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二章个人助学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是建设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类。22.1国家助学贷款22.1.1概述22.1.1.1定义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22.1.1.2对象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经济困难学
2、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各地区具体比例,由省级教育部门、银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水平和学生申请贷款情况研究确定。同一学校的借款学生不受生源和专业的限制。22.1.1.3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经济确实困难;2 .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3 .有学生家长或老师一人和同班同学一人,共两名见证人,负责对借款人身份提供证明,借款人之间不允许相互见证;4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5 .品德优良,老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6 .学习成绩较好,能够正常完成学业;7 .在建设银行开立个
3、人账户;8 .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2.1.1.4期限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在借款人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22.1.1.5金额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24000元(对于借款学生学制为五年的,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0元。具体额度由贷款行和学校协商确定。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22.1.1.7利率和贴息1 .国家助学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上浮。2 .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分为中央财政贴息和地方财政贴息。中央部门(单位)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中央财
4、政贴息,贴息比例为50%或100%;地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享受地方财政贴息,贴息方法由地方财政决定。3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季或按月结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利息按规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补贴。4 .国家助学贷款逾期后,统一实行按月结息,不再贴息。5 .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后,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22.1.2操作程序国家助学贷款操作流程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个人类贷款业务根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发放、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几个阶段。22.1.2.1受理1 .申请(1)贷款行与合作院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2-22-3);(
5、2)借款人向其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22-1),学校初审并出具意见。贷款行不直接接受借款人申请。2 .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是否和复印件一致。对不具备借款资格和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3 .接受申请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 借款人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5)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
6、资料。22.1.2.2调查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超过国家为该学校核定的总额。调查应限定在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其他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校答复。经办人员调查后,提出贷款建议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2-22-2),连同借款人其他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22.1.2.3审批程序审查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2)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
7、完整、合规;(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为:(1)建设银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有关要求。(2)借款资料及信贷经营部门审查意见。对经审批不同意贷款的,及时通知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及时将借款人资料退还学校,同时做好解释工作。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22.1.2.4发放程序对于审批同意的贷款,贷款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见附件2-22-4)(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的填写、签订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1.签订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后,送借款人一份,会计部门一份,
8、其余材料交信贷经营部门归档。(1)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2)信贷经办人员填写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一式两联)、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经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交会计部门。(3)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开立贷款帐户通知书和贷款转存凭证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办理贷款发放。其中,学费贷款采用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季)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即2月、8月)不发放贷款。(4)记账后,贷款转存凭证两联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
9、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账登记的依据。3.台帐登记贷款发放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台帐。22.1.2.5贷款的管理:(1)中央财政贴息的申领由贷款行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总行报送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划转的贴息资金后,逐级划转至贷款行;(2)地方财政贴息申领的具体规定,由各一级分行制定。2 .贷款行应每半年向借款人寄送对账单,借款人核对后,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贷款行联系。3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借款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的动态,而且借款人应当作出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行联系一次,提供最新通讯方式的承诺。4 .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
10、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行,贷款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其中: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申请贷款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贷款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总行,在税前予以核销;对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的借款学生,申请贷款学校应立即通知贷款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贷款行催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归还贷款本息。5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见附件2-22-5),确定最终还款方案,向贷款
11、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等,并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交由贷款行或由贷款行委托学校代为保管,待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方可交还借款人。6 .合作院校借款学生违约率到达20%,且违约人数到达20人,贷款行应加强对该类院校借款学生的监控,并催促学校强化对借款学生的教育。22 .1.2.6贷款的回收1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方案、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2 .贷款的归还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但还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前必须还清所有借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12、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具体的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和贷款行协商确定。(1)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变更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2-22-9),重新提供还款账户。(2)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方式归还贷款。若借款人选择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归还利息从以上两种方法可选择其中任一方法,归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法。4 .对借款人在校期间欠交的利息不计收复利,贷款期内借款人毕业
