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运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撬动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乡村振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文件精神及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优化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部署要求,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基金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由自治区农牧厅负
2、责管理,采取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第三条乡村振兴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乡村休闲旅游业、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四条乡村振兴基金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的两件大事,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将委托管理费与绩效评价、履职尽责等情况挂钩。受托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自治区政府授权,以财政资金出资额为限,履行乡村振兴基
3、金出资人代表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完善基金托管、项目投资、财政资金审计等运行管理制度。(二)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母基金管理人和母基金托管银行的公开遴选工作。(三)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库并动态管理,建立标准化的入库流程和多维度推介机制。(四)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引导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及时清算盘点受托管理账户和基金托管账户。(五)按要求定期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管理情况、财务报告、重大事项等。(六)督促基金管理人开展年度财务审计、绩效自评,指导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依法依规协助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监督基金管理人履职尽责。(七)指导基金管理人对存量投资项
4、目进行清查评估,制定明确的基金退出方案,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八)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相关规定,派出观察员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当投资项目出现违规损害政府出资利益、违反基金合伙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形时,应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终止项目投资。(九)完成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乡村振兴基金采用母子基金+直投模式运作。乡村振兴基金作为母基金可通过杠杆撬动盟市级财政资金、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等,参与不同拟投资项目组建子基金。第十四条乡村振兴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并划转至受托管理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运营事项。第十五条乡村振兴基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
5、制。组建时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实缴出资。乡村振兴基金应兼顾收益激励、让利退出和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挥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第十六条子基金的设立,坚持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突出市场化运作,将投资主导权交由基金管理人,设立程序如下:(一)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各盟市及投资主体申请,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二)受托管理机构对母基金管理人提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三)根据审核确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办理子基金管理人遴选;候选子基金管理人有3家或以上时,应
6、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子基金管理人。(四)母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可以对候选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五)母基金管理人根据招投标结果和尽职调查情况,确定子基金管理人并将结果报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六)子基金管理人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签署合伙协议,按协议约定完成子基金的注册、备案等工作。第十七条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备案。第四章基金投奥第十八条乡村振兴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采取参股或跟投方式,多种形式合作组建子基金,实现政策目标。(一)乡村振兴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
7、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二)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金额,原则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实缴资本的30%,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三)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可以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股权交易。第十九条乡村振兴基金在自治区内的实际投资(含投资自治区外企业,该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自治区已有或新设企业)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资金的80%o乡村振兴基金对单一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资产总值的20%;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且不做单一大股东。第二十条乡村
8、振兴基金投资项目,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向各地特色优势产业项目适度倾斜,建立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在基金退出时,可根据项目带动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增收等成效,以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向项目方适当让利。第二十一条乡村振兴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程序如下:(一)投资申请。母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投委会提交直接投资方案,明确直投理由、拟投资对象、出资额、出资比例、收益分配、存续和退出期限以及方式等。拟投资项目,应提前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入库。(二)尽职调查。母基金管理人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三)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人组织母基金投
9、委会对拟投资项目开展评审、决策,形成投资决议。(四)投资实施。母基金管理人按照投委会投资决议要求,完善直接投资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协议签署、投资款筹集和拨付及投后管理等工作。(五)材料报备。母基金投委会决议、投资方案及尽职调查等相关材料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无异议的,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六)投后管理。遵循权责对等原则,母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工作。第二十二条子基金投资程序如下:(一)项目入库。子基金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入库手续,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二)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子基金投委会,开展投资项目决策。母基
10、金管理人委派观察员,对子基金投委会投资决策和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可提出否决意见。(三)投资实施。子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决议,履行与母基金及其他出资人的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拨付、风险防范、投后管理等工作职责。(四)项目退出。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政策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约定退出。第五章基金管理第二十三条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收益部分(除向社会资本方让利外)及产生的利息,应根据基金整体运行绩效评价和考核情况,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第二十四条依据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乡村振兴基金绩效评价工作。行业主管部门组织
11、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结果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绩效评价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等,充分体现政府投资基金支持自治区乡村产业振兴的引导作用。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情况、财政资金损益情况等进行重点绩效评价考核。第三十一条子基金合伙协议应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乡村振兴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
