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外聘兼职教师作为学校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提高学校办学层次和效益,形成高水平外聘兼职教师队伍,根据职业学校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8号),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一章外聘兼职教师的范围第一条外聘兼职教师是指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被学校教学单位聘请的、承担一个教学周期(一门完整课程或指导一个完整的实习、实训)以上的教学且不列入我校编制(事业编
2、制、人事代理及合同聘请)的人员。第二条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对象主要是来自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第三条在多方联系选择社会人才的同时,重点从与学校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聘请外聘兼职教师,并与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聘请外聘兼职教师的合作机制,保证行业、企事业单位优秀的专业人才能够连续不断地、分批次、较稳定地做学校的外聘兼职教师。第二章外聘兼职教师聘任条件第四条愿意从事教育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协作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能够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同时没有任何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第五条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专长或技能,有
3、五年以上的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本专业领域有特殊专长的人才可优先聘用。第六条能胜任课程讲授工作或实习、实训指导工作。第七条所授课程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吻合。第八条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如有特殊情况可据实际需要而定。第三章外聘兼职教师的职责第九条外聘兼职教师应认真履行受聘岗位职责,完成受聘岗位目标。第十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第十一条按照学校的要求填写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编写教案等,认真授课,自觉维
4、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批改作业。能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治学态度严谨,既教书又育人。第十二条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因事、因病需要调、停课或请别人代课,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参加所授课程试卷的出题、改卷、评分等工作,接受聘任系(部)安排的监考任务。考试后及时录入和送交学生成绩,并按照学校对于试卷相关材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第十四条参加学校或系(部)组织的集体教研活动,每学期参加教研活动不少于4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共同做好教学活动。第十五条与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加强沟通,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及教学管理,及时了解并参与学校教研
5、科研活动,促进校企合作。第十六条在聘任期内,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或指导学生实习、实训、顶岗实习等。第十七条接受学校和系(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监督和考核。第四章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第十八条系(部)如需外聘兼职教师,应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根据下学期的教育教学任务提出下学期的聘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课程教学需要及教师工作量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结合全校师资结构现状,对所提交的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申请进行统一调整,并报分管校长批准。第十九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系(部)提出具体的招聘条件报人事处。如系(部)向教务处推荐合适人选,需要填写XX学校外聘兼职教师拟聘任
6、申报表,并提供拟聘人员的书面推荐材料,依次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外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二十条各系(部)成立认定小组,通过面试、听课、访谈等方式,按审定的外聘兼职教师计划选聘外聘兼职教师,填写XX学校聘请外聘兼职教师审批登记表,并签署考核意见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对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资格进行审核、认定,报分管教学校长、校长审批。第二十一条校长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与外聘兼职教师签订XX学校外聘兼职教师工作协议书,聘期一般为1年,经试用(1个月)合格后,颁发聘用证书。第十七条每学期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综合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该教师能否被续聘的
7、依据。外聘兼职教师聘期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系(部)提出续聘意见,报人事处。第五章外聘兼职教师的培训第二十二条人事处、教务处和兼职教师所在系(部)要切实加强对外聘兼职教师的培训、检查、考核,各系(部)负责建立外聘兼职教师培训档案,系(部)主任是外聘兼职教师培训的第一负责人。第二十三条各系(部)除组织外聘兼职教师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培训外,还要结合教学需要和教师教学水平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第二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初,各系(部)根据学校学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拟订外聘兼职教师学年培训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方案,并上报人事处审查,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由学校人事处组织外聘兼职教师进行岗前培训,对其进行教师
