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基本原则】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第四条【统一平台】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登记平台”)支撑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全流程服务管理,是登记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服务的统一入口。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登记分工】市数据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责任机制,统筹、协调和监督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统筹开展登记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区数据管理部门依托登记平台,负责组织区级登记主体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并对登记内容进行业务审核。第六条【登记机构】市大数据中心是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
3、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登记服务,建设、运行和维护登记平台,保证登记数据安全。第三章登记要求第七条【登记对象】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原则上应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已在交易机构上架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第八条【目录管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资源在登记前应按照我市共享管理规定依托市大数据平台完
4、成数据目录上链。登记机构应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逐步扩大未授权运营的数据资源登记范围,推动政务数据目录、公共数据开放目录批量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第九条【登记主体要求】登记主体在申请登记前应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公共数据资源进行存证,确保来源可查、加工可控。登记主体经业务审核后,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登记申请,如实准确提供登记材料,并对登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涉及多个主体的,可共同提出登记申请或协商一致后由单独主体提出登记申请。公共数据资源持有部门可选择自行登记或由市大数据中心登记。其中,由大数据中心登记包括委托登记和代为登记两种,委托登记
5、的登记主体为持有部门,代为登记的登记主体为市大数据中心。第十条【登记平台要求】登记平台应与国家登记平台对接,实现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和登记结果统一赋码,支撑全国范围内登记信息的查询和共享。第十一条【便利化要求】登记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要求,优化服务流程。通过目录区块链向登记主体提供登记内容快速导入、实时同步等便利化登记服务,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提供资源发现、异议申诉、确认单查验等便利化查询服务。第十二条【安全性要求】登记机构应通过以下措施保证登记平台和登记数据安全:(一)基于市级政务云统一安全管理确保登记平台安全,实时监测登记平台运行状态,保障各项运行指标正常。(二)基于市大数据平台密码服务对登
6、记信息进行加密传输,对登记数据进行容灾备份,定期开展数据安全自查,确保登记数据安全。建立健全数据访问控制机制,对用户访问、操作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数据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四章登记申请类型第十三条【申请类型】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第十四条【首次登记】登记主体申请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主体信息:包括登记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 .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包括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承诺书等并加盖公章。3 .数据资源情况:包括公共数据资源、产品和服务的名称、数据基本信息、数
7、据存储信息、数据共享开放信息、共有数据信息等。4 .存证情况:包括存证说明、存证证明文件等,存证文件需真实反映数据存储位置、数据库查询结果、数据操作日志等并加盖公章。5 .产品和服务信息:包括数据产品和服务类型、简介、被授权数据资源信息、说明文档等。6 .应用场景信息:包括可使用场景和禁用场景描述,数据产品和服务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等。7 .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包括针对信息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处理活动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应急处置等方面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加盖公章。可由登记主体自行提供,也可由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出具。8 .其他必要材料。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对于涉及登记数
8、据名称、登记主体名称、行业分类、登记数据类型、登记机构、登记平台、数据内容简介等内容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变更原因、变更登记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十六条【更正登记】登记主体、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信息有误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提交更正原因、更正登记申请表、登记信息错误证明等材料。第十七条【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体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公共数据资源不可复原或灭失的;(二)登记主体放弃相关权益或权益期限届满的;(三)登记主体因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存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登记程序第十八条【登记程
9、序】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第十九条【申请】登记主体在开展授权运营活动并提供数据资源或交付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首次登记申请。第二十条【受理】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受理日期。登记内容存在重复、数据权属争议,申请材料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并向登记主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形式审核】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完成形式审核。未按要求规范填写数据资源情况、产品和服务信息、应用场景
10、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数据合法合规性来源承诺书、数据资源存证文件证明、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的,登记机构应一次性告知登记主体补充完善,并按新补充后重新提交受理之日起计算审核日期。第二十二条【公示】登记机构形式审核通过的登记信息,通过登记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登记数据名称、登记主体名称、行业分类、登记数据类型、登记机构、登记平台、数据内容简介等。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应通过登记平台实名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告知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对双方材料进行复核,异议成立
11、的,由登记机构终止登记。难以核实的,由登记机构上报主管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赋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登记机构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向登记主体发放登记确认单及登记结果查询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自赋码之日起计算。对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登记,根据授权协议运营期限不超过三年的,登记结果有效期以实际运营期限为准。登记结果有效期届满,登记主体可在期满前60日内按照规定续展。每次续展期最长为三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按规定续展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注销。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协同监管】市、区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网信、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
12、协同监管。第二十六条【登记机构评价】市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筹开展对登记机构服务效率、审核规范度、审核质量和数据安全保障水平的评价。第二十七条【登记机构监管】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数据管理部门采取约谈、现场指导或取消登记机构资格等管理措施:(一)开展虚假登记;(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三)私自泄露登记信息或利用登记信息不当获利;(四)履职不当或拒不履职的情况;(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十八条【登记主体监管】登记主体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认定后由登记机构撤销登记:(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二)擅自篡改、伪造登记结果;(三)非法使用或利用登记结
13、果不当获利;(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二十九条【违法处罚】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解释】本细则由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H条【有效期】本细则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市对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的规定调整情况适时修订。附件2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起草背景2025年1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数据局印发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构建全国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并规定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程序及要求。202
14、5年5月6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加快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对登记制度和登记平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我们严格依照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北京数据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二主要考虑2025年3月,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上线,北京市依托国家平台先行开展登记相关工作。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们结合实际登记开展情况,进一步细化相关内容,形成实施细则。一是明确登记机构。市大数据中心是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机构,负责按照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要求提供登记服务。二是明确登记范围。
15、登记主体应对持有并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持有但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三是明确登记平台。登记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为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提供保障,与国家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对接,实现全国登记信息互联互通。四是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登记机构应依托登记信息和政务数据目录,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分7章31条。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统一平台,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范围和依托平台。第二章职责分工。分别明确了市数据管理部门、区数据管理部门、市大数据中心需要履行的职责。第三章登记要求。明确登记对象,针对目录管理、登记主体、登记平台、登记便利化、登记安全性等提出管理要求。第四章登记申请类型。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申请类型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各类登记申请的具体要求。第五章登记程序。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形式审核、公示、赋码等程序开展及各个程序的具体管理要求。第六章监督管理。提出各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协同监管、登记机构评价、登记机构监管、登记主体监管、违法处罚等方面的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和修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