型。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以某专业本科人才培养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主要为支撑某专业的实践教学提供服务。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以服务某专业群(3-5个专业)的本科实践教学需求为出发点而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第五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途径(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的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单位,双方协商建立,双方联合建设。(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应依托学院建立,由学校审批,

45、学院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内容(一)组织管理体系。各实践基地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二)实践教学模式。各实践基地应遵照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建设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三)指导教师队伍。各实践基地应组建由教师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共同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四)开放共享机制。各实践基地除应

46、承担共建高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外,还须向共建高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全国其他高校开放。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二)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三)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四)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第八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流程(一)学院申请。在符合校级基地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学院与基地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填写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二)签订协议。经

47、学校教务处与学院会同考察论证后,学校与基地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教务处、学院和基地单位各执一份。(三)基地挂牌。学校与基地签署合作共建协议书后,基地单位可挂“大学实践教学基地”铜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共同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二)“基地共建单位”有义务配合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主动配合学校做好相应的服务。(三)实践期间,基地共建双方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第三章实践教学基地管理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宏观协调、统筹,学院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规划须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每年向教务处报备。第十二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需多方筹集,学校将重点资助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第十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第十四条学校将推行实践教学基地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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