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优化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健全专家参与评审论证制度和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决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入出库、选取使用、动态调整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专家服务等工作。第三条专家库旨在集聚科技、战略、规划、产业、经济和财务等领域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论证、评审、评估和评价等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为自治区科技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
2、规范化提供智力支撑。第四条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内蒙古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入库、动态调整、规范运行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开发建设、运行维护和升级改造。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五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三)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特点、规律、动态和需求,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规;(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
3、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含)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五)自治区科技咨询委员会委员及专委会委员自动纳入专家库。第六条专家分类及要求:(一)研究开发类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科技研发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作为负责人承担过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或是自治区级及以上人才项目入选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科技型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标杆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的技术骨干等,可适当放宽条件。(二)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指自治区级及以上各类产业园区平台和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型上市公司、科技标杆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移
4、转化基地(平台)和服务机构、全国性或全区性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经验,或企业管理经验、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三)战略咨询类专家。主要包括公共决策咨询和政策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战略规划制定、科技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此类专家仅通过定向邀请方式直接入库。(四)财务审计类专家。熟悉中央财政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从事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的、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财务审计部门专职人员。(五)其他专
5、家。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从事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融资租赁、银行信贷及保险等金融业务的专业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科普工作经验或对科普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与科技伦理治理经验的人员、熟悉技术合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取得登记员证书的人员等。第七条专家入库分为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通过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入库条件相符性、填写信息真实性初审后,推荐至科技厅。(二)定向邀请。根据科技工作实际需要,科技厅可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
6、本人同意并通过信息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后直接入库。(三)交换共享。科技厅通过与区内行业主管部门、区外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专家共享,将符合条件的专家吸纳入库。专家库已入库专家视为同意与区内外各类专家库交换共享。第八条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按照各学科、行业分类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入库。第九条公开征集采取常年受理、定期筛选方式,科技厅对拟入库专家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科技厅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十条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科技
7、厅通过短信提醒方式每年定期组织1次专家集中更新信息,在库专家登录信息系统进行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可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第十一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暂时冻结,待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第十二条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专家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获得专家库信息系统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第十三条建立专家履
8、职约束机制。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获知专家存在不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科技厅,撤销专家资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专家资格:(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二)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的;(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四)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的;(六)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的;(七)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的,泄露需要保密信息(八)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科学技术成果的;(九)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四章专家选取和使用第
9、十四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信原则。符合科技专家科研诚信要求。处于失信惩戒期的专家,不得选取使用。(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创新管理与咨询、论证、评审和评价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三)择优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L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2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3 ,与被评审项目
10、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4 .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5 .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6 .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7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第十五条专家选取程序:(一)专家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确定的专家。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可采取定向邀请方式邀请专家入库。(二)使
11、用单位开展预抽(选)取工作。科技论证、咨询活动开展前,由单位统一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在线抽取专家,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三)候选专家由使用单位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它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第十六条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开始前,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回避声明书。第十七条谁使用、谁负责、谁评价,科技评审论证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评审质量、评审态度、评审纪律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标识,标识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第五章专家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和干扰;(二)根据有
12、关规定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三)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四)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领域的评审等活动;(五)抵制和检举评审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入库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二)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三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五)严禁泄露评审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六)不得侵犯被评审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
13、权;(七)坚持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学历、不唯奖项、不唯帽子等原则进行评审,以咨询论证活动本质要义为核心,不得以申报人的上述情况作为唯一评审意见依据;(八)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和保密要求,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第二十一条专家库使用单位及使用人员不得因非正常理由使用专家库或留存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不得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信息系统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第二
14、十二条加强对专家咨询论证活动过程监督,对专家涉及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等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专家,视情节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资格等处理,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第二十三条对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泄露重要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二十四条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科技厅。如因所在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一定期限内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惩戒措施,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科技创新管理相关工作所需专家可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规字20218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