13、后所欠交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所欠交的利息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22. 1.2.7违约与处置1 .借款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1)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2)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3)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4)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分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6)借款人毕业参加工作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7)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2 .借款人有上述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
14、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1)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3)停发下期贷款;(4)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5)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6)由贷款行在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7)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22. 1.2.8还款方案调整借款人毕业离校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贷款行提出一次申请,调整在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补充协议中所约定的还款方案,贷款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1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
15、款合同变更手续。经贷款行批准展期的,借款人可在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建设银行不同意展期的,按原合同期限执行。23. 1.2.10贷款责任认定与免责L贷款行和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只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标准操作,符合政策法规,在发放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出现确实实难以收回的呆坏账的,可按规定上报核销,免于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2 .严禁各级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向关系人、直系亲属发放国家助学贷款。3 .套用国家助学贷款的,按违规案件处理。4 .违规越权操作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 .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不良贷
16、款按贷种单独统计,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等指标的统计均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22.1.2.11资料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22.1.2.12其他事项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在缴交营业税时,要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在应计税营业收入中剔除。22.2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1.1. 2.1概述1.2. 1.1定义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受教育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1.3. 1.2对象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对象是受教育人或其直系亲属、
17、法定监护人,同时为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1.4. 1.3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5. 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1.6. 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1.7. 康,信用良好,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1.8. 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1.9. 行规定的其他条件。1.10. 1.4期限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期限最短为半年,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1.11. 1.5额度个人商业性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
18、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1.12. 1.6用途受教育人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1.13. 1.7利率1 .个人商业性助学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贷款行可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浮动。2 .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2. 2.2操作程序操作流程根本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根本操作流程规定,一般包括受理、调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阶段。23. 2.2.1受理1 .提供咨询经办人员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当的各项费用等情况,明确告知借款
19、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2 .资格、条件初审经办人员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是否和复印件一致;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拒绝提供贷款,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3 .接受申请。借款人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2-22-6),并提供如下资料:(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2)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学校出具的要求交费的证明;(3)借款人和受教育人关系的材料,包括当地常住人口户口簿,户口所在地证明;(4)有关收入证明;(5)以抵押或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
20、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材料;(6)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2. 2.2.2贷前调查1 .调查核实贷款受理后,经办人员应立即着手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的内容和方法如下:(1)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的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受教育人在学校身份的真实性;如果借款人不是受教育人,审核受教育人和借款人关系的真实性。(2)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
21、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等。(3)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自然人担保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4)对借款人资信等级的评定。对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定。2 .填写审批表经办人员调查后,对借款人的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
22、件2-22-7),连同借款人申请材料送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复核,对同意贷款的信贷经营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信贷审批部门审批。3 .合规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如下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1)借款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2)借款人和经办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3)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4 .审批审批的主要依据:(1)建设银行转授权和再转授权的有关要求;(2)借款资料及业务部门审查意见。对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人员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对不同意提供贷款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将申请材料及时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借款人。5 2.2.2.4发放经办人员
23、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与借款人协商贷款条件,经借款人同意后,办理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2-22-8)和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登记、保险、贷款支用等手续。6 .签订借款合同及落实担保手续(1)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贷款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告之借款人审批结果,并与之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五份)。采取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合同的填写、签订、公证要求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四章信贷法律文书。(2)落实担保手续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财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贷款行签订抵
