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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docx

1、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为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开展跨境经营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二、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

2、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但可按以下情形办理:(一)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二)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三)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四)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三、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3、二)根据不同申请目的提供以下资料:1 .以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提交与拟享受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国际运输协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航空协定、海运协定、道路运输协定、汽车运输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及其他关于国际运输的协定。享受协定待遇,是指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等政府间协议税收条款待遇。享受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待遇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2 .以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申请开具税收

4、居民证明的,提交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如政府监管部门等出具的需申请人提供税收居民证明的正式文书,或者有关法律依据、其他能证明申请目的真实性的材料等。(三)申请人为个人的,包括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提供以下资料: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资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2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满足居民个人相关规定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资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中国总机构的,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其与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关系,提供总分机构登记注

5、册资料。(五)依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时,如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栏体现业主与境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与境内合伙企业关系,提供境内个体工商户、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境内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资料。对于本条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对于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以及原件存放处,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申请人签字。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查验原件的,应报验原件。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同格式的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中文译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中文译本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由

6、申请人签字。四、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对申请人税收居民身份进行判定。3 、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具加盖公章的税收居民证明,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无法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的,应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判定,需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七、对方主管机构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

7、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八、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1月26日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是纳税人在境外使用的证明其中国

8、税收居民身份的重要文件,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中国居民的“税收护照”。税收居民证明最主要的应用场景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114个国家和地区,网络规模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居民证明“含金量”很高。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规定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的有关事项。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调整了税收居民证明开具的部分事项。上述公告对促进中国税收居民开展跨境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纳税人“走

9、出去”步伐加快,投资目的地不断扩大,参与境外经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持续拓展,需要用到税收居民证明的场景也越来越多,现行政策有待更新。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高水平走出去,结合纳税人需求和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目的是为中国居民开展跨境经营提供保障和便利。二、公告优化了哪些事项?一是拓展税收居民证明适用场景。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后者覆盖了近年来纳税人在境外遇到的多个场景。二是实现全流程网上办。依托电子税务局网站、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实现企业、个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事项的全流程网上办,办理程序更便捷。三是调整税收

10、居民证明内容。税收居民证明增加显示了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同时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备注合伙企业等有关信息,便于满足潜在的个性化需求。四是压缩办理时限。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自行判定税收居民身份,办理时限由现行的10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三、申请人办理的渠道有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登录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个人可以选择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全流程网上办,或者选择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四、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否独立申请税收居民证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11、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以及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境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境内合伙企业)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向境内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向境内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境内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以境内合伙企业为例(见下

12、图),如A(中国居民企业)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A在向A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Name)”后显示“A是C的合伙人”。如B(中国居民个人)需在税收居民证明备注其与C的关系,则B在向C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应当在税收居民证明申请表相应栏次填写合伙企业名称和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税收居民证明将以备注形式在“纳税人名称(Taxpayer,SName)”后显示“B是C的合伙人”。五、申请人选择非享受协定待遇申请目的时应注意什么?申请人将税收居民证明适用于“非享受协定待遇”目的的,“申请目的”栏不能选择“享受协定待遇”。不实填报带来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将由申请人承担。六、公告何时生效执行?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2025年4月1日以后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适用本公告规定。例如,申请人在2025年4月1日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2020年度的税收居民证明时,适用本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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