8、职业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教学能力的培训。第二十七条系(部)对兼职教师培训可采取“传、帮、带”结对在岗培训方式,结对的专任教师要认真指导外聘兼职教师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材等,了解教学过程及要求,掌握课堂教学方法及课程考核命题的有关要求等。指导外聘兼职教师制定授课计划,撰写授课提纲和教案,结对指导老师平均每个月至少指导1次。第二十八条根据外聘兼职教师的实际工作需要,由系部负责组织对兼职教师的进行教学能力、教研能力、科研能力等方面有针对性的集中培训。第六章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第三十条聘用系(部)对外聘兼职教师依据聘用协议实施契约化管理。第三十一条
9、人事处根据外聘兼职教师聘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分专业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第三十二条外聘兼职教师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为主的管理机制。各系(部)负责外聘兼职教师的排课、日常管理、专业培训、教学质量跟踪检查和工作量计算。教务处负责对其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第三十三条外聘兼职教师应纳入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系(部)应将外聘兼职教师编入相关专业教研室,由教研室具体管理。系(部)应为外聘兼职教师指定校内联系人(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担任),联系人需要完成以下工作:1 .负责向外聘兼职教师介绍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和教学管理情况。2 .为外聘兼职教师布置具体的教学、科研或
10、其他工作任务,并提出工作要求。3 .为外聘兼职教师提供有关的教学、科研资料。4 .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协调安排,教学过程的必要指导,帮助外聘兼职教师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第三十四条各系(部)要加强外聘兼职教师日常管理,各系(部)负责人每学期要对本单位每位外聘兼职教师至少听课1次,专业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教研室每位外聘兼职教师至少听课2次,并做好记录和反馈,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外聘兼职教师出现教学事故,参照XX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出现违纪违法、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及违反相关纪律的言行,所在系(部)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人事处审核,严重者予以解聘。第三十五条各系(部)应为外聘兼职教师创
11、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引导外聘兼职教师参与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团队建设,支持外聘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专业领域研究等。第三十六条建立与外聘兼职教师定期交流的制度,每学期系(部)或专业负责人要与外聘兼职教师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根据教学情况组织外聘兼职教师及其所在企业相关领导参加教研活动和校内学术会议,研究讨论教学、课程建设及专业建设等相关工作,沟通双方情况,了解行业企业发展,听取行业企业对专业建设等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十七条建立外聘兼职教师晋升机制。具有较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专业研究能力,具有教学水平较高并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具有能够参与教学计划制定、核心课程建设、课程
12、标准制定、校本教材开发等方面能力,并在我校任职一年以上的优秀外聘兼职教师可以聘为兼职骨干教师。每个专业聘请的兼职骨干教师12名。第七章外聘兼职教师考核第三十八条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由教务处和所在系(部)共同负责,系(部)具体考核,教务处检查督导。第三十九条各系(部)应在每年年底对外聘兼职教师当年到校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实时掌握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实事求是地写出鉴定和评语,在学期结束前报教务处和人事处。考核评价结果要及时同外聘兼职教师本人见面,并将外聘兼职教师的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第四十条外聘兼职教师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价,
13、考核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法与我校同类教师一致。主要对外聘兼职教师的师德素质、敬业精神、教学效果、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第四十一条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考核结果,将作为外聘兼职教师评优、晋升、聘用、薪酬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建立外聘兼职教师业务档案。每学期末教师将工作总结、听课记录、教案和学生平时成绩记录等一起交所在系(部)存档,保证资料完备可查。每学年末系(部)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外聘兼职教师基本情况和教学业务活动的各种资料,已备评审考核,并存入外聘兼职教师业务档案。第八章外聘兼职教师待遇第四十三条外聘兼职教师只享受课时费,酬金按月结算,按学期结清,由所在系(部)造册,教务
14、处汇总后报校长审批。第四十四条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酬金按职称高低区分。外聘兼职教师课时费用标准参照专职教师课时标准下发,具体为正高级外聘兼职教师课时费为80元/课时,副高级教师65元/课时,中级及以下教师为50元/课时,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为30元/课时,紧缺学科课时费参考河北省高职高专学校酬金通例和我校实际酌定。第四十五条除上课酬金外,学校不再支付兼课教师其他费用。外聘兼职教师的酬金由财务处、各系(部)单独列支。第四十六条外聘兼职教师的课时总数按我校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及管理办法计算。第四十七条外聘兼职教师课酬标准的变更,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协商制定,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专题讲座、学术报告等特殊情况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外聘兼职教师上下班及日常安全责任自负。第四十九条其他相关事宜,由教务处、人事处会商报主管领导批示决定。其解释权归教务处、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