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2 ,大小:15.48KB ,
资源ID:582466      下载积分:5 金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发送邮件至doc331@126.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docx

1、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健全社会保障卡服务体系,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建设(以下简称一卡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粤人社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是指广东省内通过公开遴选确认的,受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社保卡相关业务经办及应用推广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

2、围内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相关管理事项。金融机构新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的,已签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继续履行至合作期满,已签协议未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业务的统筹管理,指导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辖内社保卡发行、应用、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统筹建设广东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社保卡系统)和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省一

3、卡通平台)等系统;负责与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以及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包括总行、深圳市级行)的工作协调。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辖内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管理细则,实施公开遴选、服务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辖内社保卡发行、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内一卡通应用建设、宣传推广、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的工作协调。第六条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包括总行、深圳市级行)负责本行社保卡业务合作的统筹管理;负责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工作协调,负责本行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

4、省一卡通平台的实时联动和业务协同;负责本行社保卡用卡环境建设和业务培训。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按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要求做好社保卡具体业务经办;积极参与一卡通应用建设;接受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服务评价和监督检查。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指导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经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按照职责权限,督促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社保卡业务。第三章合作程序第八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须具备面

5、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管理能力。具备群众基础良好、服务优质规范、人员素质较高、网点延伸到乡镇村基层等优势的银行优先考虑。(二)接受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进社保卡业务管理、一卡通应用建设的统筹安排,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按合作要求完成场地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信息系统对接等建设改造。第九条合作金融机构公开遴选按以下程序开展:(一)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合作金融机构遴选要求、相关流程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二)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程序参与公开遴选。公开遴选的结果由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社会公示。(三)通

6、过公开遴选的金融机构按规定与所在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合作范围、合作期限、合作延续等内容。第十条合作金融机构须完成省级金融业务信息系统与省社保卡系统、省一卡通平台的对接改造等技术准备,做好网点开设和现场配置、业务流程制定、人员培训等服务准备。第十一条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在省社保卡系统做好网点备案登记,由省社保卡系统生成唯一网点编码实行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更新发布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完成后,合作金融机构按要求开展社保卡相关业务。第十二条在开展社保卡业务合作过程中,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应健全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机制,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完善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流程管理。第四章发行管理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合理分担发卡成本,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则,丰富线上线下发卡渠道,按要求受理社保卡申领、补换等业务。第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社保卡出入库管理机制,加强社保卡制发卡检查,督促网点定期开展库存卡盘点和清理。第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社保卡业务经办相关数据,及时同步至省社保卡系统,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有关数据。第五章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应设立社保卡服务窗口,设有清晰的社保卡服务指引标识,配合地级以上市人

8、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布置社保卡业务办事指南、宣传手册。按需为持卡人提供对账簿或对账单。具备条件的服务网点应配备自助发卡终端或移动发卡终端,为持卡人提供便捷制卡服务。第十七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延伸社保卡服务范围,为不同群体提供优质的个性化便民服务。(一)积极扩充社保卡服务网点,完善社保卡申领、补换等线上线下服务,推广“立等可取”的即时制卡业务。(二)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残疾人、病患等群体提供上门服务。(三)优化社保卡服务银行变更流程,鼓励为持卡人提供不变更银行账号的换卡服务,保障群众自主选择服务银行。如持卡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主动告知持卡人做好待遇发放账号变更事宜。鼓励为持卡人免

9、费提供社保卡金融账户余额变动通知服务。(四)具备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建立异地服务网点,实现本行社保卡服务省内通办。第十八条合作金融机构主动公开社保卡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电话号码,及社保卡合作银行网点信息等内容,及时解答和解决持卡人的咨询投诉问题,配合所在地12345、12333等政府热线开展社保卡相关咨询服务工作。第十九条鼓励合作金融机构为港澳居民提供社保卡跨境办理及咨询服务。第二十条合作金融机构积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宣传推广社保卡相关政策、一卡通资讯、服务办事指南和便民服务举措,加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第六章应用管理第二H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做好资金代发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省一卡通平台,保

