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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征.docx

1、附件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践,充分发挥人才在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依据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以下简称“专项奖励”)适用于相关年度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工作的人才,其申报主体是人才所在的企业。本文所述“重点产业领域”包括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8个领域;所述“相关年度”均指奖励年度,具体由申报通知明确。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共同组成市级奖励评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评审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政策的整体推进、制度设计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工作党委负责拟定相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范围,以及企业申报专项奖励的复核等相关工作。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及人才申报专项奖励的审核工作。第四条(企业入围条件)申报“专项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领域,其主营业务范围属于相关产业的关键环节。(二)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三)企业相关年度末在册员工规模不低于20人。(四)企业发展成效显著,符合以下任一标准:1 .相关年度产值或主营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规模较上一年度保持一

3、定增长(增幅根据相关年度实际动态调整)。2 .相关年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改造投资)实际落地金额不低于1亿元。3 .相关年度获评(含复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4 .承担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任务),在相关年度研发投入规模超过300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5 .近3年持续有研发资金投入,投入规模年均不低于100o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且年均增长不低于5%,通过自主研发取得知识产权授权数不低于3项。对于在重点领域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企业,可由

4、市级评审工作机制研究,报请市政府审定奖励资格。第五条(奖励人数)(一)软件、高端装备、航空航天、先进材料、新能源等领域,单个企业可申报的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相关年度末企业在册员工数的3%,且不超过20人。(二)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领域,单个企业可申报的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奖励年度末企业在册员工数的5%,且不超过30人。(三)按照上述比例测算奖励人数少于5人的企业,可按照5人申报。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攻关任务的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人数。第六条(人才入围条件)(一)奖励对象在本市依法纳税且信用记录良好。(二)申报截止日前已离职的员工,不得纳入

5、奖励范围(关联企业内部流动除外)。(三)奖励对象工作实绩显著,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 .具备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2 .具备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3 .相关年度源自申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超过30万元。4 .相关年度源自申报企业的工资薪金,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员工平均工资薪金的1.5倍。(四)经核定的奖励对象中,研发技术人员、生产岗位核心骨干占比不低于80%,40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占比不低于50%o第七条(奖励金额)(一)年度奖励金额根据奖励对象工资薪金水平,按照一定规则计发。(二)自2021年度起算,单个人员累计获奖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八条(申报通知)市经信工作党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发布

6、年度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第九条(审核及审定)(一)自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区提出奖励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拟定奖励对象名单。(二)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企业及其拟定的奖励对象进行资格审核。(三)经审核通过的奖励对象,应在企业内部公示。(四)市经信工作党委对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复核,对公示期间有异常情况反馈的奖励对象进行复核。(五)市级奖励评审工作机制汇总审核结果,研究拟定全市整体奖励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第十条(奖金拨付)(一)市经信工作党委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奖励方案,发布年度奖励通知,明确奖励对象、金额,以及奖金拨付要求等。(二)市经济信息化委

7、按照国库支付的管理要求拨付专项资金至申报企业,并由企业按照通知规定的方式、在收到政府奖励金的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个人。(三)奖励拨付至企业前,企业应在本市正常经营,如有不适宜继续奖励情形的,由各区提交有关情况报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备案后,可以终止实施奖励。(四)奖金支付至个人前,奖励对象离开申报企业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奖励情形的,企业可以终止实施奖励并退缴相应奖金,奖金支付(退缴)情况应当及时报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第十一条(信用管理)(一)企业作为“专项奖励”的申报主体,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8、二)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对申报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依法记录企业及个人在奖励申报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第十二条(责任监督)(一)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无特殊情况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奖励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二)市级评审工作机制可以对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人才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相关企业和个人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三)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其他)本办法由市经信工作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X月X日。本办法所述奖励,与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注册办公的企业,按照临港新片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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