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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版《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

2、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495元。(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二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三资金来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3、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四执行时间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2025年1月21日政策解读一出台背景及目的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省建立了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无生活来源保障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国有企业计划

4、外长期临时工(1970年9月20日前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且未间断工作至退休年龄的计划外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为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2024年度继续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二政策依据1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浙劳人险(85)120号、(85)财企407号)2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赛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号、(86)财工224号、省总工字(1986)25

5、号)3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发给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8号)三、主要内容(一)调整范围和对象一是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二是按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二)调整水平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

6、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7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495元o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60元。(三)资金来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承担并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承担并负责发放,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2021年9月1日前死亡的国有企业职工,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按原渠道发放和列支。四、实施时间本次调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五解读单位及咨询方式解读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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