24、押合同。抵押物必须经贷款行认可的评估公司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应要求借款人购置抵押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贷款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的本息合计。财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或再抵押。借款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或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权利进行质押的,质押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办理质押权利登记和止付手续后,应与贷款行签订质押合同。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是自然人,且必须具备贷款行认可的相应信用等级,同时保证人应与贷款行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
25、的,贷款行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信用等级,确定相应贷款额度。(3)抵押(质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合同的公证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当。(1)落实条件。抵押(质押)物已办理登记和保险,质物、权利凭证、保险单已移交经办行会计部门保管。(2)核定指标信贷经营部门根据借款合同,开具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和开户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会计部门,一联留存。(3)贷款发放经办人员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信贷经营部门签章后,由经办人员交会计部门记账。(4)会计部门凭借款合同、开户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贷款转存凭证(一式四联)和核定贷款指标通知为借款人开立贷款户,办理贷款发放。贷款转存凭证记账后,两联
26、会计部门留存,一联交借款人,一联交信贷经营部门作台账登记的依据。(5)台账登记。放贷后,信贷经营部门及时登记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台账。22.2.2.5贷后管理经营部门负责对贷款的日常管理。1 .合同的有效期内,贷款行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及保证人的收入状况、贷款的使用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变化及性能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有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2 .实行保证或信用方式的应对保证人或借款人的信誉和代偿能力进行监督,并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协助。3 .贷款行应每半年向借款人寄送对账单,借款人核对后,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贷款行联系。4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受教育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
27、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受教育人的动态,有效防范风险。22回收1.正常回收(1)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方案、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2-22-9),重新提供还款账户;(2)借款人也可以到贷款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归还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可从以上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日向贷款行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贷款行同意前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已计收的利息不随期限、利率变化而调整。贷款行应在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后2
28、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抵押或质押权利凭证等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22.2.2.7展期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不得展期。22.2.2.8资料管理贷款资料管理参见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附件2-22-1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经办行中国建设银行印制(为了您的申请能获批准,请在划线内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在适宜的口内打J)一、借款申请人资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就读院校院(系)_专业学制学校地址邮政编码校内住址联系电话籍贯省(市、自治区)县(自治县)家庭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家庭人口人,家庭月收入元,家庭人均月收入元父亲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29、母亲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酉己偶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二、借款理由三、借款金额和期限申请借款一元,其中学费元,生活费元,贷款期限四、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情况户名账号五、见证人情况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现住址电话2、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关系现住址联系电话六、借款申请人申明1、本人保证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愿意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未还清银行贷款前,如上述资料发生变化,保证在变化后十天内重新向借款银行提供相应资料。签名:年月日七、见证人申明本人保证借款人及本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无误,并愿意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见证人签名:年月日见证人签名:年月日八、学校意见经办人签名年学校盖
30、章月日附件2-22-2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借款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经办行中国建设银行印制一、客户经理审查意见现有申请人,向本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金额为元,其中学费元,生活费元,申请贷款期限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方法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借款资格进行了调查核实。具体如下:(一)资料的审查。申请人已按我行要求提交材料,材料齐全,内容真实。(二)资格的审查。申请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落实了见证人,申请人所在学校出具了同意意见,调查中未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三)结论综上所述,本人认为申请人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规定,且贷款控制在核给该学校的总额度之
31、内,同意贷给申请人国家助学贷款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学费按学年(期)发放,每学年(期)平均元;生活费按月发放(每年2、8月不发放),每月平均元。贷款期限,贷款月利率%oo妥否,请批示。经办人:年月日二、经营部门审查意见负责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经办行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年月日经办行(公章)年月日附件2-22-3: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编号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电话:地址: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中国建设银行印制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方法和中国建设
32、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方法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本协议所指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第一条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利、老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第二条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工作。甲方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乙方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双方联系人如发生变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告
33、知对方。第三条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一、提供的助学贷款为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额度内为具备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二、向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利率执行,不上浮。三、向借款人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根本生活费之和,按照每人每学年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不超过24000元(对于借款学生学制为五年的,总额度不超过3万元),具体金额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
34、定,并告知乙方。五、负责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所需各种资料,并根据实际情况到乙方所在地对借款人集中进行指导。六、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七、保证将借款人的学费贷款及时划转至乙方在贷款行开立的账号。第四条为保障与甲方合作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一、配合甲方做好助学贷款的宣传工作。二、对贷款学生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按照银行管理要求进行汇总。同时,对借款人填写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将借款人申请资料完整提交贷款行。三、向甲方提供教育部或地方教育部门核定的学校贴息贷款总额度,及时将贷款发放情况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四、在甲方开立资金专户,用以划转借款人的学费贷
