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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docx

1、房地产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1、总则1.1、 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规范企业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范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1.2、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1.3、 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施工、租赁、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1.4、 除能即时清结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合同的订立2.1、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合同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差的单位不得与

2、之订立经济合同。2.2、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书面授权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3、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2.4、 1、单笔业务金额达1万元的:2.5、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2.6、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2.7、 4、有封样要求的;2.8、 3.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2.4、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2.5、 对于

3、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2.6、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按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公司总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2.7、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公司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2.8、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合同盖章生效后,应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存档。2.9、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至少应持3份,业务部门、办公室、财务部各1份。3、合同的履行3.1、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

4、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3.2、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3.3、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3.3.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3.3.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3.4、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3.5、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3.6、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

5、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4、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进行。4.2、 我公司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4.3、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二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4.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5、保管责任5.1、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5.2、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5.3、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5.4、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5.5、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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