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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陕西省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通告》.docx

1、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通告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为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六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方案有关要求,有效防控食品添加剂滥用风险,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就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和食品生产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发出如下倡议。一、落实主体责任,筑牢食安根基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将食品安全作

2、为自身发展生命线,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应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二、严格生产控制,确保产品质量(一)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1. 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资质,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品种(配方)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2. 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生产工艺组织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原料级别未做具体规定的,可自行选择原料级别,但应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未做规定的,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

3、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3. 应避免在同一生产线或生产设备上生产加工原料不同的产品。确需共线生产的,应制定清洁消毒制度,在产品切换时对生产线或生产设备进行清洁,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验证清洁消毒效果,确保产品不受交叉污染;4.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不得与下游食品生产企业合谋生产含有非法添加物的产品。同时生产食品级和工业级产品的,不得以非食用物质、工业级产品冒充食品添加剂销售至食品领域;5. 不得分装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得将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作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组分。(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 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准许生产、登记)资质,严格按照准入范围从事食

4、品生产;2. 应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进货查验、贮存、领(退)用、称量、配料、投料等各环节管理,并做好相应记录;3. 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等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4. 应对产品中所含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进行验证,一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添加,要查明原因立即整改;5. 鼓励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优化产品配方,积极探索应用天然配料和新型食品加工、防腐及保鲜等技术,通过改进生产环境、工艺、包装和贮存运输条件,逐步科学减少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三、

5、规范标签标识,保障消费权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等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产品标签、说明书。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等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标签标识应依照各省(市)地方立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食品标签标识上标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词等词汇,避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四、认清责任红线,不越

6、法律雷池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知晓相关违法行为及相应法律责任,主要有:(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7、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法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9、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加强人员培训,做食品安全的宣传者从业人员是食品生产经营的主力军,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直接关系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让他们深入了解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方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员工的操作水平和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六、积极接受监督,做诚信经营的示范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欢迎消费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以诚信经营为准则,用实际行动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做诚信经营的示范者。七、倡导行业自律,以共治共促发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积极改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在源头上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龙头企业应勇担责任,主动分享减少食品添加剂用量和品种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推动整个行业技术进步。倡导行业建立互助,建立企业间违规行为监督机制,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发现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关乎万家灯火,减剂行动承载行业未来。让我们以创新为笔、以责任为墨,共同守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积极助力山西食品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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