12、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四)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运营的。(五)发现其他严重危及乡村振兴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第三十二条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终止运营意见。(三)原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退任,在6个月内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接任。(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提出基金终止要求,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的。(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
13、力继续经营的。(六)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第三十三条基金作为整体,按照先回本后分利和投资项目即退即分、统筹核算的原则,基金各出资方应当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乡村振兴基金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以及政府出资部分适当让利情形等。政府出资部分,以安全退出、滚动投入、做大做强产业为导向,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可以在收益分配和退出时作出适当让利,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牧业重点产业发展。出现亏损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在符合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根据绩效评价和整体运营考核结果,政府出资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获得的超额收益部分,以20
14、50%向基金管理人、社会资本方让利。子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基金整体收益情况,实行基金管理费弹性上浮下调机制和超额收益分配机制。子基金投资自治区内项目金额达到乡村振兴基金政府出资额2倍、2.5倍和3倍的,政府出资部分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后,可分别将子基金投资所得超额收益的40%、60%和80%进行让利。第七章风险控制及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乡村振兴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并购重组除外)、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房地产、信托产品、保险计划、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三)向任何第
15、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O(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第三十五条基金待投资金应保证资金安全,仅限于银行存款或投资现金管理类产品。第三十六条基金管理人要对自有资产与乡村振兴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分账核算,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投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和投资运作,确保项目筛选、立项、尽职调查、谈判、投资及投后管理有章可循,对投资、管理及退出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管理其
16、他相同领域基金的,要建立利益冲突防范和解决机制,并向基金出资人如实披露。如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标的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影响项目运作安全,由基金管理人提议,由受托管理机构及时汇报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审议,报请指导委员会同意后,提前终止投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第三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投资终止、清算退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章程对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乡村振兴基金主要对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考核,原则上不以单个子基金或单个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
17、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同时,鉴于农牧业产业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风险大的客观因素,建立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不将非主观的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或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亏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行为,对政府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发起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等参与基金管理的机构及人员尽职免责。第三十九条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18、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乡村振兴基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和草原局,其主要职责为谋划储备及推荐符合乡村振兴基金投向的本行业投资项目。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320号)同时废止;原乡村振兴基金已投项目,在未触发清算退出条款情况下,继续履行已签订协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起草背景及过程: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运行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
19、治区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的整合优化部署要求,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41号)等规章制度规定,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期间,充分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审计厅、国资委、林草局、证监局等部门意见,收到的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同时,征集相关金融机构、涉农涉牧企业的意见建议,通过农牧厅官网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经法务审核,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流程要求,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2条,重点修订完善了投资方向、运作模式、投资原则
20、存续期限、管理费率、运行机制等方面内容。(一)投资方向。基金重点支持种业振兴、奶业振兴、农牧业生产及流通、农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乡村休闲旅游业、林草沙产业、节水产业、现代智慧农牧业发展等领域,重点投资稳定重要农畜产品供给、促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农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及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加快推动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二)运作模式。基金采用直投项目+母子基金模式运作,母基金可对自治区重大战略类项目进行直接投资,也可参股盟市基金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时,应确认项目主要发起人出资后,再跟进投资;子基金按照成熟一支设立一支的原则设立。(三)投资原则。一是突出政府引导和政策性定位,充
21、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原则。二是在自治区内实际投资规模不得低于母基金实缴资金的80%o三是母基金进行直接投资时,原则上在项目中不控股。四是对单个项目或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母基金资产总值的20%o五是母基金对单个子基金的投资,投资额不超过母基金实缴资本的30%,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0%o六是子基金原则上以直投项目方式进行投资,防止多层嵌套影响政策目标实现。(四)存续期限。考虑到农牧业项目周期长、收益低、见效慢等特点,将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由7年调整为12年。其中投资期9年,退出期3年,最长可延迟2年退出。子基金存续期限不超过母基金存续期限。(五)管理费率。为提高基金运行管理效益,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与绩效评价情况挂钩,建立弹性动态调整机制。受托管理费提取基数为当年财政资金已投资尚未收回金额,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母基金投资期管理费计提基数为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不包含成立子基金出资金额),投资期基准费率不高于0.8%/年;退出期费率减半收取;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六)运行机制。发挥好政府出资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明确政府出资保本安全、滚动投入、收益激励、让利退出的导向,建立风险防控、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机制,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牧业重点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