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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往来资金管理控制办法.docx

1、医院往来资金管理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往来资金发生的管理,规范往来资金的使用、结算、清理等行为,提高往来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法。第二条、医院在业务活动中与外单位、所属单位或医院职工发生各项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均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应收及暂付款管理控制第三条、应收款是医院应收而尚未收到的款项;暂付款是由医院垫付的各类预付款、工作人员借款、设备购置借款等。第四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应本着“预算控制、公款公用、即清即结、定期清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五条、应收及暂付款办理手续:(一)借款人确需借款,应填写详细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能到财务科

2、办理借款;(二)超过上万元的大额资金借款,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预付工程款还应附上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并依据监理和设计医院确认的工程进度,保留不少于昱义的保险额度;(四)暂付款因特殊情况改变用途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五)部门负责人对无资金来源和超计划的借款不得审批签字,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第六条、应收及暂付款报销结算期限:(一)差旅费借款,应在返回后N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二)购物款项,应自购物在发票开出后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异地购物在发票开出后工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三)预付工程款,依据合同规定结算;(四)其他款项,在付款后日内办完报销结

3、算手续。第七条、财务科定期对应收和暂付款项进行清理,由相关人员对款项进行可回收性评价,并做好催收催报工作,避免形成坏账;对3年以上无法核销的暂付款,应由借款人书面说明情况,财务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医院主管领导审定后,由相关责任人赔付或确认坏账。第三章应付及暂存款管理控制第八条、应付款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支付而未支付给对方医院或个人的款项。暂存款是医院已收但暂时无法确认收款人的款项,如代收款、预收款等。第九条、应付及暂存款管理应本着“专项管理、定期清理、及时结算”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十条、应付款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在完成相关验收手续或取得合格服务后,办理应付款的支付;暂存款只能用于核算,不

4、得在暂存款科目中直接支出,以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第十一条、财务科应定期对应收及暂存款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挂账的款项,列出清单并说明原因;对挂账3年以上的款项应逐项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财务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第四章其他往来资金管理控制第十二条、借入款是医院根据发展需要所借入的款项。借入款应遵循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成本支出和偿还能力,确实做到合理规划,严控财务风险。第十三条、借入款由财务科、院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医院领导审议;方案审议通过后,由院办公室拟定借款协议,由医院主管领导审签;审签通过后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借出款是医院借出的款项。借出款的管理应遵循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原则,严格控制借出款的数量,并做好风险监控,避免出现坏账。第十五条、借出款的办理要严格按照医院财务审批程序进行,财务科负责借出款的清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借款协议条款的落实。第十六条、应收票据、应付票据、应缴财政专户款、代管款项等往来资金,需根据其不同性质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管理。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对往来资金进行核准的,医院将责令相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与原有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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