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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534号文全.doc

1、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 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 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 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 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 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 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1号)规

2、定收费标 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 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 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 i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 费。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 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 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 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 6.5%;以工程概 (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o;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

3、收费标准 应不高于 2元/ 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 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 提高标准。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 100 亿元以下的农业、 林业、 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 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 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 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

4、02 ) 125 号)规定的收费标 准基础上下调 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 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 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社会、水文、 气象、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四、降低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并设置收费上限。 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 费率:中标金额在 510 亿元的为 0.035%; 1050 亿元的 为 0.008%;50 100 亿元为 0.006%;100 亿元以上为 0.004% 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招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代 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 350 万元、 30

5、0万元和 450 万元, 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金额在 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 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219 80 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 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 用。五、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 价范围。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 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

6、定的通知(计价 格 200210 号)规定执行。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 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 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67 0 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 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六、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 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 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服务费,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 行的技术服务,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 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收取费用。本通知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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