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森林资源,规范林地上林木的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采挖移植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林地上的林木,包括乔木和竹子、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采伐、采挖移植管理,遵守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严格实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地上的乔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竹子
2、灌木林地上的天然林和公益林,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四条采伐经依法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使用采伐限额。准予占用的林地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其地上的林木作为非林地上林木,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管理,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不予转建的建设项目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和采挖的林木,属于古树名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或者天然林的,还应当遵守古树名木、野生植物和天然林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采伐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特殊区域范围内林木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应当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3、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分区施策、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分项实施,责权统一、科学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和永续利用。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编制限额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为该单位每年采伐、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编制一次。第七条国有林场的林木采伐限额,依据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单独编制。集体、个人所有以及其他未纳入前款规定单独编限的国有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管理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其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可以单独编制,纳入该行政区域统计汇
4、总。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森林经营组织和个人所经营管理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县进行编制和统计汇总。交通、水利、司法、农垦、部队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限额,分别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第八条编限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必须自下而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林业局。交通、水利、司法、农垦、部队等非林业系统编限单位所经营管理的林地上林木单独编制采伐限额的,由相应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第九条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因扑救
5、森林火灾、防洪抢险、地质灾害应急等紧急情况,以及对松材线虫病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需要采伐林地上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组织采伐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地上林木和更新设计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消耗量在当年采伐限额中核销,不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十条林木采伐分项限额指标按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质低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按森林类别,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限额;按权属,分为国有和集体采伐限额;按林分起源,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采伐限额。第十一条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省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因下列情形须采伐林地上林木且统筹
6、使用县域范围内年森林采伐限额无法解决的情况:(一)采伐因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受损林木的;(二)采伐影响电力线路、铁路、公路、河道和水利设施等安全林木的;(三)因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隔离带,采伐林木的;(四)在自然保护区内,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采伐林木的;(五)因实施省级以上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等特殊情况须采伐林木的。(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需使用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局,经批准后从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中解决。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第十二条
7、申请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采伐申请表;(二)申请人相关身份信息;(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四)有关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方式、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材料;(五)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设计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5亩或者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采伐审批。申请人同一年度内将同一林权宗地的林木拆分为数个少于5亩或者30立方米进
8、行申请的,不适用承诺制审批规定。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流转,双方已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林木受让方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申请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申请采伐时流转双方必须明确采伐后更新责任的承担主体,并向发证机关提交双方签字的承诺书。第十四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区的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局核发;(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委
9、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采伐其因流转取得使用权的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参照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发证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确认属实后,予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期限一般为6个月,但是不超过办
10、证次年3月底。涉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采伐,采伐期限可与建设项目批复有效期一致。第十七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应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拟采伐小班的地点、面积、蓄积等应依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乡村告示栏、电视广播、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将本行政区域当年的采伐限额分配、采伐申请审批以及采伐监管情况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示公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二)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三)上年度采伐后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
11、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五)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上已载明抵押登记内容,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六)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定期将400平方米以上皆伐小班矢量数据等进行汇总和归档。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第二十条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采伐面积5亩以上或者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须符合安徽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采伐面积5亩(含5亩)以下或者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以下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完成伐区调查,提交包括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
12、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表。采伐遭受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林木,可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已明确择伐地点、林种、蓄积等内容的,可以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第二十一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依据安徽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划分用材林和防护林主要树种龄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森林经营培育的目标,确定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的参考范围。第二十二条人工商品林主伐,单个采伐地段皆伐面积原则上一次性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
13、大到20公顷。第二十三条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允许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公益林比照人工商品林成熟龄级开展更新性采伐。坡度25度以下的人工公益林更新采伐可实行4公顷以内的连片采伐。第二十四条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不得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以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规定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
14、施。禁止移植天然大树进城。第二十五条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数量、树种进行采伐,不得异地采伐、越界采伐、超量采伐。(二)严格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好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应当保留树木。(三)降低伐根,伐根高度一般不超过10厘米。(四)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二十六条除抚育采伐、清理阻水片林、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和采用天然更新方式进行更新等情况外,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采伐后的当年或次年在原采伐迹地上,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面积,更新
15、质量应当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七条非以木材生产为目的,对经济林进行矮化、修枝和嫁接等经营活动,不破坏树木根系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不必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述经营活动导致林木死亡,森林植被达不到有林地标准的,经营者应及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第二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对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采取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林木采伐监管机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采伐申请人违规采伐和未履行更新造林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不诚信的组织和个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记入采伐审批系统的林木采伐失信名单,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采伐更新作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16、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附件2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和意义近年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相继颁发实施,在森林采伐管理方面,重点明确了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制度,并对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采伐许可证申请、采伐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重大修改。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明确和细化安徽省采伐管理政策,提高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十分有必要制定本办法。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
17、要求,需要对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范。二是贯彻落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新要求,需要对以往林木采伐规定进行调整。三是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各项措施,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予以细化和明确。四是持续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优化调整林木采伐审批流程。五是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改革,需要在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中全面融合各项改革措施。二、起草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5 .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起草过程2025年4
18、月,草拟了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讨论稿),并征求局内相关单位和各市林业局意见;5月,召开专题讨论会,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6月,召集局局内相关单位和部分市、县林业局业务、技术骨干开展研讨,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安徽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制定依据和目的,明确适用范围和限额采伐、凭证采伐的制度,以及分类经营等具体原则(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二章采伐限额管理部分,主要包括限额编制的依据和程序,规范了限额使用要求(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三章采伐许可证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申请采伐许可证相关要求、核发范围、核发权限、审核程序,以及有效期和公示环节(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第四章采伐规程管理部分,主要包括采伐类型,伐区设计和作业管理要求,并对监督管理提出要求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五章附则部分,对解释权限、实施时间作了规定(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