10、障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救助资金和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拓展社保卡跨境金融消费等场景建设,支持社保卡金融账户在港澳地区商户消费、ArM设备取现和查询等金融应用。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金融惠民措施,为持卡人减免社保卡金融账户小额管理费、年费、每月前三笔ATM跨行取款手续费等。第二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健康、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惠民消费等领域一卡通应用建设,为持卡人提供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金融便利服务。第二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向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金融

11、消费统计数据,推动一卡通数据互联和及时共享,依法为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第七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约束本行工作人员依法使用与社保卡有关的信息,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合作终止后,合作金融机构仍应依据协议约定,履行持卡人信息保密责任。第二十五条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做好所在地社保卡服务网点网络、系统及设备终端的安全防护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

12、据安全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要求,加强社保卡数据前端采集、存储、传输、交换、应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社保卡相关应用系统和数据安全。第八章监督评价第二十七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级金融机构加强社保卡业务合作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对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经办业务的日常监督和服务评价,并加强对监督评价结果的合理运用。合作金融机构应配合做好监督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第二十八条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评价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制发卡情况、业务开展情况、服务网点建设、一卡通应用建设、服

13、务满意度、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宣传管理等评价内容和标准。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评价工作,并于6月前完成对合作金融机构上一年度服务工作表现的综合评价。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评价结果综合应用于合作金融机构次年参与社保卡相关业务开展的优先次序,以及作为继续或终止合作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对服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指导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落实整改,对于限期整改不到位或服务评价结果为差的,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约谈,视情节轻重暂停所在地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保卡首次申领和作为新银行的变更银行换卡业务。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将

14、由相关部门依法追责。第九章退出管理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双方终止合作,合作金融机构退出合作。(一)合作金融机构自行提出终止合作,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同意的。(二)服务协议到期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三)在服务评价中连续两年评定为差,且无法在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四)违反协议有关约定,对持卡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不满足第八条或第十六条中有关合作基本条件和服务设施的情况。(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第三H条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协议规定依法解除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并将金融机构退出合作情况向

1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在省社保卡系统完成账户关闭、银行网点取消等相关工作。合作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加强业务衔接的监督管理,指导合作金融机构市级分行有序退出。第三十二条终止合作的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做好更换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衔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强化舆情监测,加强持卡人宣传引导,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6、有效期5年。附件2起草说明一、文件起草背景近年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业务上与金融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发行具有金融功能的卡片,金融机构在社保卡发行、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出台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人社部、省委省政府有关社保卡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不仅有助于规范银行统一服务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有助于促进跨部门协同与资源整合,厘清权责边界,防范合作风险,实现社银合作有标可循、有规可依。同时,鼓励

17、各金融机构积极提供优质便民金融服务,通过制度约束与激励,既能确保社保卡服务的普惠性、安全性和便捷性,也为实现“一卡多用、跨地通用”的民生目标提供坚实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明确合作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健全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评价体系,保障持卡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条例等有关要求,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稿),经前期征求各地市人社部门、各合作银行、有关部门等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了本次征求意见稿。二文件主要内容介绍管理办法(稿)共十章三十五条,明确了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程

18、序、发行管理、服务管理、应用管理、安全管理、监督评价、退出管理等程序和要求,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章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为职责分工部分,主要明确了人社部门、金融机构、金融主管监管部门等有关工作职责。第三章为合作程序部分,主要明确了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条件,以及公开遴选、业务准备、备案登记及协议执行等程序内容。第四章为发行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对合作金融机构社保卡发行工作、卡片管理及发行数据共享等要求。第五章为服务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合作金融机构基础服务设施配备、便民服务、咨询服务、跨境服务、宣传服务等要求。第六章为应用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对合作金融机构基本金融应用、配合开展社保卡“一卡通”应用建设等内容,以及对应用数据的有关要求。第七章为安全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信息安全、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等内容。第八章为监督评价部分,主要明确了各单位在监督管理的职责,明确开展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评价的程序内容以及整改要求。第九章为退出管理部分,主要明确了人社部门与合作金融机构终止合作的情形,以及合作金融机构退出、业务衔接等要求。第十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细则、解释权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宁ICP备18001539号-1