35、款。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每学期向甲方提供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等情况。六、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开除、生病住院、死亡等),及时主动将此情况通知甲方。七、借款人毕业前,负责通知借款人与甲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或借款变更合同。八、由于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能充当贷款的质押物,借款人毕业后,借款人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贷款银行委托学校代为保管的,学校必须凭银行出具的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方可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交还借款人。(二)借款人在完成大学毕业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校方直接交给贷款银行保管,待还清贷款本息后
36、再由贷款银行交还借款人。九、对违约借款人,配合甲方在学校内或由甲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第五条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有效期限内,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第六条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协议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协议期满后,甲
37、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协议有效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及本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第八条其他条款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有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有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22-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款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传真:电话:贷款人(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中国建设银行印制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同意提供国家助学贷款。根
38、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其中学费(大写),生活费(大写)O第二条借款用途甲方借款将用于支付甲方接受高等学校教育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第三条借款期限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借款利率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月利率为%0O二、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账户之日起计算。三、利率的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修改有关规定,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按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发放借款的前
39、提条件除乙方全部或局部放弃外,只有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向甲方发放借款:(一)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经乙方审核同意;(二)没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任一义务;(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二、借款的支用(一)甲方借款中的学费局部根据学费用款方案,由乙方按甲方指定直接划入甲方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所开立的账户中。该学校账户的户名为;账号为O甲方的学费用款方案为:(1)_一年月日金额;(2)_一年月日金额;(3)_一年月日金额;(4)_一年月日金额;(5)_一年月日金额;(6)_一年月日金额;(7)_一年月日金额;(8)_一年月日金额O(二)
40、甲方借款中的生活费局部按每年十个月(每年二月、八月除外)、每月(金额大写)由乙方直接划入甲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该账户户名为,账号为O第六条还款一、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归还。二、还息方式(一)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的借款利息%国家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剩余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当;借款人毕业后的借款利息由借款人个人承当。借款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最后一次结息日不能迟于该笔借款到期日,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日利率二月利率/30。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41、二)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还息:1 .甲方到建设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方式主动还息。2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前在约定的还款账户中备足相应款项,乙方有权在结息日从约定的还款账户扣收甲方当期应归还的利息。双方约定的还款账户:户名为,账号为。若约定的还款账户被查封、冻结、挂失,甲方应当及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贷款变更委托扣款账号申请书,提供新的还款账户。三、还本方式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到期一次还本。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本金可按照甲方意愿在借款期限内随时归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但甲方还款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当年开始,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
42、期之日前必须还清所有借款。甲方应按期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委托乙方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或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方式主动还本。四、提前还款甲方可以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时,原定的借款利率不作调整,甲方应按照原定的借款利率和实际用款期间计息。五、展期(一)甲方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可在本科毕业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等有关手续。甲方由于其他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无法还清借款的,不得提出展期申请。(二)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信誉
43、家庭经济情况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三、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方式、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四、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五、债务清偿前,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乙方:(一)甲方通讯方式发生变化;(二)甲方个人资料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甲方借款清偿能力的。六、债务清偿前,甲方有退学、休学、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学校开除等情形时,甲方应当在1
44、0日内通知乙方;如乙方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应当立即归还。七、甲方毕业离校前,必须与乙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补充合同,向乙方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通讯方式并确定还款方案、还款方式等。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一)有权核实、了解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信誉、家庭经济情况等资料,有权对甲方有关资料及用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二)在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在甲方就读的高等学校或有关媒体上公布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情况;(三)甲方未按期足额归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意账户中予以扣收。二、乙方
45、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但因甲方造成迟延的除外;(二)向甲方定期寄送对账单;(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一)因本合同而发生的债务清偿前甲方违反第七条中约定义务的,构成甲方的违约。(二)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1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归还有关借款本息、费用;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后,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局部提前到期的债务本金和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4 .乙方有权主动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任意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款项,归还借款本息;5 .有权解除合同。二、乙方的违约责任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无法支用贷款的,乙方应按日息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修改本合